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二)项目实施档案资料验收时,须查验开工申请及批复、实施情况报告、监理情况报告、项目竣工图等材料。

(三)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类库区项目实体验收时,项目法人组织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项目所在村委会均须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及实施效果,签署验收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 扶持项目验收合格后,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概要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来源及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说明。包括项目发包情况、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及管理人员情况、项目计划规模和实际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的竣工验收结论。

(三)项目投资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投资构成、项目预算及决算情况、项目预算结余或资金缺口情况等。

(四)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实施资料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分别装订成册。其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实体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后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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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 扶持项目实施后均须设立“移民资金扶持项目”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扶持项目的选择、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第三十六条 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对各地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移民意愿安排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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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库区项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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