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总复习 下载本文

(二)司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司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那些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司法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才能成为司法主体。在我国,按照现行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程序法定性 3.判断的权威性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有其基本要求,可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

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司法责任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合法原则

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案件的审理和案件的裁判建立在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三)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不包括权力机关,不是非法干涉)。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第四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督(特指检察院)。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本章所论述的法律监督是指广义上的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1.法律监督的主体 2.法律监督的客体 3.法律监督的内容 一般来说,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指法律监督对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其中主要指向国家机关及其以职人员的职务活动的合法性。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对法律监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一)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是由国家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它又可依国家机关性质的不同,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主体所实施的监督,又可分为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依监督主体与客体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间监督。系统内部监督,指的是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系统间监督是指不同系统相互之间进行的交互监督。这种监督来自外部,与系统内部监督相比,更能充分地发挥监督的效能,是监督体制建设和完善中尤其要重视的方面。

(三)依监督所处的阶段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它们在不同的阶段上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控制、矫治功能。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特殊的地位。根据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的不同,国家监督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整个国家监督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有两种:

(1)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既要对立法活动的结果即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又要就立法活动过程在权限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监督对象和范围上,不同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各不相同。 全国人大的监督对象和范围: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所作的补充和修改;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变通限制规定的自治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和范围:一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三是地方性法规;四是自治法规;五是授权性立法;六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立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和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2)工作监督。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领导人。此外,还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分为两种:

(1)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包括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对日常行政工作的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

----行政监察监督是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复议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监督。

----审计监督是国家专门审计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财政违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1)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称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刑事犯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内容包括:法纪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的监督;经济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经济犯罪行为的监督;侦查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审判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监督;监所、劳改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2)审判机关的监督。又称为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一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表现为通过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对行政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监督;二是审判机关对自身司法活动的监督,表现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监督,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三是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由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应该说也有监督。如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等等。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各种法律活动的监督。

根据社会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社会监督分为执政党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1.执政党的监督

2.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章 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推理概述

第二节 演绎法律推理

法律适用是指将特定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其中法律规范T是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实S是小前提,结论是一定的法的效果R的发生。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可以表示如下: T→R(当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的效果) 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

S→R(特定案件事实S适用T得到法的效果R)

该推理是形式推理,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是有效的。如果前提真,结论就必定真。

类比推理是这样一种非演绎推理: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其它属性上也相同。我们只讨论两个事物,其它可以类推。若用A和B分别表示两个不同的事物,用a1,a2,?an和b分别表示事物的不同属性,类比推理的形式可以表示为: A有属性a1,a2,?an,b B有属性a1,a2,?an

所以,B也有属性b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必要性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首先,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 其次,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的不足。

再次,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使人们取得对法律规定的统一认识。

最后,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内在矛盾。

二、法律解释的特点 法律解释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即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

2.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或者说,法律解释主要是在确定个别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