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通过一年后申请考评结果核验。考评主体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核验。核验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官网将该企业的考核等级及时更新为“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市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责成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加不少于三天的专业学习,并进行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在相关系统中屏蔽其个人信息直至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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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另行制定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资格、检查组及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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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

工程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项目自评结果: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部章: 年 月 日 优良□ 自评时间 合格□ 工程规模 所属区县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自评相关资料附后。 - 15 -

附件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

工程编码: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规模 所属区县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施工单位意见: 优良□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优良□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施工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上级意见(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考评主体初评意见: 办理人: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