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下载本文

4.负责对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事故防范措施。

5.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建立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2.负责督促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两措”计划资金筹措,确保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执行,并组织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4.负责督促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负责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健康环境评价,采取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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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和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人身死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交通、环境污染和垮(坍)塌事故,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6.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经常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7.协助制订涉及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8.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9.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网、省公司副总经理审批基建施工企业的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厂(局、公司)行政副职审批一般基建人身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10.加强基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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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主持或参加基建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相关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基建安全技术上的突出问题,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条 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建立生产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生产安全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工作重点要求和措施。

2.负责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在电网调度、运行、检修等生产工作中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4.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制订并落实年度“两措”计划。在电网调度、运行、检修、设备交接、工程验收等工作中,应督促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得到执行。

5.主持安全生产协调例会;主持或参加安委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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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问题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协助制订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上下一致、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8.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网、省公司副总经理审批生产重大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厂(局、公司)行政副职审批一般生产人身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9.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主持或参加安全技术研讨会,审定相关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解决安全生产、安全防护等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十三条 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1.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建立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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