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检大纲 下载本文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电建质监〔2005〕57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

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

修 订 说 明

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务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目的是,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因“火电工程首次监检大纲”具有一定的通用性,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不再另行编制。

“质监大纲”修订过程中,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及全国各质监中心站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对收集的意见整理并再次补充、修改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4日至15日,在北京组织来自各大发电公司和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的代表共46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会议纪 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质监大纲”。

本“质监大纲”共分11 个阶段性监纲,适用于200MW及以上火电工程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低于上述等级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质监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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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主持单位、修订及审核人员

主 持 单 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审 核:孙偑京 杨建平 刘 博 李柱根 武英利 安贵阳 宏 峰 执 笔:于乃康 赵人豪 刘恩蔚 史有荣 参加修订人员:李国俊 熊海舟

刘守桂 常 敏 丁瑞明 齐福生 刘 福

高德荣 王 惠 李庆华 郝志刚 徐学华 荣文广 孙振江 陈志宏 张大力 吕 东张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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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伦生

袁玉禄 霍 睿

马惠民 李继海 李人强

李 杰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部分)

河南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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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6)二、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4) 三、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27) 四、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型大纲------------(38) 五、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47) 六、火电工程机给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57) 七、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77) 八、火电工程验收移交产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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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电 工 程 首 次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典 型 大 纲

1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首次检查是指本期工程的第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每期工程只进行一次。输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首次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质量监督检查除按本大纲的要求进行外,还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宣布中心站负责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2)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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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电建质监[2005]52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建质监[2005]21号《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计建设[1997]252号《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总[2001]646 《关于电力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 DL/5000-2002《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建标[2000] 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标[2001] 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GB/T500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建〔1995〕543号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国电电源〔2002〕849《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有关标准、规程、规范(有效版)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的有效版。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审批、核准手续齐全; 3.0.3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严格执行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

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6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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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中心站审批,并正常开展工作,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4、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了质量监督费; 4.1.1.2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建设组织胺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理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

4.1.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4.1.1.4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

4.1.1.6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7按合同规定,同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

4.1.1.8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4.1.1.9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工程实际网络进度度计划。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承担本工程的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

4.1.1.3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 4.1.2.4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

4.1.2.5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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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工代制度健全,参加规定项目的质量验收。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人员资格明确,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同时已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

4.1.3.3根据合同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

4.1.3.4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规范、齐全;

4.1.3.5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

4.1.3.6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

4.1.3.7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

4.1.3.8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

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质量问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4.1.3.12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如有变动,已经建设单位确认。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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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

4.1.1.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持续改进过程:

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已建立项目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部题台帐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

2)验评项目范围划分表的编制准确、完整,已经监理审核,总监签认。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

3)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和适应本工程的计量管理措施,并已切实执行。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1.4.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贯彻执行: 1)施工组织总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订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

2)施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

4.1.4.6施工图会检记录齐全、签字记有效,实施过程闭环;

4.1.4.7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实施过程闭环; 4.1.4.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 4.1.4.9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采购、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1.4.10工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4.1.4.11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 4.1.4.12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对技术文件和资料和监督检查

4.2.1 反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4.2.2.反映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资料; 4.2.3反映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安全可靠、技术性能,稳定运行,经济技术指标的资料;

4.2.4涉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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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工程质监检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 4.2.6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

4.3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必要时,进行实体质量检测;

4.3.3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外观质量合格;

4.3.4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5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 4.3.6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 4.3.7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

4.3.8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

4.3.9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施工测量方案经监理审批,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主厂房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 查 步 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 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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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 查 方 法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目前工程开展情况。

5.2.3.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技术供应和施工现场服务的计划、安排。

5.2.3.3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际施工进度。

5.2.3.4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

5.2.3.5工程质监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工作开展情况。

6、检 查 评 价

6.0.1 各质监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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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和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附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12

火 电 土 建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典 型 大 纲

1 总 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量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和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的土建工程所涉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工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体会到“大纲”中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测法字〔2004〕4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电电源〔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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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49号《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令87《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电总文档〔2002〕29《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类》

DL/T5021.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建质13《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5〕140《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建质〔1996〕111《火电施工质量检及评定标准》(焊接工程篇) 建质〔2003〕16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建〔1996〕666号《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92〕8号《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88〕4号《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8〕4号《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国档发〔2002〕5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6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3632-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3633-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T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2-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108-2001 《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119-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63-1998《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79-200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L18-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L69-8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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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定》

DA/T22-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3 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根据主厂房施工进度,划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 第二阶段 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第三阶段 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已到顶。 第四阶段 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第二阶段的检查由中心站视实际情况安排。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可对汽机基座、烟囱、冷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按进度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2.1各阶段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在第一、二、三各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

3.2.3第四阶段监检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已经监理等单位已验收确认。

3.2.4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3.2.5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组织进行了自检和预监检工作,并整改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1.1.2以下工程管理文件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工程质量目标、施工组织总设计。

4) 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图纸会检制;设计交底和设计更管理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人民富足量事故报告及得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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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4.1.1.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审批;

4.1.1.5无明示或暗示工程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2.3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并由交底和被交底的各方签字;参加图纸会检,并有完成会检纪要相关内容的记录文件;

4.1.2.4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图纸,满足工程连续施工需要; 4.1.2.5工程设计代表资格合格、人员到位,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6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及时签字;参加质量事帮分析、调查和处理;

4.1.2.7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8对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4.1.3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3.1.1单位资质与承担的本工程监理项目相符,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 4.3.1.2监理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4.1.3.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监理交底、施工图会检等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监理交底记录、施工图会检纪要等签字手续完备;

4.1.3.5施工持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定,且清晰、合理,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控制点;

4.1.3.6对施工分包队伍、试验室、工程测量和材料供应等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查;对单位工程开程开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批手续完备;对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记录齐全。建筑方格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重要测量成果复测准确;

4.1.3.7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质量问题通知单。会议纪要等齐全、规范; 4.1.3.8质量验收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现场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停工待检及见证取样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3.9开(停、复、返)工令符合规定;验评记录、施工记录签字齐全、有效;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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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0监理资料齐全、整理规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整改管理闭环; 4.1.3.1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12对本阶段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与承包的施工项目相符。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4.2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工作到位。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4.1.4.3工程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细化分解并已落实;

4.1.4.4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查批准,施工作业文件,工艺文件交底记录实行双签字;

4.1.4.5根据《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编制了各项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4.1.4.6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落实,且规范;

4.1.4.7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登录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其台账清晰、规范。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记录清晰、准确,并规范;

4.1.4.8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内容齐全、准确,已经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发布;

4.1.4.9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完善,取样记录齐全;

4.1.4.10施工质量问题台账完整、齐全,管理闭环。施工成品和各类测量标志完好,保护措施有效;

4.1.4.11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1.4.12对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符合规定,并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对工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工程检测单位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4.1.5.2各项管量制度齐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有效

4.1.5.3机构设置合理,试验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配备齐全,并全部到位; 4.1.5.4 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符合计量管理规定。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清晰、准确、完整

4.1.5.5检测依据。内容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检测报告形成程序合理、数据及内容准确;

4.1.5.6检测设备及工作环境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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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2.1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1.1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2.1.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1.3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4.2.1.4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 4.2.1.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1.6质量问题台帐;

4.2.1.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4.2.1.8监理所发的(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等文件; 4.2.1.9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2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2.1施工日志; 4.2.2.2施工测量记录;

4.2.2.3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2.2.4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2.5重要工序交接记录; 4.2.2.6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4.2.2.7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 4.2.2.8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 4.2.2.9预应力钢筋冷拉和张拉施工记录; 4.2.2.10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 4.2.2.11结构、构件吊装记录;

4.2.2.12高强螺栓测试报告工和施工记录;

4.2.2.13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4.2.2.14冬期施工测温施工记录。 4.2.2.15重要结构安装检验记录 4.2.2.16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4.2.2.17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 4.2.2.18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2.2.19集中空调调试记录;

4.2.2.20给水、采暖及消防水系统试压记录; 4.2.2.21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评定; 4.2.2.22混凝土烟囱筒壁施工记录; 4.2.2.23冷却水塔施工记录;

4.2.2.24钢筋混凝土压力管现场制作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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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5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4.2.2.26已完、未完工程项目清单; 4.2.2.27现场综合检查报告; 4.2.2.28消防系统验收记录。 4.2.3 质量验收记录

4.2.3.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2.3.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 2)钢筋; 3)地下混凝土;

4)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 5)防雷接地;

6)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 4.2.3.3检验记录

1)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3)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4)钢结构高强螺栓紧固;

5)网架螺栓球结点承载力试验,网架焊接球结点探伤检验。 6)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7) 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8) 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 9) 水泥网络板、预制屋面板承载力;

10)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项止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4.2.4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4.2.4.1原材料出厂证件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2成品、半成品出厂证件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3 现场检验报告;

1)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钢结构磨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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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混凝土搅拌用水试验报告; 8)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重要构件及网格板强度试验报告;

10)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验报告; 11)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12)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3 对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工程的内在质量,并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4.3.1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基处理工程质量;

4.3.2钢盘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理及保护层厚度; 4.3.3回填土质量,

4.3.4混凝土结构表面质理、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

4.3.5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6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结

4.3.7暖通、照明、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安装; 4.3.8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4.3.9墙面、地面、路面质量; 4.3.10观感质量检查

4.3.10.1墙面、屋面、顶棚、楼地面、路面、沟盖板、楼梯、踏步、台阶; 4.3.10.2门、窗、玻璃、油漆;

4.3.10.3室内给排水、厕浴、阳台、明沟、水落管; 4.3.10.4 照明、通风、采暖、空调。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 查 步 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检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监检。

5.1.3 预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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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程质监站负现,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 查 方 式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组或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测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的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写附表1-附表4。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施工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监理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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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 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会议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几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 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在,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主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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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23

附表2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序号 单位工程名 称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验收率 验评等级 应验收数 已验收数

备注 单位工程优良率(%)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在施工阶段指已开工的分项工程数;

注2:单位工程优良标准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DL/T5201.1-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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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钢筋焊接质量统计表

点 焊 闪光对焊 埋弧焊 年月 组一 次 组一 次 组一 次 数 合格率 数 合格率 数 合格率

电渣压力焊 机械连接 备注 组一 次 组一 次 数 合格率 数 合格率 附表4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统计表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2.2.7条的要求

强度等级C 平均强度 试件组件 μrcu (N/㎜) 2强度不低于标准差(N/㎜2) 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 生产质量水平 注:按月或季或统计算的平均强度(μrcu),宜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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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电 工 程 锅 炉 水 压 试 验 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水压试验前的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范围包括:锅炉本体的全部承重结构、受热面、承压部件、炉外管道、杂项管道、密封结构和各种元、部件以有参加水压试验的主蒸汽、再热蒸汽、主给水等管道系统,水压用临时上水和升压用设备系统以及水压试验的工作环境、技术管理等条件。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示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示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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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电总〔2000〕465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劳部发(1996)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人锅(1985)4号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办法》; 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锅字(1989)5号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则》; 劳锅字(1990)10号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检验规程》; 国电总〔2002〕《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锅监委〔1995〕00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5047-19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5031-19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869-2004《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DL/T884-2004《火电厂金相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

DL/T821-2002《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

DL/T5190.4-20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篇) DL/T820-2002《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范》

DL/T5190.5-200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篇)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劳动人事部)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868-2004《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DL/T869-2004《焊接技术规程》

建质[1996]111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 国电电源〔2001〕116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管道篇) 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

国电电源〔2001〕210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 电综[1998]145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DL/T5054-19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建标〔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25条重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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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GB4053.3-93号《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锅炉本体范围内全部承重结构、梯子、栏杆、平台以及其他所有零部件等全部施工完毕,经正式检验合格并签证齐全。钢架柱脚二次浇灌材料强度已达到设计值并经正式验收合格。钢架沉降稳定,符合设计要求。

3.0.2锅炉本体各受热面和承压部件安装结束(包括联箱内部检查清理、管子通球、管头封口、各部件找正和连接工作等)。

3.0.3参加水压试验的管道和支吊架施工完毕。炉本体的空气、疏放水、取样、仪表控制、加药、排污和减温水等管道已接到一次门以外。锅炉本体各种管道安装符合热膨胀补偿要求。主蒸汽、再热蒸汽、给水等管道截止点阀门、附件或临时封堵装置安装完毕。

3.0.4水压试验范围内所有焊口施焊结束,经过外观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了热处理及无损探伤(按规定的抽检率)且质量合格。

3.0.5焊在受热面管子或承压部件上的所有另部件,如鳍片、销钉、密封铁件、防磨罩、保温钩钉、门孔座和热工检测取源件等施焊结束,焊渣清除,外观检查合格。炉膛和包墙管密封焊接严密,间隙超宽处已填补好,并符合标准要求。

3.0.6安装现场尽量避免在受热面上焊接临时铁件,已焊在受热面的承压部件上安装加固或起吊用的临时铁件均应割去,并打磨光滑,表面不低于母材面,且母材无割伤现象。不锈钢和易裂母材用无损检验检查,确认表面无裂纹。

3.0.7属于金属监督范围内所有各部件、元件的钢号及材质均符合设计和制造文件的规定,并经核对无误。经对合金钢元件、铸件和焊缝逐件进行光谱或其它相应

3.0.8锅炉本体各部件吊杆、吊架安装齐全,经过调整符合要求。

3.0.9锅炉内外部如炉顶、楼梯、平台、零米地坪、炉膛、冷灰斗、灰渣斗或捞渣机、水平烟道、低过、低再、省煤器及其灰斗清理干净,无垃圾杂物。

3.0.10水压试验所用化学除盐水水质合格,并有水质合格报告。水温能保证符合制造厂规定,水量满足水压试验所需水量。

3.0.11水压试验用临时管系及升压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临时管道冲洗干净,贮水容器清理干净。

3.0.12水冷辟下联箱及汽包等各部位移指示器齐全,安全位置正确,指针和指示牌牢固,并校至零位。

3.0.13水压试验范围内的设备、构件及管道上的承压焊缝及其它应该检查的部位不准保温、涂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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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检查。错用的材质已处理好,经验收合格。

3.0.14水压试验至少要有两块压力表,其精度和量程符合规程要求,并经检查验证合格,均在有效期内。

3.0.15水压试验必须使用的通道、楼梯、平台、栏杆、踢脚板、临时脚手架、通讯设施及照明(永久或临时)均装设完毕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地面和道路清理干净、无杂物,不积水,通行无阻。

3.0.16水压试验后的废水排放系统畅通,能达到环保要求。

3.0.17水压试验方案措施已编制,并经审批。水压试验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已落实。

3.0.18水压试验系统图和升降压曲线图已张挂于现场。操作卡已编制好,并为操作人员所掌握。参与水压试验的系统、阀门、水泵及电气操作设备均应标识清楚,并挂临时标识牌。

3.0.19与制造厂签有“监装”协议的锅炉设备,已由厂家“监装”人员规定检查完毕,并有书面确认文件,国外引进的锅炉设备有工厂驻现场代表签署的确认文件。

3.0.21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有全部检验资料。

4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对各责任方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4.1.1.2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与承包方的合同齐全、规范; 4.1.1.3有关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4.1.1.4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5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和责任制度;

4.1.1.6按规定对锅炉钢架沉降定期观测,测量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4.1.1.7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查;

4.1.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已经审批。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2.1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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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3.1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3.2总监量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4.1.3.3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质量验评表已审定。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洽商等技术文件审批及时,手续完备;

4.1.3.5对施工单位合格供货商名录已经审查;

4.1.3.6建立了对到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进行开箱检验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4.1.3.7对施工单位(含各类形式的分包队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且无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

4.1.3.8对现场各类试验室和试验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

4.1.3.9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了审查;

4.1.3.10按照“强制性条文”、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明验收并规范签证;

4.1.3.11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设备的现象及时制止。对发生的质量事帮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1.3.12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3.13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并检查验收完毕。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4.1本单位的资质与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相符。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4.1.4.2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3现场金属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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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持证上岗。金属监督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4.1.4.4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完整、准确,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已经监理单位审批。施工质量验评签证齐全、规范;

4.1.4.5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并切实执行。施工用计量器具合格,在有效期内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能有效贯彻执行;水压试验方案措施已经审批;

4.1.4.6专业(锅炉、焊接及金属检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过批准,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能有效贯彻执行,水压试验方案措施已经审批;

4.1.4.7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管理闭环; 4.1.4.8合格供货商名录和合格分承包商名录齐全;

4.1.4.9钢材、焊材采购、保管、复试、发施制度健全,跟踪管理台帐规范; 4.1.4.10质理问题台帐规范,管理闭环; 4.1.4.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1.4.12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4.2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1.2设备供货合同中规定的国内或国外的锅炉铭牌、制造厂标准、图纸及设备出厂证明书和安装技术手册;

4.2.2设计院文件和图纸; 4.2.3锅炉设备监造报告

4.2.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4.2.5安装资料: 4.2.5.1 锅炉钢架;

1)锅炉钢架制造质量检验报告; 2)锅炉钢架基础划线签证记录;

3)基础交接验收记录、混凝土基础及二次浇灌强度试验报告; 4)锅炉钢架安装记录及验收签证书;

5)锅炉钢架高强度螺栓连接副试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6)锅炉钢架焊接质量技术记录;

7)锅炉钢架安装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8)钢架沉降观测记录。

4.2.5.2锅炉受热面:

1)锅炉受热面组合、安装和找正记录及验收签证书; 2)锅炉受热面及联箱的清理、通球记录及验收签证书; 3)锅炉安装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图纸会检记录; 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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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压试验用水水质合格报告;

7)水压试验时加于水中防腐药液的成分分析报告。 8)水压试验用压力表的校验报告;

9)水压试验用临时堵头和其它受压临时管道的强度计算书; 10)临时管道和贮水容器冲洗、清理记录。

11)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主要管道及支吊架安装技术记录。 12)锅炉安装和焊接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13)经审批的水压试验方案措施和水压试验后,锅炉防腐措施。

4.2.6焊接施工资料: 4.2.6.1锅炉焊接情况汇报; 4.2.6.2焊接质量保证措施; 4.2.6.3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报告; 4.2.6.4焊接热处理汇总资料;

4.2.6.5焊接和热处理作业指导书(或措施); 4.2.6.6 焊接材料管理制度。质保书和跟踪记录; 4.2.6.7焊工、热处理及探伤人员合格有效的资质证书;

4.2.6.8标有焊口、金相检验、硬度、探伤和蠕胀测点位置的主管道单线 4.2.6.9 金属试验室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责任制。

4.2.6.10受热面、锅炉联络管、本体管道、安全阀管座、主蒸汽、再热蒸汽、给水管道的焊接技术和检验资料。(包括外观验评记录、代样检验报告、无损检验报告、焊口返修记录和热处理、硬度及金相、光谱检验报告)

4.2.6.11水压试验范围内的焊接一览表与相应的技术记录图。

4.3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4.3.1对锅炉水压试验范围内设备、另部件、管道安装工艺质量的监督检 4.3.1.1锅炉悬吊系统和管道支吊架。炉顶大板梁支座连接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用临时性同定件割除干净,大板梁挠度应在受热面吊装前和进水前两个情况下均测量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汽包及其支架或吊杆安装符合要求,冷态预偏度正确,U型吊杆与汽包壁接触良好;炉顶吊杆、恒力吊架和弹簧吊架安装齐全准确,受力均匀;炉顶吊杆垫板焊接牢固,吊杆冷态预偏位置调整好。有蝶形弹簧的吊杆,弹簧压缩量应符合设计值;支座、垫板、销。轴、开口销及螺帽制动措施等零件齐全,螺栓至少应露出螺帽1-2扣;管道支吊架与管道连接良好,安装位置正确;固定支架固定牢靠,导向支架导向正确,预留膨胀量符合设计要求,弹簧吊架定位销安装牢固,需要临时加固的支吊架已加固妥当,可承受管道充水后的载荷。

4.3.1.2热膨胀系统能保证炉本体膨胀舒畅,各处膨胀间隙应符合图纸要求。受热面与炉架之间、受热面与管道之间,各受热面之间、各管道之间、管道与支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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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吊杆与管道及其他金属构件间有足够的膨胀间隙,保证热态不碰、不卡、不产生额外应力。安装用受热面与炉架间临时连接已割去。锅炉本体延伸到各处去的管道,不阻碍锅炉的膨胀或使管道本身受力过大。,有足够的补偿能力。水冷壁下集箱和汽包底水冷壁与灰渣斗或捞渣机间的水土封板,与集箱或管子的连接符合图纸,膨胀间隙足够。

4.3.1.3 锅炉密封结构按图纸安装,焊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炉顶密封,顶棚管平整度和节距,符合标准要求;顶棚管吊攀、炉顶密土封铁件按图纸装齐,不漏焊,应满焊的不能点焊或间断焊;焊缝外观符合规范要求;燃烧器安装尺寸,与水冷壁连接质量符合要求,侧墙膜式壁与折焰角、水平烟道等处密封铁件的安装符合图纸要求,侧墙腊式壁与折焰角,水平烟道、冷灰斗等处,密封结构,满足相对膨胀和密封要求。

4.3.1.4水冷壁和包墙管的刚性梁安装正确。刚性梁与水冷壁或包墙管间固定连接点和活动连接点的施工符合图纸要求。刚性梁两端连杆为外开口,销轴、垫片安装及焊接的方式正确。与水冷壁和包墙管连接的内梆带安装焊接正确,膨胀预留间隙符合要求。水平刚性梁间平衡杆安装符合图纸要求,能保证水冷壁自由膨胀。有膨胀中心限位装置的锅炉,该装置应能保证锅炉膨胀中心,受热面上下膨胀自由,且不防碍水平方向的热膨胀。有垂直刚性梁的锅炉,水平刚性梁与垂直刚性梁连接处应有膨胀补偿措施,并安装正确。

4.3.1.5锅炉设备保管良好,无锈蚀、变形损坏的情况。主管子外表面无纵向拉痕、损伤、裂纹、永久变形及引弧坑等缺陷;施工临时铁件全部割除并打磨圆滑,不伤及母材;弯头椭圆度外观无异常;炉本体管道排列整齐,工艺美观,有足够的疏水坡度,不影响膨胀,不阻碍通道;管道的膨胀间隙应考虑保温层厚度;支吊架符合图纸要求;屏式过热器、低温过热器、高温过热器、低温再热器、高温再热器及省煤器等管屏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管夹具、外形尺寸、节距偏差、防磨设施等符合标准,悬吊管受力和排列均匀;尾部烟道内受热面与包复管间距合适,不会形成烟气走廊;悬吊式受热面与水平烟道底部管问有足够膨胀间距,符合图纸要求;不锈钢附件需要焊在水冷壁上时,与水冷壁间应设碳钢过渡段,或按有关技术规定焊接。

4.3.1.6水压试验范围内临时受压管件如堵头、流量法兰或流量短管段、临时管道等有计算合格的强度计算书及材质证明书、临时阀门的规格与水压试验压力相当,并按正式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进行施工。

4.3.1.7水压临时系统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质量合格、表计齐全,符合标准。水压用水质有合格试验报告,加药量符合要求。水压试验水温符合制造厂或规范要求,供水量满足水压试验期间耗水需要,排放系统畅通,排放水质符合环保要求。水压后按要求采取防腐措施。

4.3.2对水压试验范围内设备、管道及附件的焊接及金属无损检验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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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钢材堆放整齐、地面不积水、分类清楚,有色标和挂牌。帐、卡、物三者相符,不发生错收、错发及混料现象。

4.3.2.2焊材保管、堆放、贮存情况符合有关规定。

4.3.2.3安装焊口外观质量抽查:焊缝成型、余高、焊缝宽窄差、表面气孔及凹陷、咬边、错口、偏折度、未熔合等,药皮、飞溅必须清理干净。 4.3.2.4锅炉受热面管子焊缝的代样符合规程要求;

4.3.2.5对焊缝探伤底片的透照质量、评片质量和保管质量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4.3.2.6设备及管道上有无引弧坑,施工用临时焊接铁件割除时不得伤及母材。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检 查 步 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检

由工程质量监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理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持没关系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2 检 查 方 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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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专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测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方主体的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本阶段工程的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施工进度,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设计单位: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理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本阶段工程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监理单位: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会议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几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 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在,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主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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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附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36

火 电 工 程 汽 机 扣 盖 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汽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汽轮机安装工程扣盖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扣盖前监检范围包括高压缸、中压缸和低压缸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相关的扣盖工作条件。若高、中压缸出厂时为组装供货,不须现场揭盖检查者,则可检查出厂技术文件资料。

1.0.4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示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6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技术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示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2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的 依 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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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标[2000]24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9-1991《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5011-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国电电源[2002]267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DL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综[98]145《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汽机篇)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量导则》

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DL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建〔1995〕543号《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订货合同与技术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制造厂提供的汽轮机本体及有关部套说明书、制造标准、出厂检验报告、质保书和技术文件;

制造厂提供的汽轮机组安装手册(指导书)、图纸、安装标准、规范及组装、试车、调试技术文件;

设计、设备和标准的修改签证、附加说明或会谈协议文件。 电力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技术文件和反事故措施;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 汽轮发电机基础沉降已趋稳定,不均匀沉降在标准允许范围内,并不会由此导致汽轮机的中心、水平和扬度发生变化;

3.0.2 汽缸(高、中、低压)内外扣盖前应完成的安装调整工作已全部结束。已经试扣大盖检查并验收合格;

3.0.3 全部检修、安装、调试、检测试验等的记录及报告齐全、完整、准确,并已全部验收签证完毕;

3.0.4 转子定位后,合实缺情况下转子轴向推拉间隙查完毕,并符合规定; 3.0.5 运转层汽机扣大盖工作范内的孔洞、沟道已封闭或临时封闭。栏杆齐全、可靠,照明充分,工作环境条件能保证扣大盖工作顺利、有序、安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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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桥式起重机等吊装机械完好,能保证安全、顺利吊装;

3.0.7 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气源能可靠供给。所用工器具和有效量具等准备齐全;

3.0.8 设备监造报告已提出,所有不合格项已处理完毕并合格;

3.0.9 凝汽器或直接空冷式汽轮机的排汽装置与排汽缸连接完毕。对汽缸变形和中心偏移有影响的热力管道安装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的要求;

3.0.10 弹性机座的基础,弹簧按厂家要求调整完。 3.0.11汽轮机扣大盖施工技术措施已审批;

3.0.12汽缸内部合金钢另部件(包括热工测量无件)和外部合金管材及其焊口(按规定已安装的部分)光谱复查结束。高温紧固件光谱、硬度及金榜相复查结束。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专业人员配备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2及时向厂家索取了应提供的汽机安装必要资料(汽机本体各主要另部件材质理化性能检测、无损检验、转子动平衡、超速试验、叶片测频报告等,汽机出厂前总装技术数据);

4.1.1.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厂家技术交底; 4.1.1.4按“验收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叶片测频、转子中心孔控伤;现场不具备中心孔探伤条件时,可审查厂家的相应技术资料;

4.1.1.5对汽轮机设备组织了设备监造,并提供了设备监造报告; 4.1.1.6组织进行汽轮机和发电机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4.1.1.7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工程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已经审批。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2.2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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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施工现场坝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各专业人员配备合理,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4.1.3.2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3对施工单位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施工技术措施及时审核或审批,对项目开工报告及时审核、批复;

4.1.3.4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确定监理验收项目、陷蔽签证项目,对汽机扣盖前验收项目验收、签证完毕;

4.1.3.5对其发出的质量问题通知单进行跟踪,并管理闭环; 4.1.3.6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经组织论证、审核。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施工合同已签订。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4.1.4.2项目经理已经本个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3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重要工序施工技术措施按规定编、审并已报批。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全员签字齐全、规范;

4.1.4.4现场金属试验室(或合同试验单位)的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持证上岗。金属检验工作规范;

4.1.4.5计量管理制度健全,所用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台账准确、完整; 4.1.4.6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汽机扣盖范围内的验收项目已检查验收、签证完毕;

4.1.4.7汽轮发电机基础、凝汽器管系安装和发电机穿转子等,在工程质监站对重点项目和关键工序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管理闭环。

4.1.4.8对工程质监站预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

4.2对技术文件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 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4.2.1.1汽轮机总装报告;

4.2.1.2汽轮发电机组基础交接验收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4.2.1.3汽轮机扣盖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及组织措施; 4.2.1.4监造检验报告及签证;

4.2.1.5汽缸内部合金钢零部件和与汽缺连接的合金钢管及其对接焊口无损检验、金相抽查等报告和底片;

4.2.1.6高温紧固件和联轴器紧固螺栓的硬度复测、光谱(超声)复查报告;

40

4.2.1.7转子叶片频率复测报告及外观复查记录;

4.2.1.8转子、汽缸、隔板及喷嘴等重要部件出厂材质检验及探伤报告; 4.2.1.9转子中心孔探伤报告;

4.2.1.10转子出厂超速试验及高速动平衡报告; 4.2.1.11制造厂出厂质检报告及质保书;

4.2.1.12设计、设备、标准变更签证记录或协议文件。

4.2.1.13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桥式起重机等吊装机械的使用许可证件。 4.2.2 应提供的安装记录 4.2.2.1设备现场开箱检验记录;

4.2.2.2台板和垫铁安装记录。口出狂言板垫块和已完成二次浇灌的高强度微膨胀灌浆料或水泥砂浆的强度试验报告; 4.2.2.3汽缸、轴承座与台板间接触记录;

4.2.2.4 汽缸、轴承座清理、检查(含渗油试验)记录; 4.2.2.5汽缸、轴承座水平度扬度记录(最终值); 4.2.2.6各滑销、猫爪、联系螺栓间隙记录; 4.2.2.7汽缸法兰结合面间隙记录; 4.2.2.8汽缸负荷分配记录;

4.2.2.9汽机转子对汽缸汽封(油挡)洼窝中心记录; 4.2.2.10转子轴颈椭圆度和不柱度记录; 4.2.2.11转子弯曲记录;

4.2.2.12转子推力盘端面瓢偏记录; 4.2.2.13转子对轮晃度及端面瓢偏记录; 4.2.2.14转子联轴器找中心记录; 4.2.2.15转子轴向定位记录; 4.2.2.16轴瓦安装记录;

4.2.2.17静叶持环或隔板安装记录; 4.2.2.18汽封及通流间隙记录;

4.2.2.19汽缸通流(最小)间隙记录,合实缸状态转子推拉试验记录; 4.2.2.20推力瓦安装记录; 4.2.2.21转子对轮垫片厚度记录;

4.2.2.22低压缸与冷凝器或直接冷却式汽轮机排汽装置的联接记录,相关热力管道焊接记录及质量检验资料

4.2.2.23汽缸内部保护装置及监测元件校验记录; 4.2.2.24各分段、分项工程验收签证; 4.2.2.25设备缺陷情况记录及处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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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经抽查应符合厂家或规范要求,并与安装记录相符,重点应检查以下项目: 4.3.1汽缸或轴承座与台板、台板与垫块(铁)以及每迭之间承力面的接触情况; 4.3.2汽缸、轴承座水平及轴颈扬度; 4.3.3滑销、猫爪、联系螺栓间隙;

4.3.4合实缸状态下转子联轴器找中心(含对轮瓢偏等)结果; 4.3.5转子轴向定位尺寸;

4.3.6汽封及通流间隙(含轴向最小间隙); 4.3.7推力轴承接触及间隙; 4.3.8轴承安装;

4.3.9与汽缸相连的主要管道安装及焊缝外观质量。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 查 步 骤

5.1.1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自检

由工程质量监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理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检。

5.1.3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持没关系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

5.1.4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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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检 查 方 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测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方主体的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本阶段工程的概况,本阶段工程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计划进度和实际施工进度,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设计单位:本阶段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本阶段工程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监理单位:本阶段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监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组织管理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会议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几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 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在,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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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主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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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45

火 电 工 程 厂 用 电 系 统 受 电 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条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厂用电系统受电是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由静态考核向动态考核转化的重要阶段。厂用电系统受电标志着机组分部试运的开始。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使用本大纲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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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建质〔2003〕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监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标〔2002〕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2〕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一、二次电气系统安装工程和相应的建筑工程全部施工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2自受电电源 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 厂用电配电装置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和信号系统等全部调试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3直流电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已经正常投用; 3.0.4DCS相应的监控部分已经调试完毕,具备投入操作条件;

3.0.5高、低压配电装间和主厂房内低压配电装置操作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保卫工作以及消防器材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照明充分,通讯联络正常;

3.0.6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

3.0.7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管理方式已确定;

3.0.8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录等完整、齐全、准确;

3.0.9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10工程质监站预检完毕,对其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验收后,工程质监站确认已具备正式,监检条件。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1.1试运指挥部忆成立,电气和热控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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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技术交底;

4.1.1.4建立设备,材料订货和到货检验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

4.1.1.5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设计、施工、调试、生不和监理各单位在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计划清晰、合理,已报请试运指挥部批准; 4.1.1.7对分包施工和分包调试单位的资质已核定。由制造厂自行对设备调试的项目已调试合格;

4.1.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批准;

4.1.1.9厂用受电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等项工作已经组织落实; 4.1.1.10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 4.1.1.11继电保护定值单已提交调试单位;

4.1.1.12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3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并单位处理完毕。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工程设计负责处人的执业资格与的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本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相符;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合理,具备相应资格,并证书齐全、有效;

4.1.3.3各项质量管量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符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相应厂用电受电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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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和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各会议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4.1.3.5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全部验收完毕、签证规范;

4.1.3.6总监理师对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 4.1.3.7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发出的各类质量通知单完整、齐全。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

4.1.3.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9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符;

4.1.4.2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具备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4.1.4.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1.4.4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5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完整、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

4.1.4.6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经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4.1.4.7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续完备,管理闭环;

4.1.4.8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准确符合“验评规程”各工程实际情况; 4.1.4.9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电气安装和相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经监理验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10电气试验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1硬母线等金属焊接的行特殊工种资质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2配合厂用电系统受电的人员组织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文明等项工作已全部落实;

4.1.4.14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5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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