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 下载本文

第三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区分各类公共服务不同性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采取不同的购买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且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涉及基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服务类、基本住房保障类、社会工作类、社会保障服务类、法律援助类、医疗卫生服务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类、残疾人服务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服务类、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类、公共交通服务类、市场监督类、其他公共服务类等领域的服务项目,均可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精心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参照《目录》(附后)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 5 / 9

划,报同级财政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 》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公共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公共服务。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主要由政府负担费用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购买服务岗位。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特定公共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购买服务岗位,开展特定公共服务。适用于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标准化服务,如残疾人康复、不良行为人员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无自理能力人员特护服务等。

(三)公建民营。由购买方提供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特定公共服务,或直接将政府办公共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经营管理。适用于基本公共教育、社会化养老服务、残疾人机构托养等。

(四)民办公助。购买方通过定额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特许经营等手段,支 6 / 9

持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特定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适用于学

前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化养老服务、文化体育休闲、公共管理服务等。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加快购买服务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合理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本年度服务项目,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凡不符合规定范围及相关要求的购买服务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即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随着公共服务发展,新增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对突发应急的服务项目,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及标准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方式,合理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程序,资金拨付可实行预付款、分期付款、事后结算等拨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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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协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制度办法,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参与承接主体资格(等级)认定。编制部门负责购买主体资格认定工作。

(三)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操作办法,包括服务标准、质量、条件、方式等;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向社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组织绩效考评等。

(四)承接主体:提供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材料;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范围及项目、重新认定承接主体资格(等级)的依据。 8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