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文稿纸 编铁总运 号 签 发: 紧急程度 〔2015〕 314号 □特急 □急件 秘密等级 信息公开形式 □绝密□机密 □主动公开□不予公开 □秘密 □依申请公开 会 签 单 位: 计 统 部: 财 务 部: 劳 卫 部: 科技管理部: 安全监督管理局: ----------------------装------------------------------------------合法性审查: 办公厅审核: 办公厅文书处核稿 订拟稿单位 运输局 标题:
姓主要负责人核签 分管负责人核签 综合处核稿 主办处室审核 名 杜志辉 电47673 话 拟稿单位 拟稿单位 拟稿单位 拟稿单位 拟稿人 线---------------------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 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 机车工具及备品,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6登乘机车证格式
附件:
主送:
各铁路局。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
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抄送:
主题词: 印制份数 调度部: 营运部: 工务部: 电务部: 车辆部: 供电部: 信息化部:
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 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TG/JW 101-2015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 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
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第五条 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各级运输、机车运用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一节 三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机车运用管理工作要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一)负责国家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制定机车运用安全管理、机车乘务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规划、调整总公司机车配属,实行集中配置,统一机型,衔接干、支线。追求资产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升级换代,满足总公司运输计划需要,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
(三)按照“机车长交路、乘务区段化”原则,规划和审核跨铁路局机车和乘务交路及有关技术标准。参加列车运行图编制,负责组织机车周转图编制。
(四)制定机车运用、安全管理等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五)负责跨铁路局机车调度指挥,确保机车供应,提高机车运用效率;综合评价和考核铁路局机车运用工作。
(六)参与或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分析及措施制定。 (七)规划国家铁路救援列车布局,指导救援列车专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督导检查,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创建工作。
第八条 铁路局:
(一)全面负责本局机车运用、安全管理等工作。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办法、作业标准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根据承担的跨铁路局机车长交路和管内运输任务变化,结合机车检备率提出机车购置和调整建议,确定管内机务段的机车配置及调拨。综合分析机车运用情况,考核管内机车运用工作,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三)负责确定管内机车交路、乘务交路、乘务制度,组织查定牵引定数、运行时分、自外段技术作业时分、折返时分等技术标准;参加编制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列车操纵示意图。负责对铁路局机车调度进行专业指导。
(四)负责机车乘务员管理。根据图定担当任务及运输发展需求,在满足机车乘务员培训率和预备率,严格执行国
家工作时间和休假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机车乘务员配备计划;组织机车乘务员培训、考核和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五)参与或组织有关事故、设备故障分析及措施制定。 (六)负责全局救援列车管理。
(七)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评比活动,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创建工作。
第九条 机务段:
(一)贯彻执行总公司、铁路局有关机车运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作业标准及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措施并组织落实,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二)按照逐级负责、岗位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的要求,实行机务段、运用车间、运用车队、乘务指导组(班组)四级管理模式。
(三)坚持机车运用集中配置、统一管理,推行地乘分离,减少机车乘务员辅助作业时间,实行专业整备管理模式,完善机车整备设备设施,提高机车运用效率、机车乘务员劳动生产率及机车保养质量。定期分析机车运用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负责机车乘务员管理和日常培训,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教育设施,应用机车驾驶模拟装置、实物教学、网络教
学等培训手段,努力提高机车乘务员技术业务水平和操纵技能。组织编制作业指导书及列车操纵示意图、操纵提示卡。
(五)负责事故、设备故障分析及制定防范措施;负责本段救援列车日常管理及现场救援指挥。
(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开展职工健身活动,提高机车乘务员身体素质。定期组织机车乘务员进行体检。
(七)积极推行管理和技术创新,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巩固和提高机车运用、安全管理基础。
第二节 机务段专业管理职责
第十条 运用科:
(一)负责制定全段机车运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机车长交路、跨局(段)轮乘有关协议的签订。
(二)参加查定牵引定数、运行时分、机车折返和整备作业时分等技术标准;组织编制作业指导书、列车操纵示意图、操纵提示卡。
(三)负责按照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确定的方案组织生产。依据运输任务变化及时提出机车和乘务员调整、补充方案。
(四)负责接收、核对、传达调度命令,编辑、审核、发布运行揭示和LKJ临时数据文件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定期和专题分析机车运用效率指标、运输生产任务和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参加机车
检修计划编制,并组织按计划扣车。
(六)负责机车调度室管理和机务派班室的专业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科:
(一)负责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动态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完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劳动安全管理,分析职工执行作业标准、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动态,及时发现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负责日常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管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四)负责施工安全专业管理。
(五)负责救援列车专业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六)负责行车安全装备的运用管理,组织记录文件的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运用车间:
根据担当客运、货运、调小等任务性质和牵引区段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置运用车间,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00人。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运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细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负责机车乘务员管理,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的技
术业务、思想动态分析,组织机车乘务员业务学习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开展岗位练兵和劳动竞赛,监督检查考核机车乘务员作业标准化日常执行情况,配合完成机车乘务员作业标准化年度鉴定。按照调度日班计划,提供素质达标、满足需求的机车乘务员。
(三)加强运用车队和指导司机管理,组织开展标准化班组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度;配合完成指导司机技术业务年度鉴定。
(四)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根据运输生产任务变化,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完善安全风险控制表和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组织现场作业的检查抽查,加强行车安全装备记录数据分析,不断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反馈机车故障信息,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参与相关的机破、临修分析。
(五)负责运用车队、机务派班室和驻外公寓指导室的管理。
运用车间按运用、安全、教育(质量)及人员管理等设置专业管理副主任;按运用、安全、乘务、操纵、教育、劳动计工等工作设置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运用车间设置运用车队,原则上不超过200人。
乘务指导组设1名指导司机任班组长。实行轮乘制的,原则上由10~15个机班组成,人员控制在25人以内;实行
包乘制的,原则上由3~4台机车组成。铁路局、机务段每年组织对指导司机队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根据任务需要在外点公寓设指导室,设置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机车乘务员待乘管理,重要事项传达,组织业务学习,机车乘务员交路临时调整,办理机车乘务员出寓请、销假手续、酒精测试等;积极参与寓乘共管共建活动。
驻公寓指导室应配备计算机、具备录音功能的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测酒仪等相关设备。所在铁路局负责为其开通铁路办公网络。
第十五条 乘务交路需在车站继乘、换班时,由所在铁路局按规定设置继乘室,安装铁路长途自动电话、与车站信号楼的直通电话、列车进路表示系统、冷暖空调,配备办公桌椅、工具备品柜、水电、卫生间等设备;可在车站或公寓设置机务派班室。
第十六条 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应从担当乘务工作不少于1年的机车司机中选拔产生;指导司机应从担当机车调度工作不少于1年的调度员中或担当乘务工作不少于2年的机车司机中竞聘产生;运用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从具有一年及以上指导司机任职经历的现职指导司机中选拔产生。
第三章 机车运用工作管理
第一节 机车交路和乘务制度
第十七条 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按机车运转方式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运转制和环形运转制机车交路等;按区段距离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客运机车交路区段距离800公里以上、货运机车交路区段距离500公里以上的为长交路。总公司负责确定跨局机车长交路并定期公布。
机车交路设置原则:
(一)充分利用运输设备条件,根据列车编组站分工,推行“机车长交路、乘务区段化”运用模式,实行机车集中配置,乘务分段担当,向同方向或多方向延伸覆盖,提高运用效率。
(二)依据路网特点和机车续行能力,科学、合理确定机车交路,兼顾机车整备、检修能力,统筹安排机车乘务员休息和工作时间,满足运输生产需求。
(三)充分利用各类机车性能,逐步统一干线和跨线牵引定数,提高机车运用效率和运输能力。
(四)根据机务生产力发展水平,坚持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十八条 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为轮乘制、包乘制、轮包结合制。按值乘方式分为标
准班、单班单司机、双班单司机。
机车乘务制度的选择应符合工作时间标准和运输需要,积极推行标准班,管内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单班单司机,严格控制双班单司机。干线机车实行轮乘制,调车机车、小运转机车可实行包乘制。担当固定调车作业的调车机车乘务员原则上采取小四班轮班方式。
根据机车交路、乘务制度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
第二节 牵引定数、运行时分、技术作业时分 第十九条 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供电能力、地区海拔高度、气候特点、站场设备及运量等条件,按《技规》和《牵规》进行科学、周密计算并使用牵引试验车实地牵引试验查定。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总公司备案;跨铁路局的由总公司确定。
第二十条 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查定的原则和要求: (一)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发挥机车功率、优化操纵水平,满足运输需要。
(二)畅通分界口,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
(三)严格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制动周期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等
各项限速的规定,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四)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客列车及特快货物班列按规定牵引辆数不上波,时速120km/h的 货物列车按牵引辆数和牵引定数不上波,其他货物列车的波动限定在81吨以内。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跨铁路局的由相关局协商报总公司批准。
(二)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由相关铁路局协商确定。
(三)货物列车普超吨数应合理查定,严格掌握,并在编制基本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时重新核定。铁路局管内的普超吨数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普超吨数由总公司确定。天气不良时应按牵引定数编组列车。
第二十二条 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机车乘务员出、退勤作业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和管理模式、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按科学、合理原则,进行实地查定。
第三节 机车周转图
第二十三条 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是组织运输生产的依据。机车周转图分为:基本机车周转图、分号式机车周转图、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和实际机车周转图。
基本机车周转图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机车周转图编制完成后,应同时查定机车运转方式、乘务制度、乘务方式、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全周转时间(包括纯运行、中间站停留及机车在自外段、站停留时间)、日车公里、旅行速度、技术速度、机车使用系数、机车乘务员使用人数等技术指标,经总公司或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分号式机车周转图(货车),是在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基础上,根据运量波动抽线后选定的列车对数编制而成。制定分号机车周转图均须查定货运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日车公里等指标,并有机车检修扣车安排。其中,日车公里应保证年度机车运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和机务段应统一配备和使用机车周转图编制软件,计划和实际机车周转图编制以铁路运输生产信息平台为依托,实现跨局机车交路编制及资源共享。
第四节 机车运用计划及分析
第二十五条 机车运用计划编制应遵循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技术要求,综合考虑机车和机车乘务员的配置、使用以及各项机车运用指标等因素,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和机车乘务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根据年度运输任务下达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机务段承担的工作量,确定机务段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应包括:客货机车日车公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技术速度、货运机车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单机率、配属台数(含分工作种别的机车使用台数,厂、段修台数,备用和出租台数)、机车检修率、机车备用率、机车乘务员需要人数及补充计划等。
增加专用调车机车应由铁路局运输、机务、劳资等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量联合查定,纳入年度机车使用计划。在年度计划以外增加专用调车机车,除按上述程序查定外,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机务处和调度所、机务段应有专人负责机车运用分析工作,制定日常、定期和专题分析制度,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和评价考核体系,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日常分析一般在交班会上进行,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正点情况,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兑现情况,机车供应情况,机车检修情况,分界口列车交接及机车运用情况,机车乘务员使用和超劳情况等。
定期分析是指对运输生产活动的阶段总结,查找出存在的规律性问题,以改进和提高工作。其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机车质量及机车供应情况,主要区段及分界口列车
开行及机车供应情况,运输任务完成情况,日车公里、日产量(机车日产量和功率日产量)、列车平均总重、技术速度等机车指标完成情况,超、欠轴情况,列车等线情况,单机走行率情况,机车乘务员使用、超劳、出勤率情况等。
专题分析是针对运输生产中出现的特定情况进行的分析,分析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节 机车整备
第二十八条 机务段应实行机车乘务与地勤分离管理模式,实现地勤检查、检测、整备、维修、保养、保洁一体化专业管理。
跨局机车交路实施前,由机车配属铁路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继乘交接、机车整备、维修等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车入段整备周期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机务段应对所有入段运用机车(包括外段、外局机车)按统一标准整备,完成机车出入段检查、整备、保养、保洁、临碎修等。
第三十条 机车一次整备续行距离和周期要根据机车类型、担当任务类别、交路区段的线路条件及地域温差、车顶电气绝缘、滤网状态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机车整备除了补充油、水、砂外,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测。
内燃机车根据可用燃油量确定;电力机车根据机车交路图定时间测算,一次整备续行周期不超过48小时,但担当跨局交路的机车在换挂站或终到站应入段整备(交路距离较短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由相关局协商确定是否入段整备)。
第六节 登乘机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人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凭工作证可登乘本段机车。铁路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总公司、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救援抢险等需要相关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四)检查工作的人员,凭添乘机车证添乘机车。 (五)运输、牵引供电、电务、工务、车辆、通信、公安等有关人员,凭登乘机车证和工作证,可登乘机车。登乘机车证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铁路局机务处负责审核填发。
(六)登乘机车证分为临时、定期登乘机车证。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时可填发定期登乘机车证。
机车登乘人数,不得超过2人,因特殊情况超过2人的需经乘务担当局机务处同意。登乘人员不得影响机车乘务员
正常工作,不得在机车非操纵端(便乘机车乘务员除外)或其他部位乘坐,不得擅自操作机车的开关、按钮及其他设备,更不得在运行中开关司机室门。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登乘规定人员,严禁登乘机车。机车乘务员对不符合规定的登乘人员劝阻无效时,有权不开车,报请车站(列车调度员)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机务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运输安全,高质量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机务安全是机务部门的职工素质、设备质量、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抓好机务安全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既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视安全设备的科技开发。
第三十五条 机务安全要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机务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一线,添乘机车,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针对关键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管理规范、覆盖全面的机务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实现机务安全风险全面受控,确保机务安全生产稳定有序。要坚持定期安全分析制度,对防止事故有功和创出安全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要深入分析,找出规律,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务安全工作应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和超速为主线,除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决定、命令外,铁路局还应制定基本安全制度并组织落实,制定安全措施,汇编成册,并组织机车乘务员学习、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铁路局、机务段要加强行车安全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分析、考核制度。机车出段前,行车安全装备须作用良好。铁路局每半年、机务段每季应组织一次机车行车安全装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机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车机联控、道机联控等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
第二节 救援列车的管理与出动
第三十九条 各铁路局所属的救援列车由所在机务段负责日常管理。组成救援列车的车辆须状态良好,最大允许速度应与铁路救援起重机最大允许速度相适应。救援列车的设
备、工具和备品应保持齐全,性能、作用良好。车辆部门根据检修资质,对救援列车编组所属的专用车辆进行检修。 救援列车通过桥梁的速度应遵守铁路局公布的各条线路的铁路救援起重机过桥允许速度。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调度命令,迅速出动救援列车,积极进行救援和抢修。救援列车跨铁路局出动,由总公司机车调度发布调度命令。
第四十一条 铁路救援起重机不应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按出租办理,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但不得影响救援任务。
第四十二条 铁路局应建立救援基地,配备机车、客车、货车等救援演练设备设施,具备条件的配备动车组车辆。
第五章 机车管理 第一节 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机车配属原则: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机车牵引动力发展和检修布局的规划,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和资产回报及效益。
(二)力求机型统一、点线结合集中配属。 (三)合理使用机车,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和运输设备的基本要求。 (五)配置机车根据机车周转图查定,并依据担当任务
性质等情况,确定机车检修、备用率。原则上,小运转、调车任务按12%,客、货任务管内的按12%、跨局机车交路的按15%,春暑运期间临客任务占图定任务10%以上的机务段按20%,直供电机车按25%。
第四十四条 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不得安排担当直达、直通货物列车牵引任务的机车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作业;旅客列车机车在始发、终到站,不得安排调车作业任务,必须担当调车作业时,应在列车运行图中确定。
直供电机车出库前必须按规定对直供电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出库牵引质量状态良好,按规定时间出库向客车供电;直供电列车运行区段,具备条件的,应合理安排直供电机车担当非直供电客车或货车牵引任务,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机车应按照使用性能、节能环保、技术更新、经济合理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确定使用年限,机车使用年限为20年。
第四十六条 铁路局、机务段要确保机车配属、运用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准确,并及时更新。
第二节 机车调拨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根据运输市场和路网能力的变化,按照资产配置效率效益最大化原则,依据机车配置整体情况和铁路局相互协商的结果,综合考虑运输需求、线路特点、
机车检修布局等情况,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拨。
第四十八条 铁路局间机车调拨以总公司运输局文件、电报为准;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决定,以铁路局机务处文件、电报为准,并报总公司备案。机车调拨要力求符合机车集中配置、机型统一的原则。调拨机车原则上在调出机务段进行交接,机车和车载电务设备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相关机务段必须在调拨电报确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接。调出机务段做好准备工作并填写移交记录,交接完毕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机务段。
第四十九条 调拨机车应由调出段负责按其最低一级修程范围和相应工艺标准做一次整修,并由交接双方共同提出整修项目,交配属段技术科和驻段验收室备案。调出段应按修程范围和验收室意见进行整修,修竣后经验收员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调拨机车交接遇有质量问题争议时,由调出铁路局驻段验收室负责裁决。
第五十一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调入局(段)继续履行调出局(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调出局(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驻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毕,由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及时发电报告知调入、调出配属铁路局、机务段。
第五十二条 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电务车载设备、6A系统、CMD、机车空调等现车部件均完整且状态良好,不得拆解,相关设备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出局(段)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运用现状交接,并提供技术改造方案及使用情况等资料。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缺损配件,由总公司协调处理,可按现状交接,并由调出局(段)技术部门在机车履历簿和设备技术档案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按规定配齐并作用良好。特殊原因在交接时不能配齐的,由调出局在1个月内配齐交调入局。进口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的,可用国产代替。
第五十四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检修费用分摊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高价互换配件应随机车调拨,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铁路局间调拨机车(含电务车载设备)的账务处理,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运输局根据列车运行图调整、运输增量及春运、暑运等特殊时期需要,综合考虑总公司机车配置情况,以出、入助方式安排铁路局间机车调整。入助费用按照总公司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机车出租
第五十七条 铁路局可将富余和闲置机车出租给路外企业或单位。电务车载设备满足租用单位运用要求的,可随机车一并出租,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五十八条 租用单位向铁路局提报租用机车的需求,内容应注明担当任务、使用区段(地点)及所需机型、数量等。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应列入年度计划,并报总公司备案。
出租机车使用机型原则上为直流传动机车,使用配属交流传动机车时,须报总公司批准。
第五十九条 出租机车乘务员受租用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租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条 机车出租费用标准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出租机车须在合同范围内使用。
第六十一条 铁路局所属单位运营外使用机车,按出租机车办理的,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机车出租期间的走行公里比照调车机车统计。
第四节 机车有偿调拨
第六十二条 购置闲置机车的企业或单位以正式文件向调出铁路局提报申请,说明购买机车类型、数量及用途,铁路局对企业或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进行审核。
第六十三条 铁路局与购置单位协商确定有偿调拨机型、台数,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确认有偿调拨机车不影响运输生产,报总公司分管领导,经批准后,以运输局函通
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部。总公司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办理机车的有偿调拨。有偿调拨机车应拆除电务车载设备。
第六十四条 机车有偿调拨应履行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拨事项。有偿调拨机车变现资金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调拨机车按照运用状态办理交接,购车企业或单位不得出租、转卖。
铁路局机务处每年对管内企业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梳理检查一次,全面掌握情况,对将机车违规处置或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不得再为该单位办理有偿调拨审核。对有偿调拨机车的报废情况进行备案。
第五节 机车回送
第六十六条 铁路局配属机车回送方式有: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无动力回送机车,相关作业应在库内完成,并由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第六十七条 铁路局间调拨及新造、检修完毕出厂(段)的机车,均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入厂(段)检修的机车,除事故车和返厂(段)修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专列或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电力机车在非全程电气化区段回送应按无动力托运方式,并将受电弓绑扎。
日常运输组织发生的机车回送,原则上应按有动力方式,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
铁路局管内机车回送方式由铁路局自定。
第六十八条 附挂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每列不得超过2台;专列回送每列不超过5台(不包括本务机车,双节机车按一台计);在受桥梁限制的区段按规定进行隔离。在线路坡度超过20‰及以上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六十九条 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并按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第七十条 专列回送按货运机车长交路接运。货运机车应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不准附挂旅客列车。
第七十一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需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时,机务段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未安装行车安全装备或行车安全装备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需安排机车进行取送,不得采用单机自走行方式进行调车作业。
第七十三条 局间调拨、新造或维修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所属单位(或制造、修理单位)拍发电报,电告途经
的铁路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在回送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十四条 铁路局调度所应按照有关回送电报要求及时安排回送机车计划,不得扣压,随时掌握回送机车动态,与相邻铁路局调度所加强联系,确保交接顺畅,避免滞留,并在日班计划和机车周转图中做出明显的标识。铁路局机车调度要建立回送机车登记及汇报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机车所属局段及型号,始发地和终到地,到达管内各地的日期、车次、时间,计划挂运日期、车次,实际挂运日期、车次、时间及计划未兑现的原因。铁路局机车调度每天16时前须向总公司机车调度汇报跨局机车在本局管内的回送动态。
第七十五条 回送机车在一地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故障除外),所在局调度所要向总公司汇报滞留原因及解决措施。回送机车乘务员有权使用车站运转室(调度室)、机务派班室电话,向途经铁路局、总公司机车调度员汇报机车回送情况。总公司、铁路局调度员接到回送机车滞留的报告后,要做好记录,立即查明原因,组织尽快放行。
回送机车乘务员须每天向本段汇报回送情况,机务段应掌握本段回送机车情况,发现机车滞留,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有动力回送机车中途出、入机务段(异地车间),机车乘务员应到派班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
车状态,自行打温,无特殊原因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补充燃料、油脂、冷却水等,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回送清单,机务段间进行清算。机车自行出、入段时,铁路局机车调度应提前安排带道人员。
第七十七条 回送机车途中故障需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途经铁路局列车、机车调度报告。由所在铁路局机车调度安排就近机务段维修,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经相关主管人员相互间确认后由两段或厂、段间进行清算。修复确有困难的,所在机务段应及时向铁路局机车调度汇报,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务段联系处理。若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局机车调度同意后,负责办理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重新发电报。
第七十八条 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有电报指明上油数量外,加油量需满足回送要求,机车必须达到运用状态。出厂时机车燃油及随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铁路局所属铁路救援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2-3),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2-2)。为确保行车安全,回送铁路救援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后部。
铁路局管内救援起重机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八十条 铁路局、机务段应制定机车回送管理办法。机车回送时应按回送需要配备机车乘务员,沿途行车公寓负责安排回送机车乘务员的住宿及叫班。
第八十一条 内燃机车经电气化区段回送时,所属机务段须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的专题教育和考试。电气化区段各机务段派班室在回送机车乘务员出勤时,要认真传达安全注意事项,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上无电气化培训合格记录的不准放行。
第八十二条 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按以下要求整备: (一)直流传动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电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机械联接;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连接的万向轴。
(二)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动力回送要求,对机车制动系统进行处置。
(三)内燃机车要排净柴油机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四)无动力托运回送机车应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并安排司机随车回送。
第八十三条 机车办理回送,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时,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满足回送全程列车运行速度要求时,应填写“不限”字样。
第八十四条 走行部及基础制动装置故障的机车回送时,须经机务段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铁路局调度所凭机务段的回送请求电报安排回送。回送途中机务段须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添乘。
第六节 机车备用
第八十五条 机车备用分长期备用、短期备用和应急备用。长期备用指备用时间30天以上的机车;短期备用指备用时间大于24小时且不超过30天的机车。长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局机车调度批准。长期和短期备用机车均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牵引列车的标准,工具备品齐全,严禁拆除零部件。
应急备用机车要纳入基本机车周转图和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路用机车统计。包括,高温季节设置在高铁、客专综合维修工区、机务段、车站等地点的热备内燃机车,冬季设置在电气化线路的应急内燃机车,为快速救援日常设置在车站、机务段等地点的应急客运机车,应按规定保证随时出动。
备用时间在90天以上及由于内电转化、运输调整等原因闲置的机车,可转入封存。封存机车的加入、解除由总公司机车调度批准。封存机车的管理比照长备机车办理。
第八十六条 加入长期备用的机车,自接到批准的调度
命令时起,机务段应在5日内完成整备、防腐、防冻工作。由驻段验收员和机务、电务、通信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做出书面记录(见附件3),并电报通知铁路局,按整备完毕时刻转入备用。
解除备用,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机务、电务(通信)段应保证短期备用机车在2小时内,长期备用机车在48小时(平均气温低于零下10℃的寒冷地区,为72小时)内,达到运用状态。
第八十七条 长期备用机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备: (一)内燃机车。
1.待机车冷却水温降至30℃~40℃后,将柴油机冷却水系统各阀及堵打开,排净各部件、管路内积水。
2.排净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内燃油。
3.柴油机润滑油,液力传动箱、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牵引电动机抱轴承及齿轮箱等,应保持规定的油位。
4.打开空气制动系统各排水阀排出积水,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空气压缩机冷却器和所有电机、电器、车体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5.对电器部分的换向器和所有接触点涂工业凡士林。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拆下蓄电池集中保管。
8.烟筒、冷却风扇上部、车体通风孔、空气过滤器外部、
牵引电动机、空调通风口等处所加盖。
9.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 10.关闭门窗及百叶窗,锁闭车门。
11.每月须进行一次机车走行移动和柴油机盘车。 (二)电力机车。
1.检查、吹扫各电机、电器。封堵空调通风口。 2.清扫走行部金属摩擦部分并涂油。 3. 拆下蓄电池集中保管。
4.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阀,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排除积水和油垢。
5.主变压器、油浸励磁变压器保持规定的油位。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自动制动阀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 8.关闭门窗,锁闭车门。
9.每月须进行一次机车走行移动。
第七节 机车工具备品
第八十八条 工具、备品应填写清单(见附件4),实行统一管理。配属机车应按本规则“附件4”的规定,配齐安全防护用品及工具、备品。新造机车工具、备品由制造厂根据不同机型,按规定配齐。长期备用机车的工具、备品应由工具室统一保管。
第六章 机车乘务员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九条 机车乘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司机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二)敬业爱岗,胜任本职工作。
(三)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符合二~四项要求的人员,在机务段乘务学习满半年(或乘务公里满3万公里),经铁路局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担当副司机工作。年龄35岁及以下的在职或入职副司机,应在三年内达到机车乘务员学历标准。
第九十条 铁路局要建立健全机车乘务员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培训,保持和提高机车乘务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况的,按规定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九十一条 铁路局应依据运输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
科学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合理设置预备率,原则上按12%安排,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但不超过16%。铁路局年度新增人员计划,对机车乘务员人数实行计划单列。
开展机车乘务员百趟安全竞赛活动,充分调动机车乘务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的积极性。
第九十二条 机车司机要做到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平稳操纵、安全正点;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准确呼唤、手比眼看”;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机车副司机主要职责是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
达到一定的较大年龄的副司机,参加国家司机晋升考试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本单位安排的国家司机晋升考试者,原则上调整出机车运用岗位。
第九十三条 铁路局要加强机车乘务员管理,严格控制从事非机车乘务工作,原则上机车乘务员从事非乘务工作及非在岗人数不超过机车乘务员总数的2%。机车乘务员转岗的,应结合岗位变化及时做好改职工作。机务段每月将机车乘务员动态情况(附件1)报铁路局,铁路局每季汇总报总公司。
第三节 机车司机岗位等级
第九十四条 机车司机岗位等级分为一、二级。 一级司机:担任司机职务不少于五年,在审定前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技术业务考试达到铁路局制定的一级机车司机的标准。二级司机:未达到一级司机标准的为二级司机。
获得省部(总公司)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火车头奖章,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司机,可由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直接晋升为一级机车司机。
第九十五条 机车司机等级晋升,应结合年度作业标准化鉴定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机务段报请铁路局审定。
第九十六条 铁路局级单位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由所在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参加司机岗位等级的审定。获技术能手称号的,可免予所获称号项目的实作考试。
第四节 技术培训
第九十七条 机务段职工教育科应配齐职工教育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培训教学制度。职工教育专职人员,要经常深入运输生产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业务教育工作。
第九十八条 机务段负责制定机车乘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内容要适应运输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新
技术、新规章、新装备,重点突出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安全和应急故障处理。机务段应根据使用的机型,配备相应的机车模拟教学设备及实训设施。
机务段要经常组织岗位练功活动,举行各种形式的技术竞赛,定期选拔技术能手,做到学用结合,力求实效,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九十九条 机务段应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安全教育,重点突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典型事故案例,强化机车乘务员规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一百条 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类型发生变化时,机务段须对机车乘务员进行理论和实作的专门培训。
第五节 安全考核
第一百零一条 机务段应加强机车乘务员日常管理,定期组织运用安全管理人员,对机车乘务员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落实责任制,采取预防、帮教、提高等措施,实行机车乘务员队伍动态控制,实现行车、人身安全有序可控。
第一百零二条 机务段每半年组织一次机车乘务员规章考试,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不合格的进行补考,对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一百零三条 实行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年度“12分”
管理制度。铁路局机务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并监督机务段组织实施;机务段建立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管理档案,当机车乘务员年内扣分累计达到12分时,停止其担当乘务工作,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局机务处组织,每年对机车乘务员进行作业标准化鉴定。
第六节 休息和工作时间标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机车乘务员休息和工作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标准(出勤到退勤全部工作时间,下同):
1.机车司机、副司机配班值乘:客运列车不超过8小时,货运列车不超过10小时。
2.机车单班单司机值乘时间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3. 机车双班单司机值乘:客运列车按旅行时间不超过15小时加出退勤工作时间,货运列车旅行时间不超过16小时加出退勤工作时间。
(二)机车乘务员休息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公寓调休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其时间的计算为到达公寓签到休息至叫班时止,以下同);在外公寓驻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轮乘制外公寓换班继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具体休息时间标准由铁路局在编制列车运行
图时公布,并不得随意变更。
2.在本段(或本车间)休息时间应根据月工作时间定额均衡安排,每次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3.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乘务员每月应安排1-2次不少于48~72小时的休息时间。
(三)机车乘务员随货物列车或无卧铺客运列车便乘时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但不计算为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乘卧铺的便乘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
(四)编制列车运行图须依据机车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工作时间标准;运输有关部门要提高日(班)计划编制质量,各工种调度之间要加强联系,严格落实“一派一核一叫”制度,实现精确叫班,不得以日(班)计划作为叫班计划,叫班前应认真了解机车、列车位置和编组情况;列车调度员要按图组织行车,不得随意更改乘务交路、中途折返,并优先放行机车乘务员接近超劳的列车,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
第一百零六条 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及分析要纳入铁路局安委会和月度安全例会。机务段要建立超劳预警制度,均衡机班月劳时;铁路局根据各机务段任务量、乘务员结构和运输变化规律,均衡安排和合理调整各机务段的工作量。铁路局对发生超劳4小时以上的列车要重点分析,并加强考核和追责。
第七节 工作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关心爱护机车乘务员,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超劳。统筹安排机车乘务员出乘就餐,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一百零八条 实行单司机值乘,要保证司机必要的工作和休息条件,两端司机室空调和相互通讯设备良好,机车质量稳定,安全装备齐全。
实行单班单司机值乘,应保证沿线防护栅栏齐全,铁路局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作业办法后方准执行,须明确单司机任用条件,并将单班单司机运行途中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纳入铁路局《行规》。运输调度部门对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要重点掌握。
第一百零九条 机车乘务员凭便乘证(中途站换班凭调度命令)可便乘除国际列车以外的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旅客列车应按规定提供便乘铺位和乘务餐。
第一百一十条 行车公寓应按就近的原则设置和接待机车乘务员。出退勤地点距机车整备或交接班地点超过3公里,应安排汽车接送,不足3公里但走行线路路况较差、地处偏僻的也应安排汽车接送。
行车公寓要昼夜保证机车乘务员(包括回送机车乘务员)、机务添乘人员和机务段驻公寓指导室人员住宿、餐饮、
洗浴和开水供应,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按规定登记入寓时间,按时叫班;配备空调、暖气、浴室、洗衣、烘干、待乘休息管理系统(含自动叫班系统)等设备,提供机车乘务员业务学习场地及文化设施。单司机单班入寓休息需安排一人一间。
机车乘务员要遵守公寓的管理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寓设备设施,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车乘务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健康状况不宜担任乘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七章 机车调度管理 第一节 基本任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车调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指挥,实行总公司、铁路局、机务段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级机车调度实行逐级负责制,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机车乘务员及机务行车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的指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车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运输组织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列车运行图、基本机车周转图确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正确编制和执行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二)坚持集中统一指挥,加强与行车有关调度的密切
配合,按图组织均衡开车;合理安排和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工作时间,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
(三)对直达特快、直供电、双管供风旅客列车重点掌握;及时协调、处理日常运输生产中的有关问题,准确掌握机务行车安全信息。
(四)协调跨铁路局、机务段机车运用,确保运输畅通。 (五)掌握救援列车动态,发布救援列车跨铁路局出动的调度命令。掌握回送机车动态,办理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
(六)分析机车运用效率指标、运输生产任务完成和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七)深入现场、添乘机车、熟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指挥水平。
第二节 人员配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务段机车调度员应从现职优秀司机中选拔产生,铁路局机车调度员应从机务段机车调度员、机车运用工作人员或现职优秀司机中选拔产生。初任机车调度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铁路局机车调度员的任免和调离,必须征得机务处的同意。各级机车调度员须定期培训,且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第三节 职责范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公司机车调度:
(一)指导铁路局机车调度工作,积极采用网络信息技术,提高机车调度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快机车周转。
(二)掌握总公司机车动态,重点掌握跨局机车交路的机车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铁路局分界口机车运用及回送等相关事宜,督促分界口机车供应和运输畅通。
(三)掌握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并及时报告;发布跨铁路局使用救援列车的调度命令;掌握各铁路局实际运用机车超、欠供应台数,提出考核建议。
(四)认真分析总公司机车运用指标和运输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按月进行通报;负责长期备用、封存机车的加入和解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铁路局机车调度:
(一)正确编制、组织实施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与行车有关调度密切配合,安排好机车与列车的衔接,组织均衡开车,分阶段绘制实际机车周转图,提高机车周转图兑现率。
(二)随时了解掌握列车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汇报。机车发生故障、事故等情况时,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相关铁路局。
(三)掌握和交换机车乘务员工作时间和驻外公寓休息时间,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每月统计、分析、上报机车乘
务员超劳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根据机车检修计划,组织检修机车按时入厂、段检修,掌握机车检修进度,及时投入运用;掌握铁路局管内机车、救援列车动态,处理机车工作种别的变更、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和解除;及时安排机车回送,掌握回送机车进度并及时上报。
(五)认真分析全局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提供机车运用分析材料;建立机车配属、供应、使用考核等相关报表。参加机务处日常交班会,汇报机车运用情况。完成机车运用效率分析。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机务段机车调度:
(一)负责全段机车运用集中统一指挥;负责接收铁路局的日、班、阶段计划,及时下达到相关派班室,合理安排机车供应,并组织兑现,编制实际机车周转图。掌握机车乘务员工作和休息时间,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
(二)负责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接收和复核,LKJ临时数据文件编辑、核对、模拟和审核等工作,并按规定下达到各派班室。
(三)保持与铁路局调度及有关站、段的密切联系,随时了解列车运行和机车使用情况,指导机车乘务员正确处理行车中发生的问题,确保列车安全正点;及时处置运输生产中突发性问题,遇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和重点列车
运行晚点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迅速上报。
(四)掌握机车运用、整备、检修动态,及时变更机车工作种别,按检修计划及时扣车;掌握行车安全装备软件升级、数据换装动态;掌握出入厂(段)回送机车动态;掌握救援列车动态,按救援命令及时组织救援列车出动。
(五)准确填记各种表报、台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务派班室调度:
(一)根据日、班、阶段计划,制定机车乘务员出乘计划,负责机车乘务员派班;接收有关文电、通报,办理机车乘务员请、销假手续。
(二)审核机车乘务员出乘条件,传达注意事项,指导出勤机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发放、核对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办理交付机车乘务员携带IC卡LKJ临时数据的录入,收、发司机手册、添乘指导簿、司机报单、司机携带列车时刻表、运行揭示、施工行车安全明示图等行车资料。
(三)了解退勤机班途中运行情况,分析退勤机车乘务员LKJ运行记录数据,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指导退勤机车乘务员认真填写有关报告。收集、记录有关行车信息,及时按规定程序汇报。对机车迟拨、列车晚点、超劳及机车故障等情况分类做好记录。
(四)准确填记各种表报、台账。
第四节 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的设备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级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应建立完善的机车调度、运用及安全综合管理、监控信息分析数据处理系统及网络化办公系统。机车调度系统须接通列车调度系统,铁路局间机车调度系统按机车担当交路区段开放机车周转图信息,满足总公司、铁路局、机务段间机车调度互联互通的功能需求,按权限实现信息共享。
第一百二十条 铁路局调度所、机务段机车调度室、合署办公点、机务派班室须实现计算机联网,日(班)计划及调度命令的下达、运行揭示的传递采用网络传输。计划和实际机车周转图采用计算机编制、绘制。
总公司、铁路局、机务段机车调度室须设置独立的办公网络邮箱;机务段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应配备计算机、具备录音功能的电话、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和照明、取暖、降温等设备;派班室还应配备测酒仪、LKJ临时数据模拟操作和检验设备、运行揭示栏及机车运用计划、乘务计划、机车动态、机车乘务员动态、技术资料、天气预报查询、显示等相关设备,逐步推广使用机车运行动态信息系统,实现调度指挥信息化。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车调度室、机务派班室应配备下列资料: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运输
调度规则》《铁路机车调度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机车统计规则》《铁路救援列车管理办法》《行车组织规则》《LKJ操作使用手册》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规章、命令、文件、电报等。
(二)机车周转图有关技术资料。
(三)《段细》、列车操纵示意图,救援列车编组和停放位置等。
(四)根据需要设置相关台账。
第五节 机车调度命令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公司、铁路局机车调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一)机车及救援起重机配属、调拨、回送、助勤、出租、报废。
(二)过段及变更机车工作种别。 (三)备用机车的加入与解除。
(四)动用救援列车或救援起重机做非救援工作。 (五)布置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 (六)发布事故通报。
(七)根据上级要求,布置其他有关机车运用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机车调度员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后下达调度命令。各级机车调度之间的命令传递必须执行签认(复诵)制度。
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运输任务需要进入国铁线路运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机车须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安装适用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铁路局应指定单位对机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二)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铁路局运输、机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随机车进入国铁线路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车安全、机车操作、规章制度和车机联控等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方准在国铁线路作业。
(三)机车所属单位应与铁路局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以及带道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总公司、铁路局规定和《站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机车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要经国铁线路跨局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按规定收取费用。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原则上也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回送前,铁路局要对机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 (附件2-1)
和“回送机车请求书”(附件2-2)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负责回送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回送机车的整备条件比照本规则第五章有关条款执。有关要求:
(一)对出口的新造机车,由机车制造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设备监造处安排监造项目部按规定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二)对回送到境外(含铁路口岸站)的既有机车,由机车所属单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驻段验收室组织过轨技术检查。
(三)对其他新造交付、维修等情况的回送机车,由机车制造或所属单位向机车所在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铁路局安排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其中,出厂(检修段)的新造或维修机车回送时,由监造项目部负责检查,入厂或其他情况回送时,由就近驻段验收室负责。
(四)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对路外回送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的同时,通知机务处安排机务段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监造项目部、驻段验收室方可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中回送区间发站、到站,须按机车所属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
协议中确定的地点填写,跨局回送时回送方式须为无动力托运。
(五)铁路局要查验回送机车的购置来源,对从铁路局(含控股合资铁路)有偿调拨的机车,存在违规处置或与规定的使用单位、作业范围不一致等情况的,要严格组织过轨技术检查,确保机车满足回送要求。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00〕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 机车乘务员动态表 2-1.机车技术状态书 2-2. 回送机车请求书
2-3. 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 3. 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 4. 机车工具及备品 5. 机车添乘证格式 6. 登乘机车证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