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的目标与调控手段 下载本文

论宏观调控的目标与调控手段

【内容提要】:本文对宏观调控的目标作以简要展开论述,重点对宏观调控手段加以分析。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同时指出应关注在宏观调控中普遍采用的财政、货币、计划、产业手段,对其加以界定与规范。

【关键词】:宏观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手段

宏观调控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经济学中,指的是国家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总量进行调节以期趋近经济均衡目标的行为过程。(1)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伴随着市场失灵而出现的,因此,宏观调控的目标也就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而设定的。

一、宏观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即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西方经济学界基本一致地界定为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方面。这种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四大目标基本反映了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方面,即考虑到了封闭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问题,又考虑到了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问题;二是四个方面都有其对应的理论依据,为相应的政策制定和操作提供了可能性。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2)这是与我国国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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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并同经济学理论研究相符合的决定。

(一)促进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是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指标,是一个宽泛、综合的概念。它既体现经济总量的增加,也体现人均收入的增长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同时,总量上的增长是建立在比例协调、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的基础之上的。国内生产总体的年增长率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指标。经济增长速度是否适度,在不同国家判断标准不一样。

(二)增加就业。

扩大就业不但能更加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而且能使居民收入的普遍增长。因此,增加就业既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标志,也是社会公平和稳定的体现。经济中总供给大于总需求会造成失业,同时经济发展中的经济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也会带来失业。失业会增加社会福利支出,加重财政负担,失业率过高还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在我国存在着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但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这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慎重掌控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并通过促进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开发落后地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手段来增加就业。

(三)稳定物价。

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大体稳定是经济健康、平衡发展的保证,企业和个人可以在较为稳定的价格下安排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平衡增长,避免经济波动。而无论是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都会带来人们价格预期的紊乱,影响各类经济行为主体的判断和信心,扭曲资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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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为了保持物价稳定,首先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社会总供求的平衡关系、劳动生产率增长与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使货币与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四)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是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国际收支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中出现顺差和逆差都需引起高度重视和警觉。长期的经常项目逆差会影响币值稳定,增加通货膨胀压力,同时会大量消耗国际储备并降低国内、国际对本国的信心,出现资本外逃,投资环境恶化,削弱国际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现经济危机。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的汇率政策和资本流动管理手段,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十六大提出的目标是要求保持四个经济总量之间的平衡,在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下,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未来的宏观调控基本法中,我们也应当秉承这一目标,将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对理论上存在的调控手段分类的分析

1、宏观调控手段也称宏观调控措施,由拥有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机关实施。一般认为,它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于上述三种手段在宏观调控实施中具体运用的问题,杨紫煊教授表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或者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配合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提法不能认为是错误的,但是前者容易使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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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三种手段是并列关系,没有主次之分;后者使人认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同行政手段有主次之分,经济手段同法律手段是并列关系。事实上,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都同法律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同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软弱无力的。所以,他认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手段,但是采取以法律为形式的经济手段或者法律化了的经济手段,同时辅之以法律为行使的行政手段或者法律化了的行政手段。总之,以法律为形式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也就是法律手段。(3)邱本教授认为,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其中应以法律为主,因为只有依据法律的宏观调控才能遵照严格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宏观调控,持续稳定,只有通过法律,宏观调控的内容尤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范围才能精确化。(4)比较两位学者对此问题的阐述,可以发现,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三者之间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得到界定,这样就不能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一个清晰的解释。

2、弄清楚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运用是在什么背景下和语境中提出的,对于我们理解这三种手段和区分会有所帮助。1989年11月,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各项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关于宏观调控三种手段的政策性文件的表述,被经济法学界所采用。但由于该文件缺乏对这三种手段的准确定义,经济法学界在应用时也就没有一致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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