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
⑧须旁站监理的重要部位、工序清单;
⑨选用的测量仪器、检测设备配备与方法 (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六) 3.2 监理服务收费报价
3.2.1 监理服务收费报价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阶段工作所需的监理
费用。
3.2.2 保修阶段以及附加工作等的施工监理相关服务收费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
号附表四)文件内容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
3.2.3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
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86号令)规定,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报价采用政府指导价。 3.2.4 监理服务收费计算(政府指导价)
(1) 在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各投标单位可视自身情况和实力以及本工程的
实际情况竞争报价。
(2) 音乐堂建安费约170万元;教工之家建安费约170万元;
监理服务收费报价必须按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和沪府发〔201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3.2.5 为了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的有关精神,要求如下:
(1)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
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
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3)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
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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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
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交联[2007]802号)文的精神要求如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的委托双方、监督等有关各方(即委托人、监理企业、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结构、评标委员会等)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或采取阴阳合同等手段逃避执行规定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监理单位中止监理业务。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2.7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商务标的投标简况表中列出投
标报价。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项目实施时业主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2.8 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结算的币种为人民币。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3.3.2 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3.4 投标文件的编制
3.4.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格式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4.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4.3 投标文件份数按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
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以及 “商务标”以及“技术标”字样。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4.4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4.5 投标文件正文内容格式按照《关于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的有关通知》(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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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第92号)规定执行:
(1) 正文一律采用中文编辑,A4纸张(含图表),字体为宋体小四号,字体间距
为标准间距,行距为1.5倍行距;
(2) 投标文件的封面纸型规格为A4,封面设计可由各投标单位自行设计,包装要
求为简装。
(3) 投标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投标项目无关的其他内容。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当密封于一个封套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须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第5.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
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递交,并注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2 开标会人员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主持,监管部门派本项目监管人员参加。 5.3 开标
5.3.1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投
标人宣读“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简况表”的内容; 5.3.2 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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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不予接受: 5.4.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4.2 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密封的;
5.4.3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未带或不符合要求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由上海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抽取的技术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保密。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
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4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6.4.1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
6.4.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标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
7. 定标
7.1 定标方式
7.1.1 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2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放弃中标,或者
中标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依序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都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书
7.2.1 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30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
人应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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