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音乐堂`教工之家)doc 下载本文

(1) 技术标评分

序号 分值 评分内容 (19- 57) 1、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监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2、进度控制措施以及监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3、造价控制措施以及监理程序是否科学、合理。 施工监理1 方案8-22 (12-34) 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控制手段是否科学、全面 3-8 5、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2 3 4

对项目特点、难点及重点的分析是否透彻;是否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措施 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合理化建议是否有效、可行 测量仪器与检测设备配备是否得当、测量与检测方法、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1—4 3—10 2—8 2—5 - 16 -

(2) 商务标评分

序号 评标项目 评分内容 1、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2分; 2、其余,得1分。 1、承诺每周现场工作5日,得2分; 2、承诺每周现场工作4日,得1分。 1、近5年内担任过3个及以上监理总监或总监代表项目的,得4分; 业绩 2、近5年内担任过2个监理总监或总监代表项目的,得2分; 3、其余,得1分。 1、所学专业与本工程类别相同的,得3分; 专业 2、所学专业与本标段工程类别相近的,得2分; 2、其余,得1分 荣誉 1、近3年内获得省部(直辖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荣誉的得3分; 2、没有获得建设工程相关荣誉的,得0分。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人监理组 员的最低人数N: 人员数 1、大于等于N,得5分; 2、小于N,得2分。 1、主要专业齐全,能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 2、主要专业基本齐全,基本能满足工程需要,得专业分3分; 工 3、主要专业缺少,满足工程需要,尚有欠缺,得1分。 1、有相应的工作业绩,能满足工程需要,得5分; 业绩 2、有相应的工作业绩,基本能满足工程需要,得3分; 3、其余,得1分。 资格 1、主要专业监理人员全部取得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资格证书,得5分; 2、主要专业监理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 17 -

分值(11-43) 职称 1-2 每周现场工作时间 1-3 1 总监理工程师 (4-14) 1-3 1-3 0-3 2-6 监理组 2 人员 (6-23) 1-5 1-5 2-7

1人,加0.5分,加到2分为止; 3、主要专业监理人员每少1张资格证书扣0.5分,扣到2分为止。 1、近三年内有3个及以上项目担任安全监理员职务的,得5分; 2、近三年内有2个项目担任安全监理员职务的,得2分; 3、其余,得1分 质量认证与责任保险 (0-2) 4

评分细则注解:

注1:在评分细则内,根据评分内容,酌情打分;评分内容如为缺项,则以“0”分计取。 注2:不良记录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专题专栏>综合执法>公示公告>曝光台)记录为准。

1、投标人通过有关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或公认权威机构认证的,得1分;其余,得0分。 2、投标人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得1分;其余,得0分。 1-4 安全 3 监理员 (1-5) 0-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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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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