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业务培训
(一)业务培训指各类专业知识研修、学科(专业)建设研讨、教学和科研能力提升、英语和计算机能力培训等有助于提高教师素质的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分为校派、院派和自筹经费派出。
1. 校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有计划的针对性培训。培训结束后应提供培训证书、成绩单或总结材料,经审查合格后予以资助培训费用(含培训费、住宿费、差旅及交通费等,下同),培训费用按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予以一次性报销,不足部分由所在学院或个人承担。
2. 院派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因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有针对性派出参加的培训,培训费用由所在学院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申请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距上一次享受同类国家或学校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申请学院资助派出参加非学历培养的距上一次享受学院资助派出时间原则上应在3年以上。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科学规划并组织教师参加非学历培养,有效促进教师培养资源的公平配臵,建立教师非学历培养信息库,加强教师非学历培养的管理和考核,保证培养(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一条 计算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所涉服务期时,不包括脱产参加校外博士后研究、国内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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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的研修期。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要求调离我校的教师,需提前一个学期提交调离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其中博士或具有正高职称人员申请调离须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调离的教师必须按相关政策办理完毕人事调动手续。
第四十三条 要求在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需提交校内调动申请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由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非超编学院的中初级职称教师任现职时间满8年者,经批准可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任职。鼓励超编学院的中初级职称教师经批准转至其他非教师岗位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长理工大人?2010?18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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