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0915 下载本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 (三)

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09 月15 日)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2015/09/15 版本及主要修改内容 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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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 3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申请与受理 .................................................... 4 初审、反馈与回复 ............................................... 6 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 15 办理会后事项 ................................................. 17 特殊情形处理 ................................................. 18 发行与上市 ................................................... 27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 30 档案管理 ..................................................... 34

常用法律法规 ........................................................... 38 附件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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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规范公司债券预审核工作,便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增强预审核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预审核和发行。本指南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审核和发行,经本指南第七章调整后,参照适用本指南。

本所通过“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接收申请文件,传送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对申请文件及其修改全程留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存档。本所通过“公司债券信息平台”即时向社会公开审核进度、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修改稿、反馈意见、审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本指南和本所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关注审核进展,通过上述申报系统及时报送和接收文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按要求组织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并对本所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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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1.1 系统登录 公司债券实行电子化申报。发行人、承销机构凭数字证书登录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向本所提交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数字证书的申领以及系统的使用,按照上证债券信息网业

务规则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债券项目申报系统用户数字证书申请流程说明》执行。

1.2申请文件提交 承销机构登录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应当认真填报系统申请页面所列的项目信息,包括发行人信息概况、相关机构概况、债券基本信息概况、担保人信息(如有)等,并添加和上传募集说明书等电子申请文件。

电子申请文件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和本所相关要求编制。

1.3 申请文件修改 申请文件通过系统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发行人、承销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填报的项目信息和上传的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有合理理由确需修改或本所根据本指南第1.4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补正的,应通过受理人员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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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承销机构可进入系统修改,系统将自动保存申请文件修改的历史记录。

1.4 受理安排 发行人、承销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后,受理人员对工作时间收到的申请文件,原则上当日予以处理;工作时间后收到的申请文件,可结转下一工作日(本所公布的休市日不列入工作日内,下同)进行处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要求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处理当日予以受理;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按本所内部程序复核后,可于处理的次一工作日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

受理人员受理申请文件后,即按本所内部程序分配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1.5申请文件补正 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承销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待办事项”查收需要补正的事项,按要求及时予以补正,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文件。补正超过三次仍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申请人需要再次申请的,应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1.6 不予受理情形的处理 申请文件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中的申请条件,下同),受理人员可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及其理由,经本所债券审核部门讨论并与发行人、承销机构进行沟通,按内部程序审批后,出具《关于不予受理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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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申请的通知》,通过系统告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本所按前述程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后,系统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如需再次申报,发行人需在满足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后重新提交。

1.7 进度和文件公开 系统接收申请文件后至本所受理前,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申报审核中”;经本所受理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受理”;本所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不予受理”。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申请文件是否受理。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本所将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申请文件披露在“公司债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受理”。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已受理项目的相关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股票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衔接,确保信息披露符合境内外证券市场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章 初审、反馈与回复

2.1 初审内容 审核人员对一般项目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是否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三)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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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项申请文件是否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可理解性和申请文件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审核人员不对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2.2 初审方式 审核人员应全面审阅全部申请文件,并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核:

(一)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文件资料;

(二)按照本指南第2.10条要求,就申请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询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人员;

(三)查阅发行人公开发行其他证券披露的信息和涉及发行人的其他信息;

(四)查阅证监会相关诚信档案;

(五)按照本指南第2.11条要求就专业问题咨询相关专家; (六)采取其他审核方式。

2.3 起草审核报告初稿 审核人员开展初审工作后,起草《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初稿。审核人员根据初审情况,可在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

(一)审核未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申请文件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提出发行人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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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提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未发现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但相关申请文件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反馈意见的,按照本指南第2.6条要求,提出拟反馈的意见;

(四)审核发现存在特殊情形的,按照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

2.4 复核 本所安排人员对初审工作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应审阅审核人员起草的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可以就复核发现的重要问题安排审核人员补充采取本指南第2.2条相关审核方式。

复核人员与审核人员讨论后,可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2.5 反馈会讨论确定 反馈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及时召开。召开反馈会的具体安排按本所内部程序执行。

反馈会一般由债券审核部门负责人主持,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审核人员应于反馈会召开前,将经复核的审核报告初稿送达参加反馈会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核报告初稿和申请文件中的重要事项。

反馈会主要讨论和确定下列事项:

(一)对审核报告初稿中提出的反馈意见或建议是否适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和如何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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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参会人员提出的需要补充的重要意见或建议进行讨论,并确定是否补充和补充的具体内容;

(三)反馈会认为需要讨论和确定的其他事项。

经反馈会讨论、确定,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二)、(三)项情形的,形成《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书面反馈意见”)并予以反馈;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四)项情形的,按本指南第五章的要求处理。反馈会讨论认为,对相关专业问题需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按本指南第2.11条要求办理。

审核人员应对反馈会讨论确定的事项作出记录。反馈会确定的反馈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2.6 反馈意见和反馈方式 反馈意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二)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重大事项,揭示重要风险;

(三)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重要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进一步解释、说明重要事项; (五)按照规范要求修改相关申请文件; (六)认为适当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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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反馈意见应逐项列明申请文件存在的问题、需要申请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书面反馈意见通过系统予以反馈。承销机构应及时通过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

2.7 反馈时间 对一般项目,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申请文件具有本指南第2.3条第(一)项情形,不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2.8 反馈回复 承销机构从系统查收书面反馈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的具体内容,分发并组织发行人、相关机构认真进行研究,补充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反馈意见的各项要求,逐项作出明确的回复,形成《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格式见附件1)。需要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的,应同时进行修改,并用楷体加粗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标注。符合本指南第5.12条的,可在《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一并说明。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于本所通过系统反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涉及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通过系统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系统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格式见附件2),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发行人、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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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按本指南第5.3条处理。

2.9 回复处理 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后,审核人员及时查收并审阅回复文件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书面反馈意见要求的,修改、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并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回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二)认为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书面反馈意见要求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内部程序报告和确定后,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回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再次反馈、回复及其处理,按照首次反馈的要求办理。

2.10询问与沟通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公司债券审核事宜来访或其他形式的主动沟通,但发生本指南第五章所列特殊情形的除外。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查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联系、沟通。

审核人员在审核期间,对申请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经与复核人员协商后,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沟通等方式询问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回答相关询问。

审核人员询问重要事项,应就询问的事项和被询问人回答的主要内容作出记录(含电子邮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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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与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当面沟通的,应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作出会谈记录。

2.11 征询专家意见 审核中遇到相关专业领域的新问题、疑难问题等,应及时咨询本所相关审核专家,以获得专业支持。

经反馈会讨论认为,对相关专业问题仍需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反馈会主持人应确定征询的专业问题、专家人选,安排审核人员采取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反馈会主持人与审核人员综合分析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

采取电话等方式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审核人员应就征询的专业问题、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主要内容作出记录(含电子邮件记录)。采纳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征询专家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2.12优化审核 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所可采取优化审核程序:

(一)发行人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上市交易的股票当前且预计在本会计年度结束后不会被风险警示、暂停和终止上市等,同时发行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况,不存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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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公开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融资工具3次(含)以上,且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三)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发行人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 (五)发行人属于中央企业、省级大型国有企业; (六)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指南一)中说明符合优化审核条件的具体情况并建议实施优化审核。

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审核人员优先审核,重点关注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并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形成审核报告(上会稿),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经反馈会确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有反馈意见的,审核专家会议自发行人、中介机构通过系统提交符合要求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召开。

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的受理、初审、反馈、

回复及其处理按照本指南相关要求办理。

2.13 进度和文件公开 经审核并通过系统反馈书面意见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反馈”;经审核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或认为发行人、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待评审”。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审核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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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反馈意见一经反馈,本所将书面反馈意见、经修改的募集说明书(如有)等文件披露在平台中,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反馈”。经审核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或认为发行人、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的回复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平台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接受反馈意见”。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相关文件和审核进度。

第三章 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3.1 会议准备 审核人员提交审核报告(上会稿)后,债券审核部门即从本所审核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并确定其中1名专家召集审核专家会议。审核人员将审核报告(上会稿)发送参会专家,告知参会专家从系统获取相关文件,通知参会专家召开审核专家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会专家应认真审阅审核报告(上会稿)和相关文件,研究、准备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根据情况不定期及时召开。

审核专家认为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重大疑难事项、重大创新事项等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应向审核专家会议主持人提出并经其同意后,由审核人员在召开会议的1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询问单位安排人员参会,并告知拟询问事项。被询问单位应针对拟询问事项进行研究,做好准备,到场接受询问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名(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到场)。

3.2 召开方式 审核专家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必要时,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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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会议议程 审核专家会议按下列议程召开:

(一)审核人员汇报审核情况、提出的反馈意见、申请人回复及其处理情况,并提出审核结论性建议。

(二)审核专家重点围绕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审核中提出的反馈意见、申请人回复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根据本指南第3.1条通知被询问人的,就拟询问的事项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如有)。

(四)讨论形成审核专家会议意见。

审核专家发表审核意见,应有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客观分析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被询问单位人员接受审核专家询问的,应如实、准确回答相关询问。

3.4 会议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有条件通过”意见的,应确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其具体内容。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不通过”意见(含中止或终止审核意见)的,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3.5会议记录 审核人员应对审核专家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作出记录。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的意见涉及共性问题的,本所及时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发送全体审核人员在审核中掌握,以保障审核标准统一和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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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进度和文件公开 审核专家会议形成“通过”或“不通过”意见后,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已通过”或“不通过”;审核专家会议形成“有条件通过”意见并按本指南第4.1条反馈,相关条件达成并履行本指南第4.1条程序后,系统将显示相关的审核进度。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审核进度。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相关文件和审核进度。

第四章 办理会后事项

4.1 重大事项落实 审核专家会议“有条件通过”的,审核人员应在审核专家会议召开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确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事项及其具体内容,按照本指南第2.6条的方式予以反馈。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南第2.8条要求进行回复。未能及时回复的,应在到期日前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回复理由和具体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行人、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按本指南第5.3条处理。

审核人员审核回复文件,并报审核专家会议主持人确认后,按本章要求办理。主持人认为需要由原审核专家审核的,可再次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4.2预审核封卷

审核专家会议意见为“通过”、“不通过”,或对“有条件通过”事项完成本指南第4.1条程序的,审核人员自审核专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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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之日或完成本指南第4.1条程序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行人及承销机构进行封卷,同时审核人员起草预审核意见函。发行人或承销机构接到本所封卷通知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至本所领取封卷档案盒,将申请文件封卷稿原件封卷。

封卷档案盒应当放入的封卷材料请见《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封卷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3)。

相关文件涉及修改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应当更新至最新日期,一致性承诺函的落款日期不得早于提交最新修改稿的日期。

4.3 预审核发文及证监会批复文件

审核人员自封卷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意见的函》通过系统发送发行人,并代证监会办理受理事项,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本所通过系统向发行人发送证监会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本所预审核意见函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的,预审核意见函自动失效。

第五章 特殊情形处理

5.1发行人被立案调查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因最近3年(含审核过程中)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2.2条第(四)所列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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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问题,已被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预计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本所可中止审核或终止审核;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而被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被立案调查的相关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格式见附件4),说明立案调查的部门、时间、事由、是否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是否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如本所中止审核的,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跟踪了解立案调查进程,如相关部门撤销立案、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或出具相关说明等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格式见附件5),说明相关情况、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的理由,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2 相关机构被限制债券发行业务活动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因违法、监管需要或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发行债券措施;或者发行人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本所可中止审核;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本所可终止审核。

审核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增信机构等因违法、监管需要或其他原因,被监管部门限制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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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等;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增信机构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本所可中止审核。

出现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说明相关情况、是否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相关解决方案、是否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并提交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如本所中止审核的,中止审核后,监管部门采取限制债券发行业务活动等的监管措施的期限到期,或采取相关解决方案后不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的理由,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3 未按规定回复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等未按照本指南第2.8条、第4.1条要求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本所可中止审核。

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在中止期限内,提交回复并有特殊原因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原因,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4 申请文件部分无效情形的处理 发行人提交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1.4条第(八)项要求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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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有效期的;发行人为国家特许经营行业但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或者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第2.5条,由不具有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出具申请文件,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本所可中止审核。

中止审核后,发行人、中介机构在中止期限内,应及时更新申请文件或采取其他解决方案,使申请文件具有效力。同时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原因,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5 收到举报等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本所收到影响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条件、影响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等事项,并具有具体内容的举报材料,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或安排,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本所可中止审核。

中止审核后,本所根据情况,采取核查、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关部门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查相关事项。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的,应明确核查的内容、期限和要求,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核查涉及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执行核查的单位应认真开展核查,并在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产生影响的,本所可恢复审核;经核查所举报事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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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或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本所终止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6 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或撤回申请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或终止审核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说明相关情况、理由,并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如本所中止审核的,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提出中止审核的情形消除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说明相关情况、原因,并提请恢复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5.7发行人依法终止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发生解散、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向本所提交发行人依法终止的相关文件,本所终止审核。

5.8 涉及政策不明确或发生变化情形的处理 申请文件中涉及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重大事项政策界限不明确,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本所可中止审核。中止审核后,发行人、中介机构、本所审核人员应抓紧研究,与政策制定机构沟通或向主管部门请示,待政策明确后可恢复审核或终止审核。

审核过程中,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调整变化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

5.9 影响发行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如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发生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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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等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说明相关情况、是否影响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是否提请中止或终止审核等。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本所根据情况,可采取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或其他相关措施。

5.10中止或终止审核操作程序 发生本指南第5.1条至第5.9条事项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导致审核工作不能按照本指南第二章、第三章确定的正常程序和时限开展或者不宜再继续开展审核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中止审核或终止审核:

(一)发起。发行人、中介机构或相关机构发生导致审核工作不能按正常程序和时限开展或不宜再继续开展的事项,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

审核人员审核过程中发现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审核工作不能按正常程序和时限开展或不宜再继续开展审核的,经债券审核部门讨论并与发行人、承销机构进行沟通(不宜沟通的除外)或要求其提供《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可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

已报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后,审核人员应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并协调相关事宜。

(二)审核。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发起后,审核人员对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事项进行审核,经债券审核部门或审核专家会

22

议讨论确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审核。发起中止或终止审核程序后,审核人员可暂不对申请文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核。

(三)通知。债券审核部门或审核专家会议确定中止或终止审核后,审核人员起草中止或终止审核通知,按本所内部程序审批后,通过系统送发行人、承销机构和相关机构。本所已出具《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意见的函》的,终止审核的,应在终止审核通知中明确撤销该文件;中止审核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撤销并在中止审核通知书中予以告知。

已报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本所拟作出中止或终止审核的,审核人员应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并协调中止或终止核准事宜。

中止审核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本条规定的相关程序确定终止审核。

终止审核后,本次审核程序终结,申请人需要再次申请的,应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5.11 中止后恢复审核操作程序 中止审核后,符合恢复审核条件的,按下列程序恢复审核:

(一)发起。中止审核后,发行人、承销机构认为符合恢复审核条件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材料,发起恢复审核程序。

审核人员认为相关事项已消除,符合恢复审核条件的,经债券审核部门讨论并与发行人、承销机构进行沟通或要求其提供《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可发起恢复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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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审核人员自恢复审核程序发起之日起,一般按照本指南第二章、第三章确定的程序和期限开展审核。中止审核前,已开展审核的事项,可不必重复审核;已召开审核专家会议的,审核专家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由原审核专家审核的,可再次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审核。

已报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本所恢复审核的,审核人员应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并协调相关事宜。

5.12 不影响发行条件相关情形的处理 审核过程中,发生虽不影响发行条件,但可能影响公司债券投资价值或投资决策以及需要补充披露或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处理:

(一)发行人名称、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发行人签订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的;

(三)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的;

(四)发行人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五)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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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或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

(八)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九)发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的;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一)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等决定的; (十二)发行人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重大负面传闻的; (十三)发生影响公司债券投资价值或投资决策以及需要补充披露或修改申请文件的其他重要事项的。

自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至反馈意见回复前,发生前述事项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可在《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中予以说明。需要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的,应同时进行修改,并用楷体加粗等方式对修改的内容进行标注。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自反馈意见回复后至报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前,发生前述事项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后,由发行人作出书面说明,经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后,审核人员审核并按内部程序确认。已报证监会履行核准程序的项目,发生前述情形并需要修改审核报告的,审核人员除按前述要求处理外,应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协调相关事宜,并重新上报审核报告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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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修改申请文件的,经与审核人员协调后,由审核人员通过反馈流程退回申请文件后,承销机构才可以修改页面基本信息以及上传修改后的项目相关申请文件,系统同时自动保留相关申请文件修改的历史记录。

5.13 进度和文件公开 确定中止或终止审核的,系统显示的审核进度为“中止”或“终止”;中止后恢复审核的,系统按照审核进程继续流转。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审核进度并开展相关工作。

申请文件有修改的,本所及时将经修改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在平台中披露,并更新审核进度。发行人、承销机构、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阅相关文件和审核进度。

第六章 发行与上市

6.1 跟踪了解发行安排 公司债券经核准后,债券发行工作人员应向发行人、承销机构跟踪了解发行安排,做好债券发行、上市服务工作。

6.2 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核准文件的规定,可以一次发行,也可以分期发行。一次发行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更新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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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行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机构或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后,应按要求履行相应的缴款等认购义务。

6.4 发行方式及实施要求 发行人、承销商可以采取招标、簿记建档或簿记建档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等方式发行公司债券。

采取招标发行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上证发【2013】25号)办理;采用网上发行的,按照《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办理。采取簿记建档发行的,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前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制定发行方案,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按照本指南第6.6条要求向本所报送和向市场公告;簿记管理人负责簿记建档相关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流程、选定簿记场所并加强簿记现场管理、按照相关公告及协议约定组织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分销、缴款、应急处臵、信息披露、簿记建档内部控制和过程记录等工作。

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应确保认购债券的投资者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当不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本所网站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市场公告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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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期后事项的报送 自证监会批复文件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债券发行前,发生本指南第5.12条情形或存在发行人财务报告数据发生变化或已过有效期、需要变更发行条款等事项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及时向本所债券发行工作人员报告后,由发行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更新的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经承销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后,审核人员审核并按相关程序确认。

6.6发行文件报送和公告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发行文件公告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本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报送终稿公告文件及发行申请文件。

报送的终稿公告文件包括: (一)募集说明书全文终稿;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终稿; (三)发行公告终稿; (四)资信评级报告。 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包括: (一)证监会批复文件;

(二)债券发行登记、上市阶段相关事宜的承诺函(详见《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三)期后事项承诺函及封卷文件与公告文件一致的承诺函(详见《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取招标发行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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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债券发行工作人员收到上述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告知发行人、承销机构;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发行人、承销机构补正。

终稿公告文件应在发行前向市场公告。发行文件公告后至正式发行前,发生特殊事项需要推迟或取消发行、或需要变更发行方案相关内容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和确认后,重新向市场公告。

6.7 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处理 自证监会批复文件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生本指南第五章相关特殊情形且可能不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并及时向本所债券发行工作人员报告。本所参照本指南第五章的相关要求办理,并及时向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报告后处理。

6.8 债券上市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手续。不能按时办理上市手续的,承销机构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承销机构需指定对债券业务熟悉的专人进行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工作。具体要求详见本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

6.9 发行报告 上市后10个工作日内,承销机构应当将承销总结报告和律师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转等事项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书面报送本所。

第七章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别要求

7.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适用 本章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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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条件确认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的特别要求作出规范。本章补充和调整的内容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指南第一章至第六章中未经调整的内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参照适用。

7.2非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及其编制事项调整 发行人、承销机构通过系统提交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及其编制(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条件),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二)——申请文件的签章》和本所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

对符合本指南第2.12条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格式见指南一)中说明符合优化审核条件的具体情况并建议实施优化审核。

7.3 非公开发行债券审核程序事项的调整 本所主要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进行确认,发行人、承销机构提交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经初审、复核和召开反馈会后,由本所债券审核部门参照本指南第3.4条要求,形成“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本指南中审核专家会议审核的相关内容不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7.4 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与要求 符合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条件的发行人(具体条件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在《XXX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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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格式见指南一)中说明符合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条件及拟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审核人员优先审核,重点关注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并应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意见(如有);不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在上述期限内出具《关于对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有需要加急处理等情况的,可与债券审核部门联系。

对符合上述条件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的受理、初审、反馈、回复及其处理按照本指南相关要求办理。

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向本所报告。

7.5 非公开发行债券相关审核文件等事项的调整 (一)不予受理文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转让条件的,本所出具的不予受理文件名称调整为《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后,起草的审核报告名称调整为《关于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审核意见》。该审核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债券审核部门根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要求确定。

(三)书面反馈意见。经反馈会讨论、确定,需要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名称调整为《关于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审核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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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馈意见回复。反馈意见回复依据的本所出具的文件名称调整为《关于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审核反馈意见》,回复中引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调整为与《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申报稿)》中的相同。

(五)《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中涉及的反馈意见文件调整为《关于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审核反馈意见》

(六)《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中的申报文件调整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结论性意见涉及的“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调整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七)《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中的申报文件调整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同时结论性意见调整为“提请恢复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

(八)审核结果文件。本所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审核结果文件调整为《关于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异议的函》

7.6 非公开发行债券证监会受理和核准等事项的调整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按规定不需证监会核准,本指南第4.3条证监会批复文件以及其他条款中涉及证监会核准及相关报告或协调的内容,不适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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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非公开发行债券审核进度和文件公开事项的调整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系统和平台中按照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显示审核进度。承销机构应通过系统关注审核进度并开展相关工作。平台暂不披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及其修改情况。

7.8非公开发行与挂牌转让等事项的调整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面向特定对象(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发行后,本期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本所出具无异议函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可以一次发行,也可以分期发行。一次发行的,自本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自本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本所出具无异议函确定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额度,并在12个月内有效,发行人自行安排发行工作。

(三)发行人、承销机构报送的终稿公告发行文件不包括本指南第6.6条终稿公告文件中的第(二)项,第(四)项为或有文件;发行人、承销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包括本指南第6.6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第(一)项。

(四)本所出具无异议函之日起至债券发行、挂牌转让前,发生本指南第6.5条、第6.7条情形的,参照该条要求办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8.1 纸质档案 审核流程性文件材料、未予披露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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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以及其他反映审核工作真实情况的文件材料,需以纸质文件进行归档。

纸质档案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封卷材料。请见《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封卷材料目录》。非公开发行的封卷材料目录名称调整为《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封卷材料目录》,封卷材料不包括《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同时《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调整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调整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资信评级报告调整为非必须材料。

(二)证监会受理核准文件材料。依时间顺序,包括但不限于:

1. 证监会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2.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 证监会受理、核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如特殊情形的处理文件材料、协调文件材料等。

(三)审核报告。

(四)审核流程性文件材料。依时间顺序,包括但不限于: 1. 《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意见的函》正式文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关于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异议的函》)。

2. 审核专家会议记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此份材料)。 3. 征询权威专家或专业机构的专业问题、专家或专业机构意见的主要内容的记录或文件材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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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询问重要事项和被询问人回答的记录、会谈记录(如有)。

5. 反馈会记录(含多次反馈会记录,如有)。 6. 受理需要补正事项(如有)。

7. 其他文件材料。如各阶段《关于不予受理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审核申请的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关于不予受理XXX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的通知》,如有)、特殊情形处理文件材料等。

(五)未予披露的申请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豁免披露信息的说明(如有)等。

8.2归档 审核人员应于领取人领取证监会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所要求,整理债券审核档案材料,并装入债券审核档案盒,移交档案人员保管。

8.3档案保存期 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均为20年。债券存续期超过20年的,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债券到期后的3年。

8.4 档案保管和使用 纸质档案按本所要求保管,并按规定程序供相关单位和人员查阅、借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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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3月6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公司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3月6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5月2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

《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3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2015年5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上证发【2013】25号)

附件1:《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X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向贵所申报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根据XX年XX月XX日贵所《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本公司会同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申报稿)》中的相同。

一、问题XXX

回复:

二、问题XXX 回复: 特此回复。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

(本页无正文,为《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签章页)

2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XXX公司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签章页) 3

主承销商(公章)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2:《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

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

X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向贵所申报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XX年XX月XX日收到贵所《关于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

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

特此申请,请予以审核。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签章页)

5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XXX公司延期回复申请》签章页) 6

主承销商(公章)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3:《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封卷材料目录》

XXX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上市预审核封卷材料目录 发行人: 主承销商: 序号 文件种类 是否备注 报送 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终稿 1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关于电子与纸质申请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2 募集说明书 3 募集说明书摘要 4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5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6 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8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9 (如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会计师10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11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如有) 12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13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14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15 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16 17

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 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有) 7

18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反馈回复文件(需注明为第几次回复) 第X次反馈意见 19 20 其他文件(可加行,标明文件名) 封卷人员签字 封卷日期: 年 月 日 注:申报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不提供,在是/否报送选项下填 --,同时在相应备注处作出说明。

附件4:《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

8

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X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向贵所申报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XX年XX月XX日因[ ]等情况,特向贵所说明具体情况如下:

1. 事件具体内容;

2. 中介机构核查情况及意见;

上述事项影响\\不影响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条件,XXX公司提请\\不提请中止\\撤回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签章页)

9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签章页,主承销商项目负责人需签字)

10

11

主承销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

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

XXX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向贵所申报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XX年XX月XX日因[发生特殊情况的事件描述]向贵所提交了《XXX公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贵所于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挂牌审核中止通知书》,现由于[恢复审核发生的原因]向贵所申请恢复审核,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 事件相关情况、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的理由等; 2. 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意见

综上所述,上述事件不影响公司债券发行,XXX公司提请恢复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2

(本页无正文,为《XXX公司恢复审核的申请》签章页)

13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