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安全制度 下载本文

部、安全办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因违章作业导致了产品或设施损坏的,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罚,没有规定的,照实价赔偿。

第十五条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但受伤程度为不入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5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十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15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九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20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八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30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七级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5000元;

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程度为七级以上的,对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由调查小组依据情况从严处罚,必须撤消主要管理人员的职务,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总额不少于8000元。

第十六条 对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责任人: 1)因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

2)因拆除或损坏安全装置导致的事故;

3)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导致的事故; 4)无证操作特种设备而导致的事故; 5)因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导致的事故;

6)新员工未经岗位安全培训就上岗作业导致的事故; 7)对转岗、临时顶岗的员工,未经专门的安全交代,没有监督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8)在半年之内,在同一车间重复再犯的事故; 9)隐瞒不报、故意拖延迟报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数量达到以下规模的,必须处分或撤消相关人员职务:

1) 在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入级工伤事故的主车间,给予该

车间主任降职、降薪10%的处分。

2)在一个月内,辅助车间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撤消该车间主任职务:

入级工伤达到二人;或者发生八级以上工伤超过一人的;七级以上工伤一人。

3) 在一个月内,同一生产班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撤消该班长职务:入级工伤达到二人;或者发生八级以上工伤超过一人的;七级以上工伤一人。

4) 在一个月内,同一生产车间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撤消该车间主任职务:入级工伤达三人;七级以上工伤(含七级)超过一人。

5)在一年内,发生工伤事故达以下规模之一的,给予生产部经理、安全办主任降职或撤消职务处分: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8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工伤事故成本超过计划目标100%。

第十八条 发生入级工伤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尽职调查,因工作疏漏或未完成应尽职责的,要对事故负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当月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对该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1)对当月没有工伤的生产主车间,给予车间主任400元奖励,给予生产班长200元奖励;

2)对当月没有工伤的辅助车间,给予车间主任200元奖励,给予生产班长100元奖励;

3)对当月全厂没有发生入级工伤的,给予生产部经理1000元奖励,给予安全办主任800元奖励,给予监控员每人100元奖励。

4)对监控员所辖区域一个季度无入级工伤发生的,给予此监控员500元奖励。 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办当月没有按计划组织安全检查的,对安全办主任及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各罚款3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车间当月没有按计划落实安排的有关安全检查的,对车间主任和机电班长进行处罚,各罚款300元/人。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出的隐患要书面通知相关单位,限定

期限进行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书面报告检查单位,并说明原因和应对方案。无故不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最高可罚2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安全办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查。没有按制度规定组织特种设备检查的,对安全办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最高可罚2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主管、主管工程师要监督整改,无故拖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可以处罚200元/人。因拖延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追究管理责任。

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新员工,无论是普工还是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参加“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三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管理,没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对使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处罚,按每人100元罚款,已经发生工伤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各车间,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违章作业人员要认真做好教育培训工作,每月不能少于一次,对长久不开展安全教育,或者安全教育毫无成效而导致工伤事故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办每月要组织特殊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的人员,要进行处罚,最高罚款50元/人。无故不组织安全教育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 设备主管和主管工程师要定期组织机修工、电工、电焊工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每个工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无故不组织有关培训的,对责任人进行最高200元处罚。

一个季度内,以上工种没有工伤,并没有发生重大设备故障而导致停产的,给于设备主管和主管工程师各奖励5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新提拔的班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违反本条规定,处罚部门经理和车间主任,最高罚200元/人。 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条 公司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由生产部及各部门落实到位,负责完成。

对生产部按实际产量计算工伤成本,实行“节约多少奖励多

少,超出多少处罚多少。谁节约奖谁,谁超出罚谁”。

第三十一条 一年内,没有发生入级工伤的生产车间,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车间”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

第三十二条 一年内,没有发生入级工伤的非生产车间,奖励3000元。

第三十三条 完成公司指定的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的,由总经理批准,对生产部经理、副经理、安全办主任,给予安全生产专门奖励。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自2011年四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