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7〕311号)修正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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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六级设备事件; 4.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六级、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5.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火灾事故;

6.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安全事故(件); 7.省公司级单位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列入Ⅱ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3个月至一年内禁入相应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承揽外包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相应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三年内不能担任外包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Ⅲ级“黑名单”。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承包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纳入Ⅲ级“黑名单”: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六级人身事件;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七级电网事件;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七级设备事件; 4.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5.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火灾事故;

6.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安全事故(件); 7.地市公司级单位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列入Ⅲ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3个月至一年内禁入相应地市公司级单位范围内承揽外包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相应地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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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级单位范围内一年内不能担任外包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黑名单”由发包单位安质部门收到(或形成)事故(件)调查报告后三日内,依据报告结论起草“黑名单”,逐级上报至Ⅰ、Ⅱ、Ⅲ级“黑名单”对应的审定单位安质部门,安质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物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公布,并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进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黑名单”所列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禁入时间从“黑名单”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禁入期满后承包单位应向“黑名单”发布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发布单位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移出“黑名单”。在禁入期,各级发包单位严禁采购“黑名单”上的承包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承包单位,在禁入期内积极组织整改,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可提出提前解除“黑名单”管理的申请,由发布单位安质部门会同业务部门组织核查确认后批准移出“黑名单”,并通报物资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纳入“黑名单”时承包单位正在实施(或已签订合同)的外包项目无法终止的,发包单位应将其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采取加大检查频次、派驻专人监护等措施,督促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五十五条 承包单位若发生以下情形,可不列入“黑名单”管理,但应在省公司级单位范围内将其列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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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并由发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约定,对其采取约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限制采购等相应处理。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事件,未达到列入“黑名单”条件的;

2.严重违章;

3.造成责任性重大隐患; 4.不按计划治理隐患;

5.安全资信变化但不履行变更手续;

6.发包单位认定其他有必要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 7.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发包单位安质部门负责起草“负面清单”,并会同业务部门、物资部门审核确认后正式公布,报发包单位所属省公司级单位安质部门备案,并在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发布。

第五十七条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后未按要求整改,或屡次发生应列入“负面清单”管理情形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单位有造假、篡改、瞒报等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列入“黑名单”或“负面清单”管理;对于多次列入“黑名单”的,将视情况永久取消该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加公司系统外包项目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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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建立外包项目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机制,根据承包单位在外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安全管控工作、管控效果以及项目负责人安全履职能力等,在外包项目实施完毕后,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能力作出优、良、一般、差的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5),并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

第六十条 对持续保持良好安全记录且安全管理能力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的承包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在外包项目采购时,应在技术、商务评价中给予加分,优先选用。对评价为差的,则应在技术、商务评价中给予减分,谨慎使用。

第六十一条 外包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事故(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依据安全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对在业务外包工作中不严格落实本办法的发包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的外包项目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外包、劳务外包六种外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