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学会经费的使用,使学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严格执行《浙江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法人社团,经费独立,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 收入管理

本会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1、会费收入;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二) 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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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1)办公费。日常办公低值易耗品、会议费、邮电通讯费、车辆购置费及维修费、业务接待费以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业务活动费。指本会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业的学术研究、评优、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开展行业自律、信用评定、行业发展研究、行业辅助监管;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

(3)资料费。印刷、订购专业报刊书籍、学术资料、编印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等;

(4)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补贴等; (5)其他合理开支。 第四条 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报理事长审批。

(二)审批权限。学会日常开支可以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审批。

(三)因公出差等需借款的,审批权限同本制度第四条第(二) 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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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职人员出差食宿等须凭发票报销。

(五)学会培训、会议的支出及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按市级机关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附件)。

第五条 本学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学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会聘用的专职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学会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承担咨询项目等,可根据实际工作量,支付项目参与者劳务报酬。

第六条 本学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七条 财务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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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二)对违反国家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必要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三)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本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聘请有关中介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如实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本会自行终止、注销的,应在有关机关监督指导下做好清理债权债务工作。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审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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