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版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信息、执业资格、持证上岗、人证一致、安全培训考试、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等情况;
(二)核查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明细表及其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
第七章 实施过程安全管控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应根据国家法规制度、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包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管控。
第三十四条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如有)人员进入外包项目实施现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公司制定的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外包项目所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检查、检测、保管,确保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三十六条 发包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外包项目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开展外包项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预警管控等工作,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修正版
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外包项目实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应保持稳定,上岗时应佩戴有本人照片、单位、姓名、工种、有效期等信息的“胸卡”。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核心人员变动必须报发包单位批准,并同步更新登记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认真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如有)、发包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常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开展反违章工作,严肃查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四十一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所需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工作票或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必须由发包方负责。
第四十二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所需机具设备、工器具由发包方负责配备,并安排有经验、有资质人员负责操作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等关键设备。
第四十三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劳务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由发包方提供,承包单位对使用维护负责。
修正版
第四十四条 采取劳务外包或劳务分包的项目,劳务人员不得独立承担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发包方有经验人员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向承包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应与施工人员“同进同出”。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运行场所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实行“双签发”。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动态掌握外包项目实施情况,对承包单位在外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承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规定的情况、现场违章行为及责任性隐患,要如实记录到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如有)应落实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安全方案并监督实施;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旁站和巡视等,及时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时应下达停工令。
第八章 “黑名单”及“负面清单”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要求,公司对发生安全事故(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混乱的承包单位及其
修正版
项目负责人实行“黑名单”和“负面清单”管理。
第五十条 “黑名单”管理是对安全事故(件)负有主要责任的承包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公司一定范围和时段内禁入。“黑名单”分Ⅰ、Ⅱ、Ⅲ级,Ⅰ级由公司总部审定发布,Ⅱ级由省公司级单位审定发布,Ⅲ级由地市公司级单位审定发布。
(一)Ⅰ级“黑名单”。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承包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纳入I级“黑名单”: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三级以上人身事故;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以上电网事件;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四级以上设备事故; 4.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5.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 6.发生对国家电网公司有严重负面影响的安全事故(件); 7.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列入Ⅰ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3个月至一年禁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承揽外包项目(具体禁入时间根据安全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确定,以下同),其项目负责人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两年内不得担任外包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Ⅱ级“黑名单”。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该承包单位及相应项目负责人纳入Ⅱ级“黑名单”: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四级人身事故;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六级电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