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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

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4]7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4〕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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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 2 / 9

目。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

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第二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承担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并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的各类机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

第七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 3 / 9

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

可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第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厘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关编制管理、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4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