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7-2020)(规划文本)
第十二章 附则
第66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总报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67条 本规划是指导扬州市城市综合交通建设的法定文件和进行建设管理的依据,在城市
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本规划。
第68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单独编制的道路红线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停车发展规划、物流设
施规划、交通管理规划、交通安全规划等专项规划,均应依据本规划进行。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