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合同七条款)的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承诺。 10、发包方的主要义务(5大)
不得违法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掩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 11、承办方的主要义务5大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接收发包方的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的无偿修理。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
开工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办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承办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书面通知总监工程师;总监工程师在48小时内答复。 暂停施工:均为48小时。 工期顺延:7种情况。P121
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3、工程价款的支付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4、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可以有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15、《解释》第17条对于计付标准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计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事人对垫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