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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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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报盘后,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再延长实盘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接受该盘的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接受是在实盘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实盘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出诉讼。 问题:1、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国际商事主体 2、国际商法的渊源

3、A商号对我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4、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教学内容]

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2、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

[教学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3、国际商法的渊源 4、两大法系划分

5、两大法系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教学难点]

1、国际商法的渊源

2、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念与渊源

一、国际商法概念: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或跨越国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1)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

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2) 商事关系包括: A、商事组织关系

B、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1、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惯例

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概念理解

第一,区分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第二,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编撰成文的规则,

第三,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的规则,即使某些做法已形成惯常做法,且在某地区、某行业或某港口成为惯例,却未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由于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也不能算作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

*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1》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注意国际惯例的应用: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原则。不能强行推行国际惯例

(2)可以通过立法,赋予惯例法律效力。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其中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人们经常使用和反复遵守的惯例以及人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的惯例,均适用于合同.

(2)我国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应优先适用我国对外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此外,也可参照适用国际惯例.不过,适用国际惯例还需要具备三个前提:一是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二是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公约也没有规定,三是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3、国内立法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商事条例>--路商

1681年<海事条例>--海商

1807年<法国商法典>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4、 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代表: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英 国 的 法 院 组 织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

美国的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 2、州法院

联邦法院

美国现任首席大法官

美国州法院

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在州法方面,州的下级法院须受其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特别是受州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2、在联邦法方面,须受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特 别是受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3、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联邦法的案件时,须受其 上级联邦法院判决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 的案件时,则须受相应的州法院判决的约束, 但以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4、联邦和州的最高法院不受他们以前确立的先例 的约束。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管辖权

联邦法院仅在宪法和国会法律授予审判权的范围内才有管辖权。确定联邦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诉讼的性质:凡涉及联邦宪法和条约的案件 (2)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且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西方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三、大陆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四、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五、两大法系的区别

一、法系

法系即比较法学家按照历史传统和形式特对世界各国法律所作出的分类。

?中华法系 ?印度法系 ?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两大法系)

二、西方两大法系

1、 大陆法系。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2、 英美法系。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三、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的结构 (二)大陆法的渊源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一)大陆法的结构

1 .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 是与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 私法 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所有权、债权、家庭与继承法等。 2. 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

1.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等。

2.习惯。法国、意大利等国认为,习惯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必须援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德国和瑞士把法律和习惯相提并论 3.判例。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效力,但也有例外。

4.学理。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但学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各有特点,但也有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法院分为三级 (1) 第一审法院 (2)上诉法院 (3)最高法院

2. 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如行政法院等。

四、普通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

(一)英国法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 2、英国的法院组织 3 、英国法的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及其特点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

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 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 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 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 序, 枢密庭 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

2、英 国 的 法 院 组 织

3 、英国法的渊源

(1) 判例法。

(2) 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 例法才能 起作用。

(3) 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 约束力。

(二)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2、美国的法院组织 3、美国法的渊源

1、美国法的结构

A.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 B.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

3、美国法的渊源

(1)判例法 (2)成文法

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二章国际代理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制度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的种类 代理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

关于我国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

教学重点

国际商事代理的种类 代理法律关系 无权代理

关于我国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

教学难点: 无权代理

国际代理法的统一

第一节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国际商事代理: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本人的授权,为本人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 商事代理的主体具有商人性

? 商事代理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有偿性

? 商事代理人的地位具有独立性(强调其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 商事代理行为具有职业性

? 在以谁的名义代理活动方面,商事代理形式具有灵活性

? 商事代理人的职责具有双重性(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 商事代理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比如:英国,意大利和德

? 商事代理只能因委托而产生。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种类

一、大陆法系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的规定

一、大陆法系关于代理的分类

(一)按代理人是否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行事

1、直接代理:代理人在授予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

2、间接代理: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而后将由此产生的权利转让给被代理人。间接代理人一般称为行纪人。

强调:第三人不能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被代理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也不享有介入权。以此区别英美法系的未公开身份的代理。

(二)按代理权产生的途径 1、法定代理 2、委托代理

商事代理一般只认可委托代理。

强调:委托是内部行为。授权是产生外部行为的条件。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代理的分类

1、按代理权授予与代理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 (1)协议代理:事前达成委托代理合同。

(2)追认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声称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代表被代理人实施了法律行为,后来得到被代理人认可的代理关系。 追认的要件:

追认的要件: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了。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代理的分类

2、按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被代理人身份的公开

(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表明本人的存在,并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活动。

注意: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案例: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没,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代理的分类

2、按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或被代理人身份的公开

(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只公开本人的存在,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

案例[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1912)

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用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

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代理的分类

3、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根本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更不公开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代理。

(1)本人的介入权:本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行使权利。但一旦介入,则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2)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可以在本人和代理人之间选择,要求其承担义务。但一旦选择其中一个,即使选择失败,也不能改选另一人。

第三节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的内部关系 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1、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

除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1)以正常的技能和勤勉的态度履行代理职责(有偿和无偿代理而标准不同) (2)对本人的忠诚义务:竞业禁止;保密;向本人公开客户资料;遇紧急情况而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时,应忠实履行。

(3)亲自完成代理义务。如有特殊需要转代理,须经本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保护本人的利益而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则不受限制。 (4)须按授权合同约定履行代理事项。发现代理事务不可能完成,应及时通知本人。 (5)向本人报帐目。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2、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和其他报酬。

讨论:本人不经代理人,直接与代理人代理的区域客户进行交易,代理人是否可以收取佣金?

大陆法系:如果代理合同无相反约定,则代理人对其代理地区的客户同本人达成的一切交易,代理人都有权要求支付佣金。

英美法系:根据代理人在本人与第三人交易中的作用来决定的。比如:谈判,或介绍。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2、本人的义务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3)配合代理人核对帐目

(4)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5)本人对代理关系的解除负有事先通知的义务

(6)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

案例[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

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二、外部关系: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大陆法系规定:间接代理中,只有代理人把从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所取得的权利转让于本人之后,本人才能主张对第三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规定: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中,本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注意两者的权利的权限。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因本人与代理人一方或双方之间的行为而终止 (1)代理目的实现 (2)代理期限届满 (3)协议终止

(4)单方终止。一般受事先通知的限制。比如,本人在终止合同前须向代理人预先发出通知,通知的期限在订约后第一年为一个月,第二年为为两个月,第三年为三个月。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2、根据法律终止

(1)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死亡一般在民事代理,商事代理一般不会丧失)

(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履行不可能或嗣后违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3、代理关系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1)对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后果 A、代理人终止代理活动 B、代理人可以向本人请求佣金补偿。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了佣金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a.代理关系终止非因代理人原因;

b.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继续为本人所用 c.因为终止而使代理人丧失本应得到的佣金 d.补偿数额依交易习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e.代理人应当在代理关系终止后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不得在事先在合同中放弃此

项权利。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3、代理关系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2)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是一致:主要取决了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终止,即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见后表见代理的内容。

第四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代理人在没有代理权又不存在代理表象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分类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自始无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4、授权行为无效。 (二)广义的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后果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大陆法系的原则 (1)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A、本人行使追认,则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B、本人不行使追认,无权代理人应当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赔偿或履行合同的义务。若第三人知道也应当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行为,无权代理人不负责任。 (2)第三人可以催告本人行使追认权;也可以在本人追认前,撤回合同。 2、英美法系的原则

没有大陆法系的无权代理制度。而将其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若代理人违反此项担保,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无权代理的后果

(一)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概念:行为人虽无代理权(包括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造成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某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当第三人直接主张权利时,该行为人的嫠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本人不得以未授权为由予以否认。

三、无权代理的后果

(二)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主要表现形态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本人曾明确表示授权予他人但实际未;或知道他人以自已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不反对。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本人的授权不明或有授权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一定为第三人所知

(3)有代理权限延续表象的表见代理。代理人消灭后,被代理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或通知第三人,也未公告授权委托书失效。

三、无权代理的后果

(二)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3、表见代理的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事(外观) (3)第三人主观上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形成有过失。

案例

2009年11月6日,张立强以北京远景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景”)的名义与北方传媒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传媒”)签订广告合同一份,约定:北方传媒为北京远景发布“柯林龙安84除菌系列”广告,广告金额为573460元。该份合同上留有北京远景的电话、厂址等,但没有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张立强通过现金形式支付部分广告费后,该广告即在辽宁1、2、3、4频道予以播放。后在北方传媒催促张立强支付剩余广告款时,张立强用写有“北京远景“字样的公文用纸出具“广告费延付说明”一份,并加盖北京远景公章,确认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广告代理费305811元,并要求延期付款。北方传媒在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讼至法院,要求北京远景支付广告费。北京远景以张立强非本公司职员、无授权委托关系、该产品虽系该公司生产,但该公司不负责销售,销售商为张立强所在单位等抗辩理

由,认为应由张立强个人承担责任,并提供一份由张立强所在单位出具给北京远景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张立强的身份及其所在单位委托北京远景生产该广告产品的事实。本案在审理中,北京远景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北方传媒提交的“广告费延付说明”上的印鉴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公安部鉴定后结论为:印章与工商局预留样本印文不同。

三、无权代理的后果

(二)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的效力

(1)对相对人的效力: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对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效力:两者对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表见代理人的过程,向其追偿。

第五节关于我国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关于代理的规定

一、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一)受托人的义务

1、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如需转委托,须经委托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

3、按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4、取得的财产,转交于委托人

5、披露义务。(包括向第三人和委托人披露)

6、有偿委托合同下,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无偿委托下,受托人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一、委托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委托事务的费用 2、支付报酬

3、赔偿损失: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时。

二、关于间接代理的规定

(一)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权:

1、委托人与受托人有委托授权合同存在;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有委托人存在。 (二)委托人的介入权

1、委托人与受托人有委托授权合同存在;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有委托人存在。 (三)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六节国际代理统一法(自学)

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情形1:乙外贸公司以被代理人(本人)甲的名义与国外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情形2:乙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但表明“代理卖方”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情形3:乙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且未公开代理关系。 [案例思考]:

1.谁与第三人丙签订了合同或存在合同关系?是代理人乙还是被代理人甲? 2.谁来履行合同?甲能不能直接向丙要求付款?或丙能不能直接要求甲交货? 3.如何行使救济权?

A公司委托其业务员B与C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于是写了一份委托书,说明从5月8日至5月18日由B处理一批服装出卖事宜,并交给B一份盖好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C公司迟至5月20日才派人来签订合同,B出示了委托书与空白合同,于是在5月21日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即时钱货两清。后公司认为服装出卖价格低于向业务员B交待的最低价格,于是否认合同有效,要求B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思考] :

1.该合同是否对A公司有效?为什么? 2.B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假设合同未履行给C公司造成损失,C可否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如果没有委托书,只是给了B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结果会怎样呢?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充分注意的法律问题;了解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第三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本章重点]

1、国际贸易术语 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3、货物风险的移转

[本章难点]

货物风险的移转

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我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 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a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

(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

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一)公约的约束国

1、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但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按照国际私党支部社会地位会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亦适用其买卖合同。(我国采取保留意见) (二)货物的界定,采取排除法:

1、买卖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商品 2、经由拍卖的商品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买卖的商品

4、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5、买卖船舶、船只、气势船或飞机 6、买卖电力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以下关于合同的不适用: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残废或伤害的责任(即产品责任) (四)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1、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 2、国内法对公约的补充

三、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

1、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

2、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争议。

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

E组: EXW

F组: FOB; FAS; FCA

C组: CPT; CFR; CIP; CIF

D组: DEQ; DES; DDP; DDU; DAF

E组:启运 EXW(工厂交货) 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F组:主要运费未付 1、货交承运人(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

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

《2000通则》规定,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即可,若交货地是其它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

F组:主要运费未付 2、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F组:主要运费未付 3、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

或期间内在制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术语变形

(1)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办理,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码头港口,装卸及平舱理舱费均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的费用截止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

(3)FOB Stowed 或FOBS(FOB包括理舱/船上交货并理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多用于杂货船。(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理舱费用)

(4)FOB Trimmed 或FOBT (FOB包括平舱/船上交货并平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多用于散装船。若买方租用自动平舱船是,卖方应退回平舱费用。(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平舱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FOB包括平舱和理舱):卖方必须承担装货、平舱和理舱费用。

C组:主要运费已付 1、成本加运费(CFR)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术语变形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即卸货费按照班轮的办法处理,即买方不予承担。

(2)CFR Landed (CFR卸到岸上) 指由卖方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位置的卸货费,包括从轮船到码头转运时可能发生的驳船费和码头捐税。

(3)CFR ex tackle (CFR吊钩下交货) 卖方承担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接) 买方负责将货物从目的港船舱舱底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组:主要运费已付

2、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IF】术语变形

(1)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 (2)CIF Landed(CIF卸至岸上):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运费; (3)CIF Under Ex Tackle(CIF吊钩下交接):卖方必须承担卸货费用;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卖方不必承担卸货费用。

CIF以及CFR的区别:

CIF术语要由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向买方转让保险单;CFR术语则由买方自行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保险也容易引起争议问题。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虽然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起,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对运输中的货物已经不再拥有可保权益,卖方实际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投保。因此投保什么险别如何确定保险金额,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否则容易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而得不到应有得赔偿而引起纠纷。

C组:主要运费已付 3、运费付至 (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

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CPT以及CFR的区别:

(1)CPT是卖方负责安排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并付运费,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但在CFR术语下,卖方完成交货时在约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不是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2)CPT术语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CFR术语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

C组:主要运费已付

2、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P和CIF的选择

2000.5,中国江西出口方(卖方甲)与美国进口方(买方乙)签订购买一批瓷器合同,价格条件CIFLOSANGLES,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方而提供已闭装船提单等。卖方随即与承运人丙订立运输合同。8月初甲将货物装上丙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车祸,耽误时间,龟壳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甲立即与乙洽商将信用证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告知乙两箱瓷器可能爱损。乙回电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降5%。甲同意受震荡的两箱降1%,其他不能降。但对方不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受震荡的降2.5%,其他的降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损失,甲共受损15万美元。事后,甲向丙提出索赔,丙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和两箱受损货物的损失利益只赔50%,理由是这部分损失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造成的,因此只赔一半。对于货价损失不予以理赔,认为是由于甲与乙的协定所致,与自己无关。双方经过几个月协商,丙最终赔偿共讲5.5万美元,甲实际损失9.5万美元。

D组:到达

1、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

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D组:到达

2、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及最后一程为水上运输的多式联运方式。

D组:到达

3、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卖方义务如下:支付运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承担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和多式联运。

D组:到达

4、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组:到达

5、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主要贸易术语:FOB CFR CIF CIF案例

某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 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 信用证 。对方于9月25日开来 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FOB案例

买卖双方按照 FOB 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 国际贸易 惯例,在 FOB 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CFR案例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2010年贸易术语

?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术语分类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 适用于各种运输的CIP,CPT,DAP,DAT,DDP,EXW,FCA ? 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 CFR,CIF,FAS,FOB

? 删除《2000通则》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AF、 DES、 DEQ,只保留了《2000通则》D组中的DDP。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与DAP。

? DAT: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卖方承担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 DAP: 指定目的地交货。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的关系

? 《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通则》或《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 《2010年通则》将术语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中,赋予电子单据与书面单据同样的效力,增加对出口国安检的义务分配,要求双方明确交货位置,将承运人定义为缔约承运人,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要求,并进一步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鹿特丹规则》衔接。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必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并有助于解决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纠纷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

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询盘或邀请发盘 (二)发盘 (三)还盘 (四)接受

(一)询盘或邀请发盘

1、指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另一方提出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一般是买方发出的。

2、询盘内容繁简不一。对买卖双方都无约束力。 买方:请报中国红茶一级5月份50公吨CIF纽约” 卖方:”可供中国红茶一级八九月份装盘请递盘“ 3、请注意询盘的作用。

(二)发盘 1、条件:

报盘或报价,要约。交易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阈出售某种商品的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或递盘。

(1)发盘须清楚地表明发盘人愿意按其提出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 (2)发盘内容明确、肯定 (3)发盘必须送受盘人。

2、发盘的分类:实盘和虚盘 (1)实盘 ①要件:

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区别于询盘。招标、商品标签、拍卖广告、寄报价表或商品目录不是实盘。

第二,内容十分确定的。货物名称、以明示或默示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办法、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价格(固定价或板价)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活价或开口价)。 第三,发价人须有当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

2、发盘的分类:实盘和虚盘 (1)实盘 ②有效期:

第一,明确具体规定受盘人最迟接受的有效期限

第二,不规定肯定的有效期限,按惯例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要约不可撤销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我国承认第一种和第三种。

2、发盘的分类:实盘和虚盘 (1)实盘

③生效:到达主义 ④撤回和撤销

注意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一,注明有发盘期限以及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

第二,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

信赖行事。

⑤对发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发盘的分类:实盘和虚盘 (2)虚盘 性质就是虚盘

(三)还盘

受盘人对发盘中内容不完全确定,而对原发盘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思表示。是一项新要约。

注意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还盘的规定,即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条款的修改和非实质性条款规定的不同法律效果。

(四)接受(Acceptance)(承诺) 1.接受的含义

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二)接受(Acceptance)(承诺) 2.接受生效的时间

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

(二)接受(Acceptance)(承诺) 3.接受的变更

? 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内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受发价人对发价的否定,所以不应当产生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 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视为接受,但发价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或发价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拒绝的除外。

(二)接受(Acceptance)(承诺)

4、接受的迟延

? 逾期接受

?一个新的发价,而不能认为是授受

?发价人及时通知接受人,承认该接受有效的

? 接受迟到

? 受发价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接受,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发价人,但因其他原因接受到达发价人时超过接受期限的,除发价人及时通知受发价人因接受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接受的以外,该接受有效

(二)接受(Acceptance)(承诺) 5.接受的撤回

公约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

(二)接受(Acceptance)(承诺) 6、承诺成立的效果

1、成立的时间

2、成立的地点

甲公司于200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公司的合同关系不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

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A公司应荷兰B公司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B公司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A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此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内作出,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要求A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分析双方理由的合法性。

三、合同的形式

公约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 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我国对该条款提出了保留,坚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但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因此实际上我国现在已经承认口头合同。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 交付

A、现实交付:代办运输;送货上门;上门提货 B、拟制交付

? 简单交付:所有权转让的合意代替实际交付

? 占有改定:当事人约定,权利转让后,卖方继续占有标的物 ? 指示交付:转让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

3、对货物品质瑕疵的担保 4、对货物权利担保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1)交货时间

第一,可以是时间点也可以是时间段

第二,时间段,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第三,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交货地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第一,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将货物交付于第一承运人则可。

第二,也不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

第三,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

强调注意: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事宜时,即卖方通过承运人把货物运交买方时,卖方还应承担下述额外的义务:

1、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具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负责订立运输合同;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可供买方投保的必要资料。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

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

注意:卖方未交付提单和保险单和未交付其他单据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前者可以成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后者不影响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买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德国G公司对宁波N公司园艺工具制造公司一直是商业伙伴,2007.10初,G公司在N公司的网站上看到其开发了A、B两款新产品,经与熟悉的业务员邮件往来询问工具性能、规格等情况后,觉得在德国会有较大市场,对A、B产品各订购了2000件,货值40万欧元。洽谈过程中,G公司提出由于该笔交易额大,同时该公司已与德国某大型连锁超市签订了该类园艺工具于2008年1月15日前的供货合同,希望保险险别由以往PICC的平安险改为一切险,N公司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同样CIF汉堡,信用证付款,12月31日前装运,合同同时约定质量检验、不可抗力、仲裁等条款。11月23日,N公司收到信用证,规定保险要按CIF价格加成20%投保,不符合惯例,遂向G公司提出改证要求。11月28日,收到重新开立的信用证。12月2日,N公司凭收货待付运提单、保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单据至银行议付被拒,后于12月5日提单经加批注货物已装运才被银行接受,顺利结汇。12月下旬,G公司获悉货物在途中遭遇碰损,40%货物严重损坏,12月底G公司付款赎单后,为按时履行和德国某连锁超市的供货合同,只能从法国以较高价格订购同类园艺工具代替这部分货物。而后,G公司要求N公司赔偿从法国重购货物的价款损失,N公司不允,认为本方已履行了CIF合同中卖方义务,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N公司是否应承担40%货物遭碰损的赔偿责任?G公司的货损应由哪方承担责任呢?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3、货物品质担保义务

(1) 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 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 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 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2004 .8.4,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签订了No.ITH94210-90 SUJ2(即日本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满仓SGS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合同明确规定质量为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9.8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坟。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

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按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分析,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这一项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 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违反了公约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公约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

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

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援引上述第41条和42条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的义务 2、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采取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手续,以便使得货款得以支付。 (2)确定货物的价格

第一,没有规定货物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按订立合同的时候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

第二,货物价格按货物重量计算。应按净重量来确定。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3)支付货款的地点(没有规定的情况)

第一,在卖方营业所在地。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在与合同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营业所在地

第二,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4)支付货款的时间

第一,合同没有约定时间的,则在卖方移交货物或单据时支付货款。也可采取付款与交单互为条件

第二,若货物需要运输,卖方可以将付款与交单互为条件

第三,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四,买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日期付款,无须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二)买方的义务 2、收取货物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支付货物。 (2)接收货物。 (3)检验货物

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五、货物所有权转移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作出统一规定。仅要求卖方交付货物和有关单据。

2、我国《合同法》规定 ? 交付之日起

? 拟制交付至合同成立生效之日起

? 所有权的保留:标的物已交付,当依约定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属于卖方

六、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二)特殊规定

(二)特殊规定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

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了标的物或提

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

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

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七、违约救济 (一)违约的分类 (二)违约救济种类 (三)救济请求抗辩

七、违约救济 (一)违约的分类

1、违约程度: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2、违约发生时间: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七、违约救济 (一)违约的分类 1、违约程度:

(1)根本违约:根据公约规定,根本违约应考虑以下几项情况:

第一,违约是否实质性剥夺了受损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并未预见也不可能合理地预见到此结果

第二,对违约行为的严格遵守是否为合同项下的实质性内容 和三,违约是有意所致还是疏忽所致

第四,违约是否使受损害方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依赖另一方当事人的未来履行 第五,若合同终止,不履行方当事人是否将因已准备或已履行而蒙受不相称的损失。

七、违约救济 (一)违约的分类 1、违约程度:

(2)非根本违约:合同当事人在履约中有缺陷,但对方当事人已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

区分意义: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七、违约救济 (一)违约的分类 2、违约时间

(1)实际违约:发生在履约期届临之日或之后的违约

(2)预期违约:发生在履约届临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或明确表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公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中止履行、迟延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 1、实际履行

注意两点:(1)未违约方提出实际履行必须考虑到法院地国的法律对此项方法的规定。

(2)必须有履行的可能性:第一,违约方有履行的可能;第二,合同目的实现还有可能性。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公约): 2、损害赔偿:

(1)主要要件:不以违约方过错为要件。但发生不生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但须遵守以下要件:

第一,此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或不能克服或不能避免的; 第二,发生不可抗力后,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三,不可抗力的赔偿损失免责不影响其他违约救济方式的进行。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公约): 2、损害赔偿: (2)赔偿范围:

第一,实际损失:标的物的直接损失和自己履行已付代价。

第二,利润损失:违约方根据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对违反合同预

料到或应当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注意:一方违约,他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协助原则,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公约): 3、中止履行:

(1)原因:一方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一方以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义务。 (2)程序: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公约): 4、迟延履行宽限期

(1)未违约方的自由选择;

(2)在宽限期内,未违约方法得采取其他救济方式;

(3)宽限期届满,未违约方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救济自己的利益损害,不受宽限期的影响。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公约): 5、宣告合同无效

(1)只有在根本违约时产生; (2)不影响其他救济方式的并用。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我国): 6、定金

(1)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规则:给付定金方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我国): 7、违约金

(1)违约金分类

第一,惩罚性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可以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即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金,也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4条条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下的违约金则属惩罚性违约金。

第二,赔偿性违约金:当事人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相当于履行的替代。不能与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并用。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我国): 7、违约金

(2)违约金的比例。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参照定金比例,违约金约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我国): 7、违约金

(3)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 ① 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第一,履行行不能、履行拒绝情况下,只能选择一种; 第二:迟延履行:实际发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第三:不完全履行:修理、更换、重作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我国): 7、违约金

(2)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 ②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第一,在迟延履行下约定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

第二,其他情况下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不能与损害赔偿并用。

七、违约救济

(二)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规定(我国): 7、违约金

(2)违约金与其他违约救济方式 ③ 违约金与定金。

只能择其一使用。(可以探讨)

七、违约救济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1)根本违约之下的选择

(2)买方应在通知卖方违约同时或合理时间内提出此方法。

七、违约救济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2、要求对货物不符进行修补 (1)修补的成本低于赔偿损失

(2)买方应在通知卖方违约同时或合理时间内提出此方法

七、违约救济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3、购买替代货物(转买权)

(1)卖方根本违约,买方解除合同。

(2)注意购买的时间:在宣告合同无效时或合理时间内;

(3)替代物的时价: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接收货物的时价。

七、违约救济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4、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1)卖方主动行使的救济方式

(2)补救未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迟延 (3)买方未宣布合同无效

七、违约救济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5、要求减价

(1)买方已付款或未付款都可以选择此方法

(2)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如买方购买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为一等品,价值为10万美元,假定交货时价格不变,其价值仍为10万美元,货物运到目的地发现严重受损,价值4万美元,二者的比例为5:2,则买方可减价6万美元。仅付4万美元。

(3)卖方可以通过补足数量或修补方式救济,而买方拒绝的情况除外。

七、违约救济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6、拒绝收取货物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全部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他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

七、违约救济

(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1、转卖货物

(1)买方根本违约(不付款或在宽限期内拒绝付款) (2)卖方解除了合同,终止了自己的履行义务 (3)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转让

七、违约救济

(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通知买方规格,并给予买方一定合理时间确定

七、违约救济

(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 3、要求支付利息

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1.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

2.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三、我国海商法规定 四、提单

五、无单放货的规定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通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交由收货人的收取的合同。该运输合同主要通过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等方式完成的

1、承运人: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3、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一)定期船舶运输(班轮运输) liner service 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旅客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

现在分为传统杂货船班轮运输和集装箱班轮运输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二)不定期船舶运输(租船运输):通过出租人(船东)和承租人(租家)签订合同的方式来确定船舶营运方式。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

1、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即由船东(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在此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

2、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据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来租赁的,租船市场上最活跃,且对运费水平的波动最为敏感的一种租船方式。一般可分为:按单航次、来回航次、连续单航次和连续来回航次等方式租赁船舶。在国际现货市场上成交的绝大多数货物(主要包括液体散货和干散货两大类)都是通过航次租船方式运输的。以运输货值较低的

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一、公约

(一)1924年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责任。但内容明显维护承运人的利益

(二)1968年维斯比规则:为了维护华文利益和航运业欠发达的国家利益

(三)1978年汉堡规则:公平地分配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风险责任 中国:未加入三个公约。1993年的海商法基本沿用了海牙规则的责任制度,同时也采用了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一些合理规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海牙规则: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货物不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2、维斯比规则:两个国家港口之间的有关货物运输;包括活动物。 3、汉堡规则: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包括了活动物、装运工具和舱面货;并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对货主负责(我国采取此条规定)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一)海牙规则:钩至钩(货物装上船舶到卸离船舶为止)。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在提单上注明增加承运人的义务,但不得违背国际公约。 (二)汉堡规则:港至港。注意:货物卸港后在港的停留期间,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和托人通过提单注明方式延长责任期间的除外。

四、承运人的责任

(一)海牙规则:收货签发提单;开航前或开航时的恪守职责;谨慎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二)汉堡规则:除此之外,规定了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 我国采取了汉堡规则

装载、搬运:承运人应按货物的种类,使用与货物相适应的装货工具,小心操作。

积载:承运人须按货物本身的特性一,使用不同的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重量、价格和禁忌等要求放置在舱内的适当部位上。 运送:使用在装货港装货的船舶和通常的航线

保管、照料:承运人接货后,若未能马上装船而须保存仓库时,须妥善保管和谨慎照料,以防货物被窃。运输时,应注意通风、温度等因素的影响

卸载:到目的港后,应心妥善和谨慎之责。造成损失,应负此责。

? A船系一艘帽制造好的货轮。在其第一次航行中,机房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都被设计集中安放在机房内,而火情恰恰就起于机房,导致船员们不能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

? 某船公司于冬季自北欧某港口装上一批打印用的卷筒纸运往远东地区。在北欧装货的时候是冰天雪地,卷筒纸的温度亦很低,装船时简直是冰块一般,但在运往途中经过炎热的地区,温度相关很大,结果抵达目的港后,发现绝大多数纸张由于吸入湿气而起皱。货主以承运人未能妥善照料和保管货物为由,要求赔偿损失。承运人则抗辩称,全船船员为了照料和保管这批纸几乎不分昼夜守信在卷筒纸旁边,可谓已尽妥善和谨慎照料、保管货物的义务。损失的产生纯系纸张易吸水这一内在货物特性使然。加之,该批货在北欧闭时正是严冬,纸的温度亦很低,而在远东途中却要经过炎热的地区,温度相关甚大,这样就使得暖空气和湿气遇冷凝聚成水,如此造成货损的原因实与承运人无关

五、承运人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或损坏或延迟交付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除托运人已就货物 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在提单中注明外) (一)海牙规则: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二)维斯比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00金法郎。

(三)汉堡规则: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835特别提款权。对延迟交付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及责任基础

(一)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我国采取此原则)

(二)汉堡规则——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承运人应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因货物或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本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的要求的措施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A、承运人在船舶航行或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过失或不履行职责) B、因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外原因引起的火灾 C、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或人为力量 D、救助或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E、由于货方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F、货物本身特征或缺陷的损失

G、虽恪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H、非因人或其代理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损失

1、某轮途中与他轮发生碰撞。货主以该轮船长原本并未取得合格有效的职务证书且明显无能为由,主张该船不适航而索赔。

2、某船在航行中,燃油舱内燃油因天气寒冷而冻结员将舱回执,以使融化,但因不慎,加热温度过高燃油舱上的货舱温度增高,舱内装载的大豆损

七、索赔与诉讼 索赔时间

(一)海牙规则:货主应以书面通知形式在提货时当场提出;若损坏不明显,应在3天内提出

(二)汉堡规则:应在提货后第1个工作日内;若损坏不明显,应在15天内提出;延迟交货的,应在60天内提出 诉讼时效:

(一)海牙规则:1年

(二)维斯比规则:经双方同意,可延长1年。

第三节提单制度

一、提单概念 二、提单的种类 三、提单的性质 四、提单的保函 五、提单的转让

六、托运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含义

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二)提单分类

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不可转让提单和可转让提单 3、按提单抬头的可转让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4、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

A、已装船提单 :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B、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请求,于货物装船前签发的提单

2、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

A、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具体填写特定收货人的名称

B、不可转让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进行流通转让的提单。

3、按提单抬头的可转让提单

A、不记名提单:提单上没有指明收货人而仅填写交付持票人的提单 B、记名提单: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的提单,即由托运人在收货人一栏中填明某一特定收货人的名称,承运人也只能将该提单项下的货物交给这一特定收货人。

C、指示提单:指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中“凭某人指示”的提单

4、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A、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自力所能观察到货物表面的状态

货物残损是由于海难所致,承运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责任可以免除。 B、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及/ 包装外表状态受损或缺陷加批注的提单。例如,提单上有“包装破损”“渗漏”、“被雨淋湿”等有关批注,即构成不清洁提单

国际航运公会规定,载有下列批注的提单,不构成不清洁提单: 1、不明显地指出货品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例如旧箱、旧桶等。

2、强调对于货物性质或包装所引起的内附,承运人不予承担责任,例如,“易腐烂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腐烂不负责任”。

3、否认承运人对货物内容、数量、尺码、质量或技术规格的确知,即“不知条款”。例如,“托运人提供的重量,承运人不负责货物的减重。”

4、提单上载有”重量、尺码、数量、状态不详、据称“等字样的提单不失为清洁提单。

甲国的卖方A公司向乙国的买方B公司出售1.2万吨精炼白糖,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期是2004年3月或4月,装运港为丙国的C港,目的港为丁国的D港。2004年3月20日,卖方负责订租的E轮到达C港,并马上装货。4天后,货快装运完之时,忽然发生了火灾,由于食糖受到了烟薰和灭火水的浸湿,致使2000吨受损,丧失了商销性,于是,受损部分被重新卸岸。其余的1万吨被安全运往目的港。承运人并签发了两张提单,第一张提单上写明了装运的食糖重量为1万吨;第二张提单对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并写了重量为2000号。但同时还载有”重量、尺码、数量、状态、内容和价值不详“的这样一项条款

注意:几种特殊的提单

1、倒签提单:提单上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货物已经装船)

2、预借提单:货物没有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托运人预先从承运人借出提单,用于结汇。

(三)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向托人出具的收据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四)提单的保函 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提单保函效力仅及于托运人与承运人,对任何第三人无法律效力

广西土产公司向意大利米尼美德公司出口木薯片,该外国公司租用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柳林海号轮承运木薯片。装货后,广西土产公司要求船长在途中晒货,防止货物出汗霉损。船长在收货单上作了批注”至卸货港台发生短重,概不负责。“为了取得清洁提单,广西土产公司向船长保函,上面写到”如因开舱晒货,至趣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方负责“。船长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柳林海号轮到达法国目的港卸货短重566吨,收货人向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索赔70多万法郎。为此,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据保函向广西土产公司索赔并诉讼至广州海事法院

1、保函的效力如何? 2、承运人对其签发的清洁提单是否应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其赔偿后是否有权向托运人领导追究偿?

(五)提单的转让 1、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2、提单抵押转让

注意:可转让提单的种类

(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2、承运人的义务 3、托运人的权利 4、托运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