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下载本文

一般担保有关的金额和受法律程序约束的金额作为单独一类准备处理则是不适当的。

88.如果准备和或有负债由相同的一系列情况形成,企业应按第84--86段的要求进行披露,披露的方式应表明该准备和或有负债之间的关系。

89.如果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简短地披露或有资产的性质。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再披露其财务影响的估计数,该估计数按第36--52段中设立的原则进行计算。

90.披露或有资产以避免就收益产生的可能性提供误导信息是重要的。

91.如果因不可行而没有披露第86和89段要求的信息,则应说明该事实。

92.在极少的情况下,披露第84--89段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信息,预期会严重损害处在与其他方面就准备、或有负债或或有资产发生争端的企业的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争端的般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过渡性规定

93.在其生效日期(或之前)采用本准则所造成的影响,应作为首次采用本准则当期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数予以报告。鼓励但不要求企业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并重述比较信息。如果不重述比较信息,应被露该事实。

94.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失、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要求的处理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重述比较信息(基准处理方法),或按应予披露的重述基础提供附加的匡算比较信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如果这样做不可行,则属例外。

生效日期

95.本准则对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之前采用本准则,应披露这事实。

96.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或有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