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教师引进和培养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制定计划实施完成三年培养期的培养工作。培养导师应具有教授职称、较高的学术和教学水平、优良的师德及高度的责任感。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学院,新引进教师符合博士后入站条件的优先采取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方式开展培养工作。每位培养导师同期培养新引进教师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教师培养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兑现待遇和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新引进教师需完成考核的目标任务在聘任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 新引进教师在培养期内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我校在职教师同等对待。新引进教师一般要完成培养期目标任务、经考核合格并续聘者,享受以下资助(经校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的科研业绩特别优秀的新引进教师可免于培养期考核,先行享受):

(一)海(境)外知名高校的博士

海(境)外知名高校(QS排名体系,引进前一年的世界综合排名前100强)博士,且第一学历属国内211高校或者教育部承认并予以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15万元,提供安家费30万元(分 5年支付)。

(二)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

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提供安家费15万元(分5年支付)。

第十七条 如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新引进博士教师,分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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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助。

第十八条 新引进博士教师从报到的下月起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

第四章 教师学历培养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报考单位应是“985”、“211”工程大学或高水平的科研院(所),报考专业要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一致或基本相近。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鼓励非教师岗位人员(含学生辅导员)在工作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获得学位者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培养费、科研启动费等政策支持。如取得学位且被聘为专任教师岗位者,则按新教师培养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在职攻读学位教师提供资助。本条适用于本办法颁布之日后录取入校的博士生。

第二十一条 在职学历培养审批程序:

教师在职报考研究生应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审批程序:个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处级干部报考还须经组织部、校领导同意,学生辅导员报考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人事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人事代理人员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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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博士学位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在职学历培养的教师应按要求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在职获得博士学位教师的培养和考核形式参照新引进教师三年培养期的导师引领工程执行(已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免于培养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签订了培养协议的,按照培养协议在获得博士学位后予以报销培养费(凭学费发票一次性报销,理工科按学制5年、其他学科按学制4年,每推迟1年获得学位,学校减少资助培养费0.5万元,下同)。科研启动费需经三年培养期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后,按以下类别予以资助:

(一) 2009年7月1日前录取,2015年4月1日后获得理工科类博士学位者或者2014年4月1日后获得其他学科类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含已报培养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二)2009年7月1日后录取,获得博士学位者,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后录取且签订了培养协议的在职获得博士学位者,经三年培养期考核完成目标任务后,学校资助培养费3万元,科研启动费工科6万元、其他学科4万元。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职学历培养期间的其他待遇: (一)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校内在职教师同等对待,绩效工资由学院根据其完成的工作量酌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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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参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可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 (三)攻读省外博士学位的教师,学制期间内可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火车票(高铁一等座和商务座、软卧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从获得博士学位的下月起享受博士津贴200元/月。

第二十八条 在职学历培养期间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的,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5年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在职学历培养期间,以就读学校研究生身份选派出国(境)研修或联合培养的,需经我校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未经我校批准私自出国(境)研修或联合培养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在职学历培养的教师在获得学位后,应及时回校报到工作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及时回校报到工作者,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未完成5年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获得学位后回校工作未满5年者调离学校、辞职或出国(公派除外),须按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学校资助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学费,并按未完成服务期交纳违约金5000元/年)。

第五章 教师非学历培养

第三十条 教师非学历培养计划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于每年年初向人事处申报,并由人事处制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非学历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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