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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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区块线分类) 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 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 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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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5%;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60%。
第九条(划定程序) 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研究各区产业定位、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和各区(新区)指标规模;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统筹汇总各区(新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
(三)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四)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结果公示) 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块线划定情况。
第十一条(局部调整原则) 因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并遵循“总体规模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可以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区块线一级线的局部调整要并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全市和各区区块线一级线占补平衡调整面积总量控制在5%以内。
第十二条(局部调整程序) 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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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线调整: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经征询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二级线调整: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局部调整公示) 区块线调整方案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调整方案自市政府批准或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整体评估和修订)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隔五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修订。
第三章 供地和用地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用途一) 严格保护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且周围居住用房不足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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