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0915 下载本文

过有效期的;发行人为国家特许经营行业但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或者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2.5条,由不具有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文件,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本所可中止审核。

中止审核后,发行人、中介机构在中止期限内,应及时更新申请文件或采取其他解决方案,使申请文件具有效力。同时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原因,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5 收到举报等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本所收到影响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条件、影响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等事项,并具有具体内容的举报材料,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或安排,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本所可中止审核。

中止审核后,本所根据情况,采取核查、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关部门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查相关事项。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的,应明确核查的内容、期限和要求,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核查涉及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执行核查的单位应认真开展核查,并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产生影响的,本所可恢复审核;经核查所举报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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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或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本所终止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6 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或撤回申请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或终止审核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说明相关情况、理由,并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如本所中止审核的,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提出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原因,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7发行人依法终止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人依法终止的相关文件,本所终止审核。

5.8 涉及政策不明确或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 申请文件中涉及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重大事项政策界限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本所可中止审核。中止审核后,发行人、中介机构、本所审核人员应抓紧研究,与政策制定机构沟通或向主管部门请示,待政策明确后可恢复审核或终止审核。

审核过程中,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调整变化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

5.9 影响发行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如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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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等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说明相关情况、是否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是否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所根据情况,可采取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其他相关措施。

5.10中止或终止审核操作程序 发生本指南第5.1条至第5.9条事项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导致审核工作不能按照本指南第二章、第三章确定的正常程序和时限开展或者不宜再继续开展审核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中止审核或终止审核:

(一)发起。发行人、中介机构或相关机构发生导致审核工作不能按正常程序和时限开展或不宜再继续开展的事项,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

审核人员审核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审核工作不能按正常程序和时限开展或不宜再继续开展审核的,经债券审核部门讨论并与发行人、承销机构进行沟通(不宜沟通的除外)或要求其提供《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可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

已报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后,审核人员应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并协调相关事宜。

(二)审核。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发起后,审核人员对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事项进行审核,经债券审核部门或审核专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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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讨论确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审核。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后,审核人员可暂不对申请文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核。

(三)通知。债券审核部门或审核专家会议确定中止或终止审核后,审核人员起草中止或终止审核通知,按本所内部程序审批后,通过系统送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本所已出具《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意见的函》的,终止审核的,应在终止审核通知中明确撤销该文件;中止审核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撤销并在中止审核通知书中予以告知。

已报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本所拟作出中止或终止审核的,审核人员应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并协调中止或终止核准事宜。

中止审核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本条规定的相关程序确定终止审核。

终止审核后,本次审核程序终结,申请人需要再次申请的,应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5.11 中止后恢复审核操作程序 中止审核后,符合恢复审核条件的,按下列程序恢复审核:

(一)发起。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承销机构认为符合恢复审核条件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发起恢复审核程序。

审核人员认为相关事项已消除,符合恢复审核条件的,经债券审核部门讨论并与发行人、承销机构进行沟通或要求其提供《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可发起恢复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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