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工作日)
5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2004年9月11日)
55、供应商提出质疑时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 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6、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书后,应在 内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65、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商务、技术条款)
66、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 、 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
67、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 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有效期为三年)
69、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 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 的政府采购项目。(1000万元以下)
70、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 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财政部)
7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 原则、 原则和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 便民 ,效率)
7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
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 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其公式为: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低价优先法、投标价格最低、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7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 和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7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 。(最低报价)
75、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5%~10%)
76、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 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4%~8%)
77、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 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5%-10%)
78、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15个工作日内)
79、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 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5个工作日)
80、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30个工作日) 81、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当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 和 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技术规格,价格)
82、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 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86、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 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消化吸收核心技术)
87、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
目录和 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通用类、专用类)
89、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 或 ,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 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 为准。(采购品目,预算专项,项目总投资,采购总量)
90、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 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120,50,200 )
91、任何要求澄清条件书的竞标人,均应在竞标截止日期的 天前以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认定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以 予以答复。(3,书面形式)
92、竞标人应在竞标报价表上标明单价和总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 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 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 ,并修改 ;对不同文字文本竞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 为准。如果因竞标人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并在谈判时被接受,其后果由竞标人自负。(大写金额,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以总价为准,单价,中文文本)
93、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 天前,在询价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1)
94、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至少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天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1) 填空2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 )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
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7.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小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 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三十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 规避招标。
6、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
8、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9、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由不得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供应商投诉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