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第三十一条 多层住宅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
单元,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单元放射式供电。
第三十二条 小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
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
第三十三条 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向高
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式,并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第三十四条 别墅区,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放射式
的方式供电。
第三十五条 低压用户接入的方式
1. 用电负荷较大和需要低压双回路供电的用户,通过配电室(箱式变电站)低压出线断路器直接接入。
2. 用电负荷较小的居民住宅用户,通过低压电缆分接箱出线断路器或熔断器接入。
八、 线路设计及选型原则
第三十六条 中压电缆
1. 中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铜芯电缆。进出中压开关站、配电室及所内的电缆,采用阻燃电缆。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用防水型电缆。
2. 户内外电缆终端、中间接头或固定分支头,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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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橡胶冷缩型(或热缩型)等电缆附件,并且应采取防水措施,避免电缆头长期在水中浸泡。
(1)外露于空气中的电缆终端装置按以下条件选用: (a)室内环境应选用户内型终端,受阳光直接照射和雨淋的室外环境应选用户外型终端。
(b)电缆与其他电气设备通过一段连接线相连时,应选用敞开式终端。
(2)不外露于空气中的电缆终端装置作为电气设备高压出线接口时,应选用设备终端。
(3)电缆终端的绝缘特性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终端的额定电压及其绝缘水平,不得低于所连接电缆额定电压及其要求的绝缘水平。
(b)终端的外绝缘,应符合安置处海拔高程、污秽环境条件所需泄漏比距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电缆通道
1. 电缆管道与其他管线的间距需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2. 敷设电力电缆应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3. 穿越住宅小区车辆道路、停车场等区域,应采用抗压力保护管。其它区域应采用非金属保护管,上部敷设水泥盖板。。
4. 电缆中间接头处可设置中间井,或采用直埋加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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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盒敷设方式,保护盒宜采用玻璃钢材料(无碱或低碱)。
5. 在集中敷设地区应视现场实际情况多敷设实际使用管数20%(最低不少于2孔)的保护管,作为事故备用孔。
6. 所有电缆排管建设时应同时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
7. 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电缆井的两端,电缆上应装设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及起止地点。
8. 电缆路径上应设立明显标志,采用多种形式的标志标明下有电缆管道,标志应与小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八条 中压架空线路
中压架空线路应选择铝导线,铝导线截面主干线为240mm,分支线为150mm,配变引下线采用50mm。
第三十九条 低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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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干线电缆应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纵向阻水的铜芯电缆。
分接表箱电缆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阻燃、纵向阻水的铝芯电缆。
第四十条 低压电缆的敷设
1. 在居住区内,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
2. 进入住宅楼,采用穿保护管或电缆竖井敷设方式。小高层建筑,低压垂直干线选用电缆。高层建筑(十九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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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低压垂直干线宜选用低压密集型母线槽。
3. 电缆竖井应单独设立,不具备条件时可与通讯电缆共用,但应分别在竖井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干扰;不得与煤气、自来水共用。
第四十一条 低压电缆分接箱
1. 低压电缆分接箱可采用以下两种结构型式:进线采用带灭弧罩的隔离开关,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进出线采用条形熔断器;
2. 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馈出回路使用铜铝过渡装置。
第四十二条 低压架空线路
1. 低压架空导线采用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线,干线截面185 mm,支线120mm。
2. 低压接户线应采用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导线,并充分考虑满足将来负荷增长的需要,考虑需用系数后选取,截面不得小于16mm。接户线、连接线遇有铜、铝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装置。进户的相线上均应装设户外熔断器。
九、 中压开关站、配电室设计及设备选型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中压开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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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接线:中压开关站接线宜简化,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联络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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