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B公司为A公司在中国的独家代理。不久,A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中国C公司作该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 问:A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4、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为什么?
5、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一批精美瓷器,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买方对货物的过目或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该公司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但遭到拍卖行的拒绝。问: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综 合 案 例
案例1:我国A公司从日本B公司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大连,199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B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B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B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大连港后,A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视机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B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B公司负责,并建议A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现问: (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4)A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2: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公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现问: (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 (4)我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3:美国T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2007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直洛斯艾利斯950美元。由T公司在签约
后20天内先行支付L公司4096美元的定金,同时规定,所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给付了4096美元的定金,L公司将货物装运,于5月2日将一个集装箱货物交付给布宜洛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该代理公司是T公司指定的的承运人。L公司在布宜洛斯艾利斯的货运站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T公司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洛斯艾利斯市突遇罕见大雨,由于货运代理公司疏忽大意,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美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汇付所余60%贷款。巴西 L公司于2007年7月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申诉。问:本案中L公司是否已完成交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