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王建平 下载本文

四、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明确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即确定了住所,即容易确定民事权利的享有地、民事义务的履行地,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地,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场所,确定自然人特定法律行为的实施地,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等。 (二)住所的确定

第一,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采主观标准。即以具有长久居住意思的地方为住所。

第二,英美法国家,则采客观标准。即以事实上长期居住的地方为住所。第三,折衷标准。综合居住意思和实际居住的事实,以有永久居住意思的居住地为住所。《瑞士民法典》即采折衷说。

五、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定义和条件

1.宣告失踪的定义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第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确认失踪的事实,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况。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法院宣告其失踪的事实依据即不复存在,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六、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定义和条件

1. 宣告死亡的定义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第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一样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人身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关系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被宣告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应恢复原状,人身

关系则视情况不同而作不同处理。 1.人身关系的处理。 2. 财产关系的处理。

第三节法 人

一、法人解说

(一)法人的定义与特征

法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市场经济较发达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社会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给法人下的定义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本质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3.法人实在说

(三)法人的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主要划分为公法人、私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等。

2.英美法系国家将法人主要划分为集体法人、独任法人,划分的标准是法人社员人数的多少。

3.我国民法对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作为一种组织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区别。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志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四、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定义、法律特征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1.意思机关,又称为权利机关或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2.执行机关,是具体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意思的机关,如公司的董事会。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3.监督机关,是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会。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

(一)法人民事责任的特点

1.法人民事责任是法人的独立责任。 2.法人民事责任是有限责任。

(二)法人相关机关、机构、人员活动与法人的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人的变更、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第四节 合 伙

一、合伙的定义 (一)合伙的定义

合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一定的目的,按照协议形成的联合。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长期合伙、临时性合伙,形成组织形式的合伙和简易松散的合伙等。

狭义的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二)合伙的法律地位

由于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形成的联合体,既具有合同性,又具有组织性。传统民法强调合伙的合同性,将其作为一种合同关系规定在民法的债编,不认为合伙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不承认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各国立法越来越重视合伙的组织性,对合伙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有条件、有组织的合伙,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 (三)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一种社会组织。 2.合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 3.合伙是典型的人合性组织。

4.合伙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 (四)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法人合伙

2.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3.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二、合伙的成立

(一)合伙成立的条件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了合伙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合伙成立的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三、合伙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一)合伙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对合伙事务的知情权

(四)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五)有害合伙利益行为的禁止

四、合伙的财产

(一)合伙的财产构成

合伙财产,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它由两部分构成:(1)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合伙财产;(2)合伙经营所获收益等。 (二)合伙财产的权属

我国《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人的共有权

合伙人的共有权应是按份共有。合伙人的共有权,因合伙的特殊性受到限制。

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退伙

退伙因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 六、合伙组织、合伙人的民事责任

(一)合伙组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民事责任

合伙债务,是在合伙经营中产生的依法属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使合伙发生债务后,既可能由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民事责任

合伙组织不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以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七、合伙的解散

(一)合伙解散的事由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了合伙解散的法定事由。 (二)合伙解散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