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培养包括博士后研究、新教师岗前培训、国内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研修、工程(实践化)培养及其他业务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培养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处级干部还须经组织部、校领导同意;学生辅导员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人事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

(一)博士后研究是指教师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分为在本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和在校外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不鼓励教师在职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工作。各学院同期在校外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的3%。申请校外博士后研究的基本条件:

1. 在校工作满3年,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强,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三)经学校批准同意从事校外博士后研究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服务期保证金6万元,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工作。博士后研究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不超过3年。出站后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退还服务期保证金;如出站后超过1个月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不回校工作,学校作除名处理,不退还服务期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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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师不受以上条款约束,出站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者减免2/3的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四条 教师岗前培训

(一)新引进及在高校任教且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应按计划参加岗前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学校办学理念等)和全省统一考试。凡在统一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新引进教师解除聘用合同,非新引进教师降级聘用。

(二)岗前培训的教师培训费、考务费、证书工本费由学校承担,教材费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国内访问研修

(一)国内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内(不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为期半年至1年的研究和学术交流,简称国内访问学者。

(二)分为校派和院派两种形式。校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资助计划选派的访问学者;院派国内访问学者是指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而选派的访问学者。

(三)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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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 (四)校派国内访问学者除教育部或湖南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经费外,学校对其不足的访问研修费用(学费、住宿费)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4000元,另可资助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和商务座、软卧除外)费用。两者凭发票一次性报销。

(五)院派国内访问学者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名教师,且同期在外的访问学者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院专任教师总人数的5%;院派国内访问学者费用由学院或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国(境)外访问研修

(一)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国(境)外访问研修是指选派到国(境)外(含港、澳、台)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为期半年至1年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分为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派出、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我校联合资助派出、我校独立资助派出及自筹经费派出等形式。

(三)申请国(境)外访问研修的基本条件:

1.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近2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有关选拔、资助政策和出国(境)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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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学校批准,取得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资格的教师,在出国前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从出国之日起暂停发放工资,待按期回校工作后一次性补发其暂停发放的工资。

(五)取得公派国(境)外访问研修资格的教师可报销部分出国前外语培训费(含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但不超过8000元。

(六)国(境)外访问研修人员在研修期间,不得违反我国及研修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可立刻终止其研修项目,责令其回校,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实践)化培养

(一)为提升理工科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和人文社科类教师社会实践能力,学校鼓励、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化培养。工程(实践)化培养是指到到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为期3至6个月的与专业相关的工程(实践)工作和交流。

(二)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建设需要,积极为教师工程(实践)化培养搭建平台,建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工程(实践)化培养基地。

(三)分为校派、院派和自筹经费派出。校派工程(实践)化培养教师在培养结束后应提供工程(实践)单位出具的培养情况鉴定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学校予以资助每月2000元以内的住宿、差旅及交通费,每人总额不超过6000元,凭发票一次性报销。各学院同期参加工程(实践)化培养的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总人数的10%;院派工程(实践)化培养费用由学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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