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练习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2)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3)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开庭了,但是没有公开进行。此程序是否正当?为什么? (5)如果商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食品厂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商场希望再次寻求法律救济,应当申请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答: (1)此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2)此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换句话说,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则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3)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或者是上诉,也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4)此程序正当。因为仲裁虽然需要开庭,但是通常情况下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要公开进行,可以公开进行。

(5)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实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则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否则应当向人民法院诉讼。

5、2000年1月12日,机电公司与机械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电设备加工合同,合同约定,

机械加工公司于2000年2月底之前为机电公司完成一套机电设备加工任务,部分原材料及加工费总计为66万元,于设备交付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单独签订一仲裁协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后,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机电公司于2000年5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机械加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在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对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判决。判决作出后,机械加工公司以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为由上诉。 请问:

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有效?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理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就上述争议,机电公司申请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责令机械加工公司重新加工设备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裁决,那么,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

答:1.机械加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为有效。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独立的仲裁协议书,本不应当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机电公司起诉时并未表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时也不知,此时,作为被告的机械加工公司如果就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而机械加工公司却应诉答辩,意味着双方愿意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2.如果机械加工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后,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有效,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当事人之间有

效仲裁协议的存在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3.该仲裁裁决就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作出的裁决部分为有效;而就违约金部分作出的裁决为无效。这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仅对仲裁机构产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而且同时也限定了仲裁权行使的范围。在本案中,仲裁协议是就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约定,而不涉及违约金问题,因此,该仲裁裁决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6、1995年9月,望龙实业公司与海辰食品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1996年4月,双方发生争议,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 A 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望龙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望龙实业公司所在地的 B 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海辰食品研究所担心 B 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望龙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望龙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3)海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指明具体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2) 新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3) 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应起诉。

(4) 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正确。

(6)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上诉;因为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不影响上诉权。

7、2003年7月,上海市奥杰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3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杰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杰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遂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定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奥杰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