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据,则第三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类推适用《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另有观点认为,第三人清偿导致债务消灭,债务人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了利益,第三人可以适用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四、最高法院关于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 通过从公开信息渠道可以查询的司法案例分析,有关债务加入的纠纷集中在债务加入的认定和法律效果(责任形式)上,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保证、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第三人加入债务后,第三人承担何种责任?现有司法案例尚无涉及到第三人追偿权问题的,原因可能在于,追偿权问题只能在债务加入纠纷中债务加入的性质已经确定,并且第三人已经履行债务后才可能出现,所以在债务加入纠纷中一般不涉及追偿权问题,而一旦第三人履行完债务后行使追偿权的,则原债务加入三方债务关系演变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方债务关系,即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对之前的债务加入三方关系已不做深究,所以在判决中没有体现或者一笔带过,在公开信息渠道中难以查获。
关于债务加入纠纷司法案例的另一个特征是,各级法院处理的债务加入案件标的虽然相差甚大,但是面临的问题几乎一致,即前段提及的债务加入的认定和法律效果(责任形式)。这与前文提到的最高法院通过调研总结的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点正好吻合。 有鉴于此,本文仅选取
最高法院公布的债务加入案例分析总结裁判规则,即考虑到其权威性亦照顾到反映司法实务问题的全面性。总结最高法院债务加入司法案例,关于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如下: (一)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商事实践中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至少具有三重含义,即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或者债务转移。 何种含义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须结合债权人表态、当事人事后实际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三)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下,如债务承担协议系只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则不适用法复[1997]4号批复的规定,第三人可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如果债务承担协议系由债权人、第三人、原债务人三方签订,则适用法复[1997]4号批复的规定,第三人不能行使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四)当事人承诺共同对债权人债权负责的,构成债务加入,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五)判断第三人愿意承担债务的承诺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 (六)第三人在债务合同上签字确认但并未约定承担的还款
比例,事后债务人、第三人分别向债权人偿还部分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于全部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七)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前述最高法院裁判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现行法关于债务加入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极大的参考性。究其内容,主要集中于债务加入的认定以及第三人责任形式的判断上,其中部分内容在地方法院已经通过审判指导的形式正式发文,具体指导着债务加入纠纷的处理,例如苏高发审委[2005]16号纪要第十八条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可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无异议的除外。”即是债务加入关系成立的一条推定规则。
五、债务加入法律实务注意要点 通过前述关于债务加入的理论分析以及裁判规则总结,对于本文开头部分展示的
债务加入三个主要争议问题都可以做出相对较为准确、合理的回答: 1、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 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不免除债务人义务。 2、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 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还款责任。 3、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基础可以为不当得利,也可以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自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求偿。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可以参照前述结论,并结合当事人间债务加入纠纷具体情况,依法裁判。从法律实务的角度,为了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带来的司法裁判不确定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防范措施:(一)三方债务加入协议。 在所有形成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合意中,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债务加入协议是效力最为确定、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最小的一种合意形式。 三方协议能够反映各方诉求,对于三方都有效,避免了意思表示因传达、通知等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最能够获得认可的一种债务加入协议形式。 如果确实因主、客观原因不能达成三方协议,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退而求其次的协议形式债权人与第三人的两方协议,如果债权人仅与债务人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