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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9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5)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2.03 【实施日期】2009.0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号 2009年2月3日)

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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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 2 / 7

务。“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 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至少包括当年拟设机构清单、可行性分析、拟开办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等。

第九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申请人为邮储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 / 7

(三)已建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管理能力;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所在县(市、区)以上邮政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邮储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符合邮储银行所在经营区域的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当地金融服务水平; (三)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 (四)最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五)拟设机构已列入经当地银监局核准的年度发展计划;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的,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4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