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划分及办理劳动保险证
须知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
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总原则是: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母、父母、配偶(在全民、集体单位工作或退休、个体开业的除外)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常住户口在一起且共同居住的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含普通中学,不发生活费的职业中学或学习成绩较差,被校方确定为留级生并留校学习的)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非婚生子女在征收非婚生育费期间,非婚生子女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按有关规定父母办理了结婚手续,其子女可在父母取得合法手续后的第十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弟妹(包括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母和父母均已去世,该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2)祖父母或父母虽然在世,但祖父、父已年满60周岁、祖母、母已年满55周岁,且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或祖父母、父母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收入和扶养能力,该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
4、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中等学校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均无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5、职工系独生子女,配偶系供养直系亲属或已去世,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供养条件,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且供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岳父母或公婆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的,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可视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符合供养条件且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主要生活来源靠职工供给的,一般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6、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的,可视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抚养人未与职工同在一起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职工供养的,方得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
1、居住城镇的父母,由其子女共同供养,父母均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应按从事有报酬工作(含个体开业的)的女子合理分担。
2、居住农村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分别按:
(1)职工在农村的家属(配偶)应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一般不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如果职工的配偶年老体弱,夫年满60周岁、妻年满55周岁或安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居住农村的父母,由职工的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父母均在又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可分别按:
①兄弟姐妹中,只有一人是企业职工,其他均在农村务农的,可以将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②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系企业职工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还有半数以上的兄弟姐妹在农村务农的,可将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列为职工共同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参加企业的职工或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兄弟姐妹合理分担。
③兄弟姐妹均为企业职工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其共同扶养的子女划分则以兄弟姐妹几人合理分担。
3、对夫妻双方都系从事有报酬工作,其共同抚养的子女划分供养直系亲属时,应本着“算细帐,合理分担”的办法:
(1)一方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工作,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或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工作及个体经营,如系多子女,不能全部列在一方,应合理分担;如双方都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工作,也要按照实际收入,合理分担。
(2)关于独生子女的保险待遇,如职工的配偶系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工作,可以将其独生子女列入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若父母均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其独生子女的供养划分,应根据双方经济收入,合理分担;若父母均系本院正式职工,根据公司院有关文件精神,可列为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再变动。
4、职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不够享受抚恤条件的,以后符合享受抚恤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帮扶困难补助金。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办理程序
(1)职工办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证时,必须认真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料,将其父、母、配偶、兄、妹、子女等情况如实填入。
(2)职工填写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料统一由各基层单位工会负责审核后,交由院工会劳保福利委员会备案并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