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汕尾市海丰县赤坑镇项目规划文本正文(调整稿2005-10-17) 下载本文

广东省海丰县赤坑镇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政府为民工程的实证。

(3)项目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农民的参与和支持。

在项目区原始数据的收集和项目实施工程过程中,争取到当地农民的支持和帮助,激发他们主动参与到项目过程中。在原始数据的调研时,有了农民的参与,会使数据更可靠,进程顺利。在整理过程中由于区内的道路,水利建设及部分田块的合并,导致土地的界至、权属发生了变化,涉及到一些土地权属的纠纷问题,需要农民理解和支持。由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会较长,会对农民正常的耕作产生影响,但这是不可避免的,需要广大当地农民的需要和支持。

总而言之,有效的宣传发动可以得到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可以协调好与其它部门的关系,更能获得广大农民的理解和积极参与,从而使土地整理项目的顺利进行。

6.3建立管理制度

6.3.1工程建设管理

(1)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2)具体项目所有中标承建单位,都必须经过项目领导小组的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与海丰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签订协议书和质量保证书,明确建设项目的地点、内容、规模、资金额度、质量与效益要求后,才予以按协议实施。

(3)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和项目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4)通过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

(5)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海丰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国土局组织初检验收,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审核后,申请上级国土部门正式验收。

(6)建立和健全项目各项建设有关的管理制度。

6.3.2资金使用管理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研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总的要求是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实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挪用;坚持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力争不突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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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坚持严把资金流转渠道,层层设立专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坚持项目资金决算制度,严格资金审计,确保项目资金落到实处。项目资金拨付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县土地整理中心审批,中心在拨付资金之前,必须对上期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6.3.3土地权属管理

土地整理必然涉及到土地权属的变更和调整,牵涉到国家、集体和农户个人的利益。因此,土地整理必须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生产、有利稳定”的原则下,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确保各土地权属主体的利益。土地权属变更后,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6.4 调整土地权属实施措施

(1)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小组的任务是提出产权调整方案,解决纠纷,接受群众信访,工作小组是临时性机构,完全是兼职的、服务性的。

(2)在土地整理工作开展之前,应做好现有土地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核实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及各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用途,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权属状况,对整理区的土地登记进行限制,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土地整理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避免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也不可随意平调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3)土地整理后,要确保原土地承包人的使用权益,以土地整理前后土地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土地再分配,保证土地质量得到提高,数量应有所增加。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的,负责整理的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各方签订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协议,涉及国有土地的,须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所有权、使用权的调整协议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的依据。

(4)土地整理后的农用地分配,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土地总面积不变和集中连片、便于利用的原则,参照土地综合评价结果,按项目区内各组织的原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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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以标准田块为基本单元,根据整理后的渠路等线状地物重新确定权属界线,确认边界四至,埋设界桩。

(5)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可由原所有权主体承包给种粮大户或单位使用,实行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招标承包,但原所有权主体内的个人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权属调整结果,依据[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通知进行权属变更登记与核发土地证书。

(7)涉及所有权调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整理前的权属调整协议重新勘定地界,并登记造册,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

(8)涉及农民承包地调整的,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整理前与承包人签订的协议重新调整并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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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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