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精品资料 下载本文

第二十九条 信贷业务基本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批(风险提示)、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受理程序包括:市场营销、客户申请、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资料初审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调查程序包括:信贷业务调查与业务谈判、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审核与审定等环节。信贷业务调查、谈判和撰写调查报告由信贷调查岗位完成,审核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完成,审定由分管领导完成。

第三十二条 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审定和独立审查等环节。初审由信贷审查岗位人员完成,复审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完成,审定由分管领导完成,独立审查由信贷审查专员完成(采取会议和会签审批方式的信贷业务必须先经过信贷审查专员独立审查)。

第三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审批分为会议审批、会签审批和单人审批三种方式。 1.会议审批:是指通过贷审会会议审批的方式。

2.会签审批:是指在不能召开贷审会会议的情况下,分别由贷审会委员(不低于三分之二)独立审阅申报材料后作出决策意见,贷审会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报贷审会主任委员审批的方式。

3.单人审批。单人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在不召开贷审会的情况下,通过审阅经审查后的信贷业务资料而形成审批结论的方式。单人审批主要适用于低风险业务和统一授信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单笔信贷业务。

(二)贷审会审议结论分为同意、再议和不同意三种情况。

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同意”票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投“不同意”票为不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再议。

(三)对联社结论为不同意的信贷业务,在1个月时间内担保条件发生变化的,联社客户部门可申请复议,复议仅限于一次。 (四)经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有效执行期不超过2个月,项目贷款有效执行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发放程序包括:出具贷款承诺书(如需要)、落实贷前条件、签订合同、落实用款条件、支用贷款、登记登录、贷款档案归档等环节。

第三十五条 贷后管理程序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本息收回、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与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贷业务风险分类主要衡量客户违约导致农村信用社损失的可能性,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信贷业务。信贷业务风险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十七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后三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八条 实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适时调整信贷资产形态,真实、动态反映资产质量。

第三十九条 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是指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和处置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对象主要是表内外信贷业务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垫款等)。

第四十一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债权”的原则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抵债资产。

第四十三条 损失信贷资产核销实行“逐户申报、严格认定、逐级审查、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原则。

第九章 信贷人员与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按信贷业务规模及发展趋势配备信贷人员,并保持信贷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四十五条 逐步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和等级管理制度。所有信贷人员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人员履职和离岗稽核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真实记录。

(一)农村信用社以客户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完整收集每笔信贷业务的相关资料。信贷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

(二)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三)基层信用社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由基层信用社落实专人管理信贷档案;县级联社经营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或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个人贷款业务,应在不同的产品中明确规定最高信贷额度。

第四十九条 低风险业务主要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凭证式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五十条 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县级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社团贷款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未经批准不得发放跨区域贷款(社团贷款、委托贷款除外)。

第五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十三条 不得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