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14亮点自愿参加危险活动受伤后“自甘风险” 下载本文

自愿参加危险活动受伤后“自甘风险”

参加马拉松长跑、攀岩、击剑等体育活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一实践中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2018年12月审议的侵权责任编新设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此,二审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明确正常开展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的责任界限,也能引导公众谨慎参与危险活动。有的委员就谈到,调研中发现,由于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有的中小学不组织学生校外活动,甚至不上体育课,“自甘风险”原则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有的委员提出,孩子参加哪些活动受伤后“自甘风险”?“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应限定为体育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同时建议明确教育机构在组织这类活动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据此,去年8月的三审稿将“自甘风险”规则修改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同时,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或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当适用其他相关责任规定。

也就是说,“自甘风险”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攀岩、武术等;启动条件限定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且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

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满足这两点,受害人“自甘风险”,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