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王建平 下载本文

(二)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四)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五)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六)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六)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法律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法律行为的标的等。 1.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所谓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一个法律行为成立所具有的不可缺少的事实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2.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所谓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一个法律行为产生法律上效力,而必须具备的实质性要素。法律行为的生效以成立为前提,属于价值范畴,暗含了现行法律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制,以及一定的价值取向。

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标的合法、可能,以及确定和妥当。(3)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在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时,条件的成就和期限的到来,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特定形式要件等。

四、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界定与构成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从事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其具有复杂的内部构造。

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构成。 (一)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认形式 默认形式,指当事人不直接表明其内在的意思,只是法律或相对人根据其特定行为的外在特征,从而,按照一定的法定逻辑或生活逻辑,推定行为人所具有的内在意思的法律行为形式。默认形式可以分为推定形式、沉默形式等。 (三)意思表示的类型

1.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独立的意思表示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 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游戏表示

游戏表示,指行为人基于游戏的目的,而作出的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真意保留

所谓真意保留又称虚假表示、非真意表示,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作出并不反映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游戏表示相比,真意保留的特征,在于表意人掩盖了自己真实的意图,具有欺骗的动机。

(三)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不表示其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不许有欺骗第三人的必要,只要具有隐蔽性即可和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的同谋即可。

(四)表示错误

错误表示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上的错误或者欠缺认识,从而导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所表现的表示行为不一致。例如,误将甲物当乙物购买,误把A当成B从而支付给本应属于B的货款。表示错误属于无意识的非真意表示。

二、意思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一)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欺诈,又称诈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相对人基于此判断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二)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法手段和事实,对对方进行恐吓或威胁,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精神状态,并因此作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有学者将欺诈分为胁迫和强迫等。

(三)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所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所谓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若具备了欠缺部分要件,该行为即可依法部分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无效法律行为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绝对无效。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法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条件界定与分类

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加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将其法律行为的效力,通过附款的增加,给予限制或者干预的情形,为世界各国人民利益交易或者民事活动的惯例。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具有如下特征: 1.条件为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行为之附款。 2.所附条件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3.所附条件条件应为不确定的事实。 4.条件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性条款。 条件有以下分类: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二)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1.条件成就

条件成就,即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内容已经实现。条件成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或消灭法律效力。但是,条件的成就,必须是自然的,而不是人为的。

2.条件不成就

条件不成就,就是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确定地不实现或者不出现。条件不成就的法律后果,与上述的条件成就的情形恰好相反。同样,要强调的是,条件的不成就也是自然的。如果人为地阻碍条件地成就,从而出现了条件不成就的后果,则不能构成条件的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期限界定与分类

期限,就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的时间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附款。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前提条件。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学理上有如下分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2.确定的期限与不确定的期限。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行为的解释,即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即相关要素,如意思表示的到达与否、法律行为的形式等,依据一定的方法所给予的解说、推演和释明。之所以会发生法律行为的解释,完全是因为法律行为在进行的时候,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需要明确化、具体化,以及纠纷争议解决的效率化的需求。

法律行为解释的主体,可以是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当事人,甚至民事案件的案外人。但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的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而言的。 法律行为需要进行解释,主要是因为民事活动中,要使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字等。而法律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专业性,以及特有的语境等等,还有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的时候,可能出现的疏忽,往往导致法官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

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从解释所依据的标准和手段进行分类,可以作出以下类型区分: (一)文义解释 (二)目的解释 (三) 整体解释 (四)习惯解释 (五)公平解释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定义

一、民事权利定义

民事权利,有多种解释。通说认为,即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一定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障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当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侵害其民事权利的享有、行使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在理解民事权利的定义时,要注意将权利与权限区别开来。所谓权限,是法律授予的,由当事人的行为使其发生作用的法律地位。根据这种地位,一方当事人须根据他方当事人的意思为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的特征,主要有:

(1)民事权利是基础性的权利,具有基础性。(2)民事权利的主体、种类、数量以及范围、所受到的保护等,在质、量和规模上,都是普遍的和空前的,因而具有广泛性。(3)民事权利往往与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权利本身的利益性,以及抽象性相联系,因而又具有观念性。(4)民事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只要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享有、行使和救济其民事权利,则当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所以,它还具有效力性。(5)民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时间、空间的界限限制,因此具有时空性。(6)民事权利作为法定权利,在享有、行使,以及实现和救济的过程中,还是受到各种各样的条件因素的制约,所以,它又是具有条件性的。

二、网络民事权利

只要网络利益合法,内容具体明确,并可以通过一定手段予以支配,就可以赋予其民事权利的性质,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这些构成民事权利的网络利益。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二)绝对权、相对权

(三)财产权、人身权和二者兼备权 (四)应然权利、实然权利 (五)专属权、非专属权 (六)主权利、从权利 (七)既得权、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