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屈广清 课后习题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
对对
错 错 对 错 错
错
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
A、国际私法B、国际公法C、国际经济法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B、英国C、德国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答案 第1章 一、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对
二、选择填空题 (1)A(2)B(3)D
三、简述题
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
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2.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属于各个州,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只对有关州际或国际贸易事项有立法权,美国50多个州都有自己的商事立法。由于美国独立较晚,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更为灵活与实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大量制定法的出现和广泛适用,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供各州自由采用。美国商法的另一特征是商法体系中的很多其他内容,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组成的,各州的公司法不尽相同,1928年和1950年美国有关社会团体起草了《统一商事公司法》和《标准商事合同法》,向各州议会推荐,其中《标准商事合同法》已被30多个州部分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对其他州制定公
司法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3、(1)如果是州法,州下级法院受州上级法院判例的拘束,直至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2)如果是联邦法,联邦法院判例的判例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
拘束,受上级直至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但如果联邦法院审理的为州的案件,则在不违反联邦法的前提下,受州法判例的拘束;(3)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是立法机构,其可以不受判例的约束,通过新的判例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4、目前的世界经济呈现一体化的趋势,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立场、外交政策、民族背景等客观因素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也阻碍着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法以其独特的优势以其他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速度发展着,其原
因就在于:
1)国际商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所谓“技术性”是指对某一行为导致某种行为后果,以最基本的行为标准作出的一种公式化的设置。它尽量地避免受某一国内道德、传统和政策的影响,国际商法的立法规范更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技术性的特点,
顺应了当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
2)国际商法具有全球统一性的特征。由于商法特殊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国际商法具有先天的统一性,即使在演变为国内法阶段,各国的商法也是相象的,一些国际组织的努力使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出现,加上适用了百余年并仍在不断改进为
商人广泛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使国际商法统一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国际商法的规则清楚、明确,商事规范中所设定的期间一般较短,符合商事主体的需要,体现在商法上就是比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更迅捷的
特征。
5、国际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约束国家,不能直接拘束国内的机关和人民。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国的做法不同,
有不同的方式:
①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与本国的国内法相抵触。如法国《宪法》第55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亦适用条约。 ②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如英国在1880年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中,就以《英比条约》未经议会同意,不能适用英国法院为由,拒
绝了比利时的赔偿请求。
③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所谓“自动执行的条约”是指条约中或条约中的某个条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质不需经过国内立法可以自动生效的条约。不是
自动执行的条约就必须经过必要的立法补充才可以在国内适用。
正是由于各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不同,在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上,可以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的国际条约的效力有着很大的差别。 6、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但这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只要其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
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种国际商事惯例,也要受惯例的约束,履行其所约
定的义务。
正是由于国际商事惯例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可以对现成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必恪守国际商事惯例本来的规定,这就使国际商事惯例在适用时显得更加灵活,也使商事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适用商务惯例,使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渊源。 7、这是一道比较灵活的问题,可以由同学们发表各自的见解和观点,受两大法
系的影响主要有: 大陆法系:
1.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即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2.中国有成文的民法典及单行的商事方面的法律;
3.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的术语和制度安排仍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如债
权、物权、担保等;
4.民商事案例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
1.中国许多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受到英美法系一些观念的影响,在新修订的法规
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如《合同法》;
2.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引入了许多英美法系的法律术语的制度,如预期违约制度、
隐形代理制度等; 3.开始重视成功案例的作用;
在民商法律制度上,国际统一性的特点必要明显,而且两大法系也呈现出彼此影响,差别逐步缩小的趋势,大陆法系引入英美法的成功经验,英美法系也颁布了
许多商事方面的成文法规,可以再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四、案例题
此案件不能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通则的性质属于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适用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即使双方事后达成协议适用通则,也不必然适用2000年的最新通则,因为通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会因为新通则的出现,而使原来的通则失效,适用哪一版本的通则,仍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对适用通则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中国的《合
同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判断题
1、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发展,然后再到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限公司。( 对 错 ) 对
错 )
对
错 )
2、公司是财团法人。(
3、英美法系国家为判例法国家,因而没有成文的公司法。(
4、在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无
权管理公司。(
对
错 )
二、选择题
1、一般来说,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其中属
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是()。
A、董事会B、经理C、监事会D、股东会
2、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召开的这种会议,在法国称
为( )。
A、专门股东会议B、临时股东会议C、法定股东会议D、类别股东会议 3、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可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形式是基于股东(A、人数B、持有的股票份额C、公司的职位D、固定资产
4、能够成为董事的是(的自然人
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公司无需继续存在的必要事由,此时,经股东会
决议可以终止公司,这种是(三、简答题
1、欧洲公司法可以在几种情况下设立? 2、《欧洲公司法》与欧盟公司法指令有什么关系?
3、假定某市三星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效益非常好,业务急需扩大,在采
取的公司形式方面,你会选择何种方式扩大业务?
4、如何理解无限合伙与两合公司的关系? 5、董事会的权力为什么有可能大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四、案例分析题
1、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
)。 )。
)。
A、法人B、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C、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D、具有行为能力
A、强制解散B、自愿解散C、非解散D、破产解散
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
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2、甲、乙、丙三人于199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00年,乙提出退伙并抽出了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01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偿还自己的那一部分,既按约定的比例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请问: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
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答案 第2章 一、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
二、选择填空题
(1)D (2)D (3)B (4)B (5)D
三、简答题
1.具体来说设立一个欧洲公司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由分布在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公众有限公司合并而成;第二种是在两个以上不同的成员国的公众或私人的有限公司之上成立的控股公司;第三种是来自至少两个不同成员国公司的一个子公司;第四种是一家经营至少两年的公众公司可以转换成欧洲公司,这家公司必须在另一个成员国设有子公司。在成立欧洲公司之前,这些公司应该已经有两年的经营
纪录。
2.《欧洲公司法》与欧盟通过的十五个关于成员国公司法统一的指令都为欧洲公司法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两者并不相同,《欧洲公司法》也不能取代欧盟关于公司法的指令。《欧洲公司法》是一部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其适用的对象是“欧洲公司”,只有欧洲公司才可以直接适用该法的规定。而欧盟公司法指令,则是欧盟为了协调各成员国公司法的差异,就各国公司法的某些方面作出的协调性规定,《欧洲公司法》和欧盟公司法指令各有自己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互
不取代。
3、三星公司可以采取转换公司形式的方式扩大业务,其可以将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增加资本的募集,扩大公司的信誉,并力促公司上市交
易,同时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两合公司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是由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可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具有“资合公司”的性质,因此,被称为两合公司。尽管如此,两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更接近于无限公司,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一般都规定,除有关有限责任股东的规定以外,两合公司的其他有关事项都适用有关无限公司的规定。 5、依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归股东大会行使,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但20世纪以来,股东会的权利逐渐减弱,董事会逐渐控制了公司的管理权及经营决策权,其主要原因有:(1)股东人数不断增加,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行使权利都变得相对困难,董事会逐渐行使事实上的经营管理权;(2)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化,需要专业化的人才对公司进行管理;(3)越来越多的股东
并不热衷于公司的管理,而更关心公司能否盈利。
四、案例分析题
1、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
行追偿。
第三章商事代理法 一、判断题
1、代理法律关系包括内部的委托关系和外部的代理行为关系。(
2、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即本人享有催告权。(
3、本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口头权(
对
对
对
错 )
错)
错)
对
错)
4、构成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时,代理人必须主观上为善意。(
5、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相对人主观状态如何。(
对
错 )
二、选择题
1、下列不是英美法系中代理权产生依据的有()
A、意定/委托B、默示授权C、客观必须D、事后追认 2、有关无权代理的后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对人有撤回权
3、有关表见代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相对人享有催告权B、代理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C、相对人有追认权D、相
A、本质上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B、代理人无需对相对人承担责任C、为保护善意相对人,法律授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果D、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 4、英美法律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人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类似,其主要区别是
( )。
A、本人享有介入权,无需代理人移转权利B、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C、相对人享有选择权D、代理人对该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5、《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适用的货物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判定标准是
( )。
A、当事人的国籍B、当事人的住所地C、当事人的营业地D、合同履行地
三、简答题
1、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有哪些? 2、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和效果有哪些?
3、如何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4、法律是如何平衡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权益的?
四、案例分析题
1、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但没有告知其客户。李某继续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务。面对客户的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但这一抗辩没有为法庭接受,判决该公司应当承担合
同履行责任。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2、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保管其财产,其中包括一台才购买的价值3000元的29寸彩色电视机。1年后,王某决定留在该城市发展,就委托赵某处理其财产。听说赵某有彩色电视机处理,张某找到赵某,表示要购买。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张某就和赵某商量,由赵某写信给王某说电视机有故障,只能低价处理。待成交后,张某付给赵某一定的好处。赵某依次行事,王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同意低价处理该电视机。赵某以低价将电视机出售给张某,获得了一定的好处。事后王某回该地,发现了这一情况,要
求张某返还电视机,双方产生争议。请问: (1)赵某的行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1998年香港A公司在巴西购买了545顿高压聚乙烯,同年8月运抵上海,委托上海的B公司代为提货并存放于保税区仓库中。1999年5月22日至6月2日,A公司先后书面通知B公司,其已经签发发货信给其客户C公司,如该客户前去提货,需付清货款或者由A公司再次书面确认方可放货。6月6日,该客户前来提货,在出示了保证付款的保函、进出口合同副本和要求提货的介绍信后,B公司擅自放货。事后,客户未付清货款,而货物的正本提单仍然在A公司处。
经要求B公司偿付未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1)B公司和A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B公司应当承担
何种责任?(2)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第3章 一、判断题
1)对2)错3)错4)对5)错
二、 选择填空题
1)A 2)C 3)D 4)A 5)C
三、简答题
1、代理权产生的依据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把代理的产生依据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另一种是非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明示授权、默示授权、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追认的代理。 2、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一种是根据法律。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不行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属于无权代理。代理合同终止之前应履行的权利义务,不因代理关系的终止而受影响。
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3、二者本质上均为无权代理,区别其不同,应从其构成要件上入手。 4、法律分别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权;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来平衡双方的权
利义务。 四、案例题
1、李某的行为实质上为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告知其客户取消李某代理权的事实,加之长期以来委托李某采购商品的事实,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故法庭判决该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2、(1)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串通欺诈委托人王某,其行为不是有效的代理行
为。
(2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财产,赔偿其损失。
第四章合同法 一、判断题
1、单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关系。(
2、要约和承诺既能被撤回,也能被撤销。( 3、准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
对对
对
错 )
错 ) 错 )
对
错 )
4、所有意思表示的错误,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
5、民法上的债权让与规定,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得以对抗
新的债权人。(
对
错 )
二、选择题
1、要约的约束力主要是指要约对( )的约束力。
A、要约人B、受要约人C、承诺人D、发盘人
2、有效的承诺应具备( )条件。
A、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B、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C、与要约的内容
一致D、传递方式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 3、()的民法典采用可“约因”学说。
A、法国B、德国C、日本D、瑞士
4、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将导致( )的法律后果。
A、解除合同B、迟延履行合同C、实际履行合同D、部分履行合同
5、民法上的债权让与规定()。
A、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把债权人并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B、让与人与受让人无须把债权人并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C、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同样的以对抗新的债权人D、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新的债权人
6、英美法认为,合同消灭(三、简答题
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不同?
2、关于合同的订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有何不同?
3、简述违约免责的制度。
4、实践中,如何运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5、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合同相对方可采用哪些违约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某公司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
代你方保管……”请问:双方是否构成有效要约和承诺?
2、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美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账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话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
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请问:
(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2)乙公司的承诺
)。
A、因协议而消灭B、因履行而消灭C、因违约而消灭D、因法律规定而消灭
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3、1991年,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购销大米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4万吨,合同总金额125万美元,在中国上海港交货。由于乙公司货源紧缺,双方约定先交付2万吨,其余推迟至次年交货。次年恰逢我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于是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乙公司的要求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甲公司并称该商品市场价格上涨,由于乙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40万美元,要求乙公司无偿供应其他种类粮食以抵偿其损失,乙公司拒绝。对此,甲公司根据仲裁条款规定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强调乙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充分,并指出如乙方不愿以其他粮食抵兑其损失,就坚持索赔损失40万美元。在仲裁机构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乙公司赔偿甲公司15万美元告终。
假设你是仲裁员,请判断:
(1)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2)该合同的违约赔偿额应如何确定?
答案 第4章 一、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5)对
二、 选择填空题
1)AD 2)ABCD 3)A 4)AB 5)AC 6)ABCD
三、简答题
1、首先,从行为发生的时间看,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撤销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其次,从行为对象的性质看,撤回的要约是没有生效的要约,而撤销的要约是已经生效的要约。再者,从行为的目的来看,撤回要约是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而撤销要约是使生效的要约失去效力。 2、关于要约,大陆法一般认为有约束力,而英美法则认为原则上没有约束力;
关于承诺,大陆法采取送达生效的原则,而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
3、违约免责的制度主要有:不可抗力、合同落空、情势变迁。 4、 须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分别予以适用。 5、 可以采用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
四、案例分析题
1、 ?对方8月9日的复电对付款条件作了改变,构成对我方8月6日要约的实
质性修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2、
1)不是承诺。因为乙公司对货物的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均不同意。
2)有效。 3)该合同已成立。
4)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3、
1)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乙方要求免除交货义务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国际市
场价格看好,想另找买主。虽遭受自然灾害,但未影响到找不到货源。 2)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及国际惯例的通常做法,按照涨价的幅度来确定15
万美元的赔偿额是比较合理的。
第五章买卖法 选择题
1、《公约》按照特定物和非特定物分别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为( )
A、,卖方营业地B、特定物所在地C、承运人所在地D、买方营业地
2、国际贸易中交货的方式一般有( )
象征性交货B、船边交货C、船舷交货D、实际交货
3、默示担保是基于()产生的担保。
法律规定B、当事人约定C、国际贸易惯例D、货样
4、买方的义务主要有( )。
接受货物B、接收货物C、支付货款D、检验货物 5、非根本性违约不能采取的救济方式是( )
实际履行B、宣告合同无效C、中止履行D、损害赔偿
6、实际履行是《公约》认可的一种救济方式,在(英国B、美国C、德国D、中国
7、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式是(简答题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2、简述损害赔偿救济方法的适用条件。 3、简述《公约》规定的违约类型。
4、卖方在履行期到来时没有交付货物,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
)可以被承认。
转卖货物B、自行决定货物的规格C、损害赔偿D、要求支付利息
5、如果在凭买方指示的买卖中,买方没有及时向卖方发出指示,卖方是否有权
任意决定货物的型号规格?
案例分析题
1、合同价格为每公吨2000英镑,因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为实现原合同目的而转买货物,价格为每公吨2500英镑(当时市场该货物的平均价格为2200英镑),卖方拒绝承担货物每公吨500英镑的差价损失。法院也没有完全支持买方的要求,
请问:为什么?
2、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关损失。请问:根据《公约》,G
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第5章 一、 选择填空题
1)A 2)AD 3)AC 4)BC 5)B 6)CD 7)ACD
二、简答题
1、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单证、品质担保、权利担保、转移货物所
有权。
2、损害赔偿救济方法的适用条件:有一方违约的事实,有遭受损害的实际结果,损害与违约之间有因果联系。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认为,还应该有违约方的过
错,但英美法和公约都没有做这方面的要求。
《公约》规定的违约类型:公约规定的违约类型包括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实
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各国在规定买方的救济时不尽一致,主要适用违反合同时所能够采取的救济手段。《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详细。根据《公约》的规定,违约方式有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对于这些违约的救济方式,《公约》规定了5种,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中止履行、给予履行宽展期和宣告合同无效。具体到买方的救济方式: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购买替代货物、卖方应
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要求减价、拒绝收取货物等救济方式。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根据《公约》的规定,除了可以适用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中止履行、给予履行宽展期和宣告合同无效等通常方式外,买方违约时卖方
还可采取:转卖货物、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要求支付利息等救济方法。
三、案例题
1、卖方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行使转买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买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利。结合本案,买方应该以诚信为原则,按照当时市场的货物平均价格进行购买,事实上买方的购货价格比平均价格高出300元,如果买方不能够提出合理的证明,这种额外的费用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而另一方面卖方应承担买方因在转买过程中支付的合理价格,并补偿转买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合理差价,因此买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全的支持,但
也不是完全不会得到支持。
2、G的要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支持。根据《公约》对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要求,
A公
司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不侵犯买方和其他第三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能提出权利要求;如果买方违反了该义务,应向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约》同时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是根据买方的指示或提供的设计而制造的,因此真正侵犯G的知识产权的不是A,而是F,因此A固然有义务停止生产以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要求,应由F
承担,或者由A先承担,而向F追偿。
第六章票据法 一、判断题
1、票据具有流通性,所以凡是票据都可以流通转让,无论其抬头如何表示。(
对
错 )
2、背书人对后手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
背书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对
错 )
对
3、保证人作为持票人时对被保证人及汇票的所有背书人都有追索权。(
错 )
4、当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行驶了追索权而未获清偿时,持票人
不可以变更追索。(
对
错)
对
错 )
5、承兑使各种票据都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二、选择题
1、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出票后定
)。
期付款的汇票C、见票即付的汇票D、定日付款的汇票 2、背书为(
A、基本票据行为B、附属票据行为C、辅助票据行为D、准法律行为 3、依票
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需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既能行驶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
背书等票据行为需依法定形式进行
4、汇票的“背书不可分割性”意味着(
)。
A、可背书转让汇票金额的一部分B、可将汇票金额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C、须将汇票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人D、只能把汇票金额转让给与自己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5、1930年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关于统一票据法会议上通过的公约是(
)
A、《关于同意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B、《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C、《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D、《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
约》 三、简答题
1、何谓背书的连续性规则? 2、简述对票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3、简述各国关于本票准用汇票规则的立法模式。
4、在行驶追索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简述票据的无因性理论。
? 案例分析题
1、无行为能力人甲向乙签发了一张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丙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请问:若丁主张票据权利,应有谁承担票据义
务?为什么?
2、甲为敷衍“赌债”而签发支票一张给乙,乙又将支票背书给丙用于偿还货款,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一张空头支票,遂转而向甲索要票款。甲辩称:赌博之债为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这张支票为无效支票。请问:甲所签
发的支票是否有效?
3、甲公司从乙公司进货拖欠了100万美元货款,乙公司又因借贷而拖欠丙公司100万美元,现距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乙公司在经得甲、丙两家公司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为出票人,甲为付款人,丙为受款
人,票据金额100万美元,出票日后4个月付款。丙得到汇票后向甲提示承兑,甲履行了承担手续。一个月后,丙从丁公司处进货,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不慎将汇票丢失,遂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戊捡到了该汇票并伪造了丁的印章,以丁为背书人、自己为被背书人,持票到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美元的汽车。汽车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汽车公司遂行使追索权向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丁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汽车公司的票据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
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请问: (1)甲能否对汽车公司行驶据拒付权? (2)如汽车公司遭拒付,其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3)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汽车公司交回汇票?
(4)丁公司有何补救措施?
答案 第6章 一、 判断题
1)错 2)对 3)对4)错 5)错
二、选择填空题
1)C 2)B 3)C 4)C 5)BD?
三、简答题
1、按照传统票据法理论,转让背书中从第一背书到最后背书之间签章相互衔接
而无间断者,为连续背书。背书连续是证明正当持票人的证据。
2、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票据金额等记载事项是否被伪造或变造;是否存在危及票据效力的有害记载事项;
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和已经承兑的承兑人是否为被提示的付款人本人。 3、各国关于本票准用汇票规则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其中,《公约》及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多采用列举式立法,将本票可以适用汇票的规定一一列举,;英美法系国家则多采用概括式立法,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适用对汇票的规定;
而我国《票据法》则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4、 须具备追索权行使的条件,如付款人在到期日不付款;被拒绝承兑等等。特
别注意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四、案例题
1、票据上无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实践中,各国票据法的观点是: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透支行为,应当通过各种法律责任方式对出票行为人进行制裁,但此种制裁并不影响该支票在票据上的
效力。
3、作为法官,应判决汽车公司有权行使票据权利。本案中,虽然戊伪造背书,但并不影响汇票表面上背书的连续性,而且汽车公司是善意持票人,并为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所以,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他有权行使票据
权利。
第七章产品责任法 一、判断题
1、目前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单一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对
错)
2、德国产品责任法中规定的“产品”与《斯特拉斯堡公约》规定的范围一致。(
对
错 )
对
3、《海牙公约》不适用合同关系当事人就产品责任提起的损害赔偿。(
错 )
4、美国法认为如果产品存在发展缺陷,则制造者或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责任。
(
对
错 )
二、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和德国《产品责任法》共有的损害赔偿范围
的是()。
A、财产损害赔偿B、精神损害赔偿C、人身损害赔偿D、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2、产品“缺陷”的种类有()。
A、设计缺陷B、发展缺陷C、制造缺陷D、指示缺陷 3、最早产生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是(A、美国B、德国C、英国D、日本
4、在《海牙公约》中,可以成为准据法的是下列( )的法律。 )。
A、损害地所在国B、直接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住地所在国C、直接受损害的人
取的产品地所在国D、赔偿责任人的主营业地
三、简答题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比较美国《产品责任法》、德国《产品责任法》、日本《产品责任法》、《斯
特拉斯堡公约》的免责范围。
3、简述产品责任的主体及其承租责任的依据。
四、案例分析题
1、某起重机械制造公司将起重机组装件卖给某建筑商,由该建筑商在工地进行组装。原告是一名有经验的起重机架设者,他注意到有些齿轮运转不灵活,并用粉笔记下了齿轮不灵活的位置,说他要报告此事。但在问题解决之前他就开始安装起重机。结果组装件掉下,他被砸中致死。法院裁定被告没有责任。请问:为
什么?
2、H国的公民A听说日本的食品很昂贵,就在被指派去日本出差前在国内购买了很多本国产的方便面。由于该方便面不太卫生,A在日本食用时中毒,为此花
去了医疗费和康复费数万日元。请问:
(1)依《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该方便面的生产商应根据哪国法律对A的损失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2)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
情况又怎么样?
答案 第7章 一、 判断题 错(2)错(3)对(4)错
二、选择填空题
1)BD 2)ABCD 3)C 4)ABD
三、简答题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受到损
害以及损害与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
比较美国、德国、日本、《斯特拉斯堡公约》的免责范围。
美国的免责范围:①疏忽责任中的免责。根据疏忽责任理论的应有之意,被告得通过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证明自己无疏忽,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②担保责任中的免责。卖方可在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记载其品质担保义务的书面中对其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从而得以
免责。但是不得对默示担保和人身伤害的责任进行排除或限制。③严格责任中的免责。由于严格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可以提供给被告的免责事由相当少,但这并不意味着依严格责任提起的诉讼,被告没有免责的可能。根据美国法律,作为被普遍运用的被告抗辩的理由同样也适用于依严格责任提起的诉讼,这些免责理由是: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F、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包括给予了充分的而适当的警示才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不可避免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负担责任。 德国的免责范围:德国法规定免责的法定事由包括:①生产者未将商品置于市场销售;②依据情况判断,缺陷出现在生产者将商品置于市场上销售之后或销售当时并未有缺陷存在;③该造成损害之缺陷产品不是用于贩卖、或非用于经济销售目的、或非商业目的之供输;④产品之缺陷系为配合政府颁布之强制法令所致;⑤依商品销售于市场时之科学或科技水准无法发现缺陷之存在;⑥零件制造商,零件之缺陷系因产品设计所致,而且零件已经依制造商之指示符合设计标准者。如果产品缺陷是一种固有缺陷,如炸药、雷管等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的过失引起的,或者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可以考虑作为减低或免除生产者责任的依
据。
日本的免责范围:日本法规定的免责:一是证明原告赖以胜诉的证据不成立;二是证明在交货时,现有科技知识水平下不足以使生产者了解缺陷的存在。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法并不认为基于国家法令而产生的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可
以成为生产者免责的事由。
《公约》的免责范围:①生产者未将商品置于市场销售;②依据情况判断,在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缺陷是投入流通后由第三人造成的;③该造成损害之缺陷产品不是用于销售、出租或为经济目的的分销,而又非在商业过程中制造或分销;④受害人本身的过失。不过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应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减少或免除生产者的责任。如果损害既是由产品的缺陷,又由第三方的行为或疏忽造成,则不应该减轻生产者的责任。此外,公约第8条还规定,本公约规定的生产者责任,不得以任何免责或解除义务的条款加以排除或限制。 3、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根据美国法,可以要求与你有契约关系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违反担保的责任,当然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日本法的规定也非常宽泛。而根据德国法和《公约》,只能向生产者主张承担产品责任,除非销售者或供应者以其行为表明他可以被视为生产
者。
四、案例题
1、法院裁定被告没有责任的法律依据是疏忽责任理论,在该原则下,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原因明知产品存在危险而故意使用产品造成损害”来获得免责。 2、(1)应以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的国家的法律为适用的法律,因为根据《海牙公约》以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国的国内法为基本适用的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或者②该国又是直接受损害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案例中所指的情况是符合这一规定
的。
(2)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情况又怎样?只能适用被控负有
责任
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因为根据《公约》,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同类的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公约》规定的损害地所在国或直接受损害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则由于该产品引起的诉讼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但本案中,由于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与被控方的主要营业地为同一,因此没有法律适用结
果上的差异。
第八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一、判断题
1、保赔保险一般是由船东保赔协会负责承保,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也承保保赔
保险。(
对
错)
2、海上保险合同中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就并预先印备的标准合同。因此当保险条款的含义不明确时,应当做对保险人有力的解释。(
对
错)
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不仅承保运输中的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而且还承保货
物运输过程的完成。(
对
错)
4、海上保险中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而部分损失主要包括单独
海损、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分摊三种。(
二、选择题
1、按照承保保险标的的种类和范围不同,海上保险可以分为()。
对
错 )
A、船舶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海上责任保险D、海上人身保险
2、下列规则中不属于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的是(1924年海牙规则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物时终止
B、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于火灾造成的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
)。
A、1968年维斯比规则B、1978年汉堡规则C、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D、
A、海牙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强制适用期间为承运人接收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
C、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海牙规则实行的是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D、根据海牙规则,就货损向承运人提出的诉讼应当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将解除其对货损的一切责
任
4、根据我国《海商法》,下列项目中不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有
( )。
A、船舶B、存放在生产车间内的半成品C、船舶营运收入D、对第三人的责任 5、下列不属于我国目前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险别的是(A、战争险B、平安险C、舱面险D、一切险E、水渍险
三、简答题
1、海上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2、班轮运输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3、提单的主要作业是什么?
4、海上保险中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四、案例分析题
1、中国A船务公司一轮船装载500吨香蕉运往欧洲某港口。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提单。船舶到达欧洲指定卸货港时,正值当时港口工人罢工,不能卸货。罢工持续两天。船员在罢工期间忘记开放货物舱通风,致使舱内香蕉全部腐烂,货主向法院起诉索赔。承运人以香蕉变坏是由于工人罢工不能卸货所致,主张免责。提单上载明了提单受中国《海商法》约束。请问:船长签发提单的效力如何?
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一条挖泥船由保险公司按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该挖泥船在作业过程中,连接挖泥船泥斗的链环突然脱开,致使泥斗落下砸坏了船壳板和其他部件。经检验,发现链环存在潜在缺陷。请问:保险人对本案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应当如何赔偿?
3、某轮船投保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2
)。
月31日。1997年5月1日船东在喂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船光租给另一家公司经营。1997年6月22日,该轮船在航行途中遇到台风,舱盖围板受损,海上进入船舱,在驶往避难港途中沉没。请问:保险人对该轮船全损是否负赔偿
责任? 答案 一、判断题
1.正确;2.错误(改正:当保险条款的含义不明确时,应当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
解释);3.正确;4.正确。
二、选择填空题
1)ABC 2)C 3)D 4)B 5)AC
三、简答题
1.海上保险因其特殊的保险对象和承保的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而具有如下特点:
(1)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致损原因的复杂性
鉴于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造成从事海上运输中的船舶以及船上的货物经受的风险远远大于陆上财产的风险。这些特殊的风险既有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还有船舶搁浅、沉没、碰撞等海上灾害,甚至还有海盗、船员不法行为或有关当局对船舶、货物的扣押等人为灾难。目前,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综合保险的不断发展,海上保险承保风险的混合性和
综合性将更加突出。
(2)海上保险承保标的具有多样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海上保险与海上货物运输的关系十分密切,从而使得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出于贸易和航运经营的需要,船舶和海运货物必然经常从一个港口到达另一个港口,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这种流动状态导致
海上保险法律也同样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3)海上保险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多种多样,各种保险标的所需要的风险保障也各有不同,客观上便要求有各种各样的保险险种和险别来满足不同的要求。例如,按照承保保险标的的种类和范围不同,海上保险可以分为船舶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海上责任保险、保赔保险、集装箱箱体及运输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仅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言,根据承保的货物的不同特性,又可分为一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上运
输冷藏货物保险、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和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等数种。在同一险种中,根据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若干险别,如我国现行海上运输货物
保险条款便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主要险别。
2.班轮运输不同于其他营运方式的基本特点主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即承运人与托运人,并不签订通常意义上的书面合同,而一般通过订舱的方式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由货物托运人填写订舱单并发给承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单的内容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果接受,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当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承运人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作为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运费按照承运人公布的运价本中的费率及所运货物数量计算,装卸等费用一般计入运费之中一并收取。(3)班轮运输的承运人通常负责包括装货、
卸货和理货等作业,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3、(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在法律上,提单是确定船货双方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并非合同本身,因为在提单签发前,托运人已经向承运人发出托运要约,并经承运人承诺,即在提单签发前,双方已达成了海上货物运输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依法履行其在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由于提单只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在提单内容之外托运人与承运人关于货物运输还达成了其他协议,则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提单和其他有关协议共同确定。但是,如果提单转移至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时,则根据海商法第78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也就是说,承托双方在提单之外另行达成的协议不能约束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但提单转让后,托运人依据提单或另行达成的协议而应向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因提单转
让而解除。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接管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并占有该货物,故提单有货物收据的作用。根据海商法第77条,但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经按其上记载货物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即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相反证据从而解除对此种不符的责任;但是,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方收货人手中,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
符。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示正本提单请求提货的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
付货物,则应对持有正本提单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
有人称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如有拥有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具有物权的效力,故提单可以用以结汇、流通和抵押。提单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可通过背书或交付提单的
方式来处分货物。
4、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最根本或者说是首要原则。
所谓“赔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根据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只有在因保险事故而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换言之,即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则无权请求保险赔偿。而且,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赔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及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且应赔偿被保险人的的实际损失。但是,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并不能完全通过保险赔偿弥补,其原因可能在于:被保险人的某些损失是由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或者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没有足额投保,部分风险没
有转移给保险人,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从赔偿原则中,又派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即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代位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债权代位原则和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债权代位原则,是指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通常称为“代位求偿权”,这一原则能够避免被保险人因存在对第三人和保险人的双重请求权而获得额外不当利益,保障了赔偿原则的实现。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付全损后,有权获得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的全部权利。例如,保险标的的损余价值或中途处理受损货物所得应归保险人或从
保险赔偿中折价扣除。 四、案例分析题
1、保险人根据水渍险条款对该货损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本案货损既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也不属于运输工具遭受的搁浅等海上灾害或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本案货损是由运输工具本身的磨损所引起的,不属于水渍险条款所承保的危
险,故保险人对本案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对于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因此,保险人对被泥斗砸坏的船壳板和其他部件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更换
有潜在缺陷的链环的费用。
3、保险人对该轮全损有权不予赔偿。因为,根据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在被保险船舶被光船出租的情况下,如果该情况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则保险责任自船舶被光租时自动终止。本案中,船东未经保险人同意将船舶光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光租时已自动终止,故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船舶全损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章电子商务法 一、判断题
1、《电子商务示范法》不适用于采用电报或传真所订立的商务合同。(
错 )
2、电子商务法解决电子商务中所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
对
错)
对
3、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不属于书面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
律效力。(
对
错 )
对
错 )
对
错 )
4、域名不可以注册为商标。(
5、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人所享有的独立权利。(
二、选择题
1、《电子商务示范法》是()制定的。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B、美国C、联合国D、欧盟
2、通过( )方式订立的商务合同属于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 A、电子邮件B、电报C、EDI D、传真 3、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则( )。
A、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B、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传C、未侵犯
著作权人的任何权利D、传播人享有该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4、()不具有可专利性。 三、简答题 1、简述功能等同原则。
A、单纯的计算机程序B、商业方法C、域名D、数据库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有哪些?
3、如何运用“功能等同”原则及“技术中心”原则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效力问
题?
4、如何订立电子商务合同?
5、以域名等网络标志注册商标与传统的商标注册有何不同?
四、案例分析题
1、石家庄福兰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为“PDA”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北京弥天佳业技贸有限公司申请了“pda.com.cn”的域名。原告主张“PDA”是小秘书的英译,“小秘书”是原告注册的商标,PDA的使用已经为公众所熟悉,被告是恶意抢注该域名。被告认为“PDA”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的公开出版物上均被译为“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是一种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被告在网上介绍和销售的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请问:
法院是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为什么?
2、华易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务服务,该公司通过Internet链接向用户提供信息资源。2005年该公司的用户接到甲公司通过Internet发送的货物销售信息,一些用户给甲公司汇款,希望通过邮递的方式获取货物,但事实上用户在汇完款后并没有收到货物,于是起诉甲公司。请问:甲公司只是网络上的虚设公
司,用户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吗?谁应当为此负责?
答案 一、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对
二、选择题 1)C 2)A 3)B 4)A
三、简答题
1)功能等同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它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一种新的思路。由于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曾有人建议将现行的法律自动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功能等同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础上,认为只要电子商务技术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则二者在法律上的效力就应该相同。当然,对于纸质文件,现行法律有不同层次的要求,因此对于数据电讯也应有不同的要求,不应对采用数据电讯的用户施加比纸质文件用
户更严格的要求。
2)作品在信息网络上的传播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是传统的复制类权利和传播类权利的结合。传统的复制类权利包括复制权、
发行权及出租权等,其特点是作品的使用滞后于作品的提供,人们需先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再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二,随着网络广播、数据流式传输、信息推送等技术的发展,某些交互性传输已经具有了广播的性质,但是原有的关于传
播权的规范不宜直接适用于交互性传输。
其三,在交互性传输中,信息传输的范围、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双方共同决定的。在商业性的作品传输模式中,作品的传播者一般
是利用技术措施来实现与用户之间的“谈判”和“交易”的。
3、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其订立的主要特点在于:
⑴ 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 ⑵ 通过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为要约。 ⑶ 通过交互式程序发布的非数字产品的信息,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通过访问页面所进行的交易,我们认为页面上商品信息是要约邀请。对于通过网络交易中心所进行的交易,此类交易主要是BtoB交易。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双方须点击“确定”按钮,再继续讨论下一项内容。就交易的全部事项讨论完毕后,双方须点击“确定”作最后的确认。随即双方可进入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
式,买方可以选择在线支付,卖方利用货物配送系统来履行。
(4)在线交易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因此,严格地讲,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不存在
承诺撤回的问题。
(5)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对电子要约和承诺的发出和到达的时间作了如下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①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A)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B)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②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以营业地为标准来确定电子合同的承诺
生效地点。
4、域名是不同与商标的新型知识产权。由于域名在一定程度、领域、范围内充当商业标识符号,成为消费者识别、评价与认知商业经营者,尤其是网上商业经营者的重要符号,代表着经营者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因此在消费者这个层面上,域名和商标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但二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①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由立体的或声音组成。而域名只能由英文字母(或汉字)、数字、实点及连接符构成,因此在显著性和便于识别性等方面不如商标;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
商品上同时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注册和专用,而域名的唯一性和专有性却是绝对的;③商标是按类别注册的,在种类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同的企业可以使用相同商标,而域名是唯一的,商标相同的不同类型的企业也只能有一个使用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④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一般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驰名商标除外),而
域名则具有国际性,而缺乏地域性特点。
四、案例分析题
1、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虽然被告使用在网页上使用PDA标志,但网站所介绍和销售的均为被告自己的产品,被告将“PDA”作为服务标志使用,而原告的商标属于商品商标,PDA商标不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PDA属于电脑行业的通用术语,在不能证明自己的商标
属于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告不构成侵权。
2、能,华易公司。
第十章商事争议与解决
一、判断题
1、协商和调解方式都需要当事人自愿同意方可进行,商事仲裁和商事诉讼则不
同。(
对
错 )
对
错 ) 对对 错) 错 )
2、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有仲裁协议。(
3、一国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在其他国家当然有效。( 4、经法院参与或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5、部分裁决具有终局裁决的性质,对已经进行了部分裁决的事项,终局裁决时
不在进行裁决。(
对
错 )
二、选择题
1、我国所称的国际司法协助,是指狭义的司法协助,包括( )。
A、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B、送达司法文书C、进行诉讼D、调查取证
2、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做出了(所引起的争议的裁决D、B与C两项保留
3、国家亦可作为主体参与国际商事活动,国际法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普遍做法
)的保留。
A、没有做出保留B、仅适用于缔约国间做出的裁决C、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是( )。
A、享有绝对的司法豁免权B、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享有司法豁免权C、在为主权
行为时享有司法豁免权D、享有有限制的司法豁免权
三、简答题
1、仲裁协议有哪些形式?效力如何? 2、什么是司法协助?司法协助包括哪些内容? 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哪些形式? 4、国际商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有什么不同?
5、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
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 四、案例分析题
1、我国万盛公司于1998年9月与美国多奇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如双方发生任何纠纷,可将纠纷提交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订立后,在履行中,双方因服装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多奇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不久之后,多奇公司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万盛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参加了仲裁,某仲裁委员会做出了对万盛公司不利的裁决。事后,万盛公司认为,该纠纷案不应通过仲裁解决,理由是:第一,双方已经解除合同,不应再执行其中的仲裁条款。第二,万盛公司依照合
同规定也可以选择法院解决。请问:
(1)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2)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3)万盛公司能否在仲裁后就本案再提起诉讼?
2、2000年1月,大连远洋船运公司与日本四通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由大连远洋船运公司派船承运四通公司的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日本川崎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大连远洋船运公司于同年2月派船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川崎港受载。船抵川崎港后,四通公司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绝装货,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有中国船级社与日本NKKK船级社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船舶
适航,四通公司仍然拒绝装货,致使船舶空载返回中国大连港。
大连远洋船运公司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川崎港受载,厦门至川崎港是此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大连远洋公司于2001年3月17日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日本四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日元。而日本四通公司对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合法管辖权。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驳回了日本四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问:法院的驳回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日本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许可证协议。在许可协议中载有仲裁条
款,约定因许可证协议发生的争议将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后甲公司以乙公司违反许可证协议为名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同意适用瑞士的国际法和瑞士联邦政府的程序法。请问:在本案中,是否允
许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规则?
答案 第10章 一、判断题
1)错2)对3)错4)对5)对
二、选择填空题 1)BD 2)D 3)C 三、简答题
1)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形式,其具有相同的效力。具体如下:仲裁协议一旦有效订立,当事人就丧失了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也是法院执行仲裁协议的依据。同时,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
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之间,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根据两国共同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双方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广义的司法协助不仅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还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狭义上的司法协助仅指送达司法文书与调查取证,不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
法院的判决。
3)执行令程序;登记程序;重新起诉程序。
四、案例题
仲裁条款在合同解除之后仍然有效。
本案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万盛公司不能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