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炼化公司1.5万吨/年硫酸铵装置
甲 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设计方: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乙 方:石家庄英之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硫酸铵蒸发结晶成套设备
技术协议
2011年1月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
代表签字: 日期:2011年1月13日
设计方: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石家庄英之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日期:2011年1月13日日期:2011年1月13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石家庄英之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方),就大庆炼化公司1.5 万吨/年硫酸铵蒸发结晶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检(试)验、验收、包装、运输等达成如下技术协议,本技术协议作为商务合同的附件,与商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总则
1.1 本技术协议仅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1.5 万吨/年硫酸铵蒸发结晶成套设备的订货。
1.2本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规定,也未充分的引述有关标准及规范的条文。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相关的国际、国内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3本协议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乙方、国家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4设备的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检验、试验和交货应按照设计方提供的技术规格书、相关标准、规范和本技术协议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1.5乙方确保供货完整,以能满足用户的安装运行要求为原则,即使未在本协议、投标文件、商务合同中明确的,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现缺项(属乙方供货范围),也由乙方无偿补足。
1.6乙方如对本协议以及以本协议为基础的招标文件的要求有不同的见解,或对产品参数与订货要求有偏差时,则应在报价时提出供甲方确认。如乙方没有提出此类文件,则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将被认为完全符合甲方文件提出的要求。
1.7设计方保留合同生效前对本技术协议增加、删除、修改的权利。
1.8甲方、设计方对乙方提供资料的确认,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乙方对合同所有条款应负的责任。
1.9乙方或乙方的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资质。 1.10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中个别条款存在异议,应事先向甲方及设计方提出,由三方协商解决。
1.11乙方技术文件的计量单位除温度、压力和管口直径外均采用SI制。温度采用摄氏度;压力单位采用兆帕,并注明是绝压还是表压;管口采用毫米。
1.12出厂质量检验、试验、图纸资料的提供、现场到货验收、指导现场安装、调试等为乙方工作范围,乙方应提供检验及试验报告。现场到货验收及安装属于甲方的工作范围。
1.13为确保产品正确安装、操作及维修,乙方应提供所有必须的或附加的设备、附件的清单,即使这些设备在规格书中未列出。乙方同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14本技术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后随设备采购合同一起生效;生效后的技术协议作为设备采购合同的附件,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设计、制造依据
2.1设计方提供的设备请购文件。 2.2甲方在本技术协议中提供的技术要求。
2.3上述技术要求中所引用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当上述依据中的条款发生矛盾时, 应按严格者执行。
2.4工艺和设备设计数据以主条款为主。附件数据表中的数据与主条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