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设计合同 下载本文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按时完成设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订单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5、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6、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7、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一)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二)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 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 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送达

1、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2、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3、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地址:

甲方邮政编码: 甲方电话号码: 甲方传真号码: 甲方收件人:

乙方地址:

乙方邮政编码: 乙方电话号码: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收件人:

4、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 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签章(两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