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简答题

1.答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2.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3.答案:(1)两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2)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4.答案: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按照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立法的主体有:(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2)行政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5.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所作的行政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针对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并且主要是对将来的事发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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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原则是只对特定的人或事有效,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对象或事件,并且主要是对过去已发生的事件的处理。

(3)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需要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

(4)救济途径不同: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一般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 四.论述题

1.答案: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申请复议的范围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扣留、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例如,行政机关乱摊派、乱收费、违法集资、违法征收财物等。⑧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⑨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⑩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⑩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⑩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①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②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者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③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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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可诉行为: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判定一个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确定的。第二,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适用。第三,能否直接进入执行过程。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包括奖惩、任免等,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区别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应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不同来划分,要看该行为所涉及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这里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当事人对最终裁决不服,只能向作出最终裁决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拥有终局裁决权的机关并不对所有的事项都拥有终局裁决权,如果拥有终局裁决权的机关超出了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所实施的行为应是可诉的。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既要符合授权的范围,也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授权的目的。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和仲裁行为虽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但它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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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意志。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没有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没有形成、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仍受原来行为的拘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或多或少地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还没有达到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地步,救济就没有必要。

3.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剥夺)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权益的剥夺。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①处罚设定权法定。②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③被处罚行为法定。④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补充。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5)职能分离的原则。①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分离o②在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应分离。③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应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④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应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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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达到目的。 五.案例分析题

答案:(1)该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只能由联合执法队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而不能以三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3)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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