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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水路运输合同签订后合同里边出租人推卸责任属于霸王条款吗-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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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合同签订后合同里边出租人推卸责任属于

霸王条款吗

篇一:第四章 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部分,因为它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是居于首位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船舶使用和船员作用的实现主要体现于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从而,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毫无例外地成为各国海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种类、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基础理论,提单是其中心内容。此外,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也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按照我国运输市场的实践,长期以来习惯于将国内的内河和沿海的货物运输合同称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成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互独立的一种合同,适用专门的水路货物运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货物运输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成为实现国际经

济交往目的的必要环节。其中,海上货物运输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国际运输方式。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经济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有关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和惯例也因此成为调整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基础而被借鉴。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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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被列入运输合同的范畴,成为专门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独立合同种类,因此,它不仅具有一般运输合同共有的双务、有偿等法律性质,还存在着如下法律特点: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其他运输合同

作为运输合同的具体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海路将所承运的货物送达到目的地。为此,承运人不仅要付出其劳务和费用,而且应当自行承担海上风险来履行运输义务。由于海上风险大于陆上风险,现有的科学技术又决定着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陆上货物运输合同。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

海上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活动的必要手段,因此,与国际贸易合同相适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经济组织,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会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般舶经由国际航线航行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港口之间,因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不同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常涉及第三人(收货人)

由于国际贸易是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从而,相应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包括承运人和托运人,还必然要涉及到第三人──收货人。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而且普遍采用格式合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3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而航次租船合同则应当是书面形式,而在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中,当事人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践,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班轮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等种类。

1.班轮货物运输合同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小批量、多品种的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其预先公布的船期表上规定的时间(船期)和航线,依规定的港口顺序来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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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十分明显:(1)其船期和航线是预先规定的 ,可由货主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班轮予以托运。(2)其所承运的一般是零散的货物 ,故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或者零担运输合同。(3)班轮运输合同一般都采用提单作为法律表现形式,故又称提单运输。 2.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不同于班轮货物运输合同,其特点是适用于不定期船的货物运输,而且按照航程确定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具体表现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的特定航次,由船舶出租人将约定的货物在该航次中运至目的港,故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由承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将一定数量的货物 ,分批经由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是相对于具体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言的,其特点是:(1)主要适用于大批量货物的分批量运输。(2)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可使承运人和 托运人双方之 间形成较为固定的货运关系,从而,在一定时间内承运人可以获取稳定的承运货源,而托运人又能满足其对舱位的需求。 4.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 以两种 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货物运输合同。其基本特点是多式 联运经营人以一个运输合同 、一次托运过程、一次收费并承担全程责任但采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同一批货物的运送。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在现代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 篇二:水路运输合同(甲) 水 路 运 输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