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总复习 下载本文

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公民。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界限 如同权利行使是有限度的一样,法律关系主体之义务的履行也是有限度的。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义务的限度具体表现在:(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2)时间的界限。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一定的时效或时间界限的,超过了时效或时间界限,义务就不复存在。(3)利益的界限。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笼统地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第五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规则和原则);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第九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从法律的角度看,所谓法律责任就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有三种,一是违法行为;二是违约行为;三是仅仅因为法律特别规定,行为人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根据责任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私法自治的精神,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有过错责任,不存在无过错责任。而且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及其程度,对刑事责任的有无、大小都有重要意义。

----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行政法规范或者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过错是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要件,无过错就无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损害结果为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它与过错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过错已经没有意义,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从19世纪开始逐渐形成的。在大量的工业事故中,受害的劳动者要求损害者赔偿,但依过错责任,往往很难获得赔偿,因为过错举证很困难,在很多情况下,双方都无过错。但出于维护社会关系和平衡,于是在过错责任之外,发展出无过错责任。 (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可以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它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承担。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的并存或相互冲突。

为了便于区别,一般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而将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的责任竞合,称为狭义的责任竞合,同一部门的不同法律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并存与冲突。

法律责任竞合来自于法律规范竞合。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因此引起法律规范竞合,即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数个法律规范都可适用的现象。同样法律规范竞合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定竞合导致法律责任竞合,只是两者关注点不同。规范竞合关注的是行为模式,责任竞合关注的是否定性后果。实质上责任竞合也是规范竞合的表现形态。

----对于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不同责任并存,可以同时追究,如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责任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对于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竞合,不同责任的并存与冲突如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由受害人任选一种,选择一种责任,别一种责任就消失。

顺便指出,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聚合(注意与上面的概念相矛盾)与同一法律部门的责任竞合不同,是同一法律责任的多种责任形式,如侵害名誉权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侵仅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如果刑法部门的某项犯罪,可以同时处于自由刑、资格刑、或财产刑。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的活动。

一、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一)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结果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当然,这并不排除有些损害是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同样要承担责任,如犯罪未遂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因果关系 (四)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应该是受到谴责的,包括故意和过失。

作为特殊法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与作为一般法律责任的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无过错责任不存在过错要件。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有四个必要条件,即法律特别规定、损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简称归责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的免责条件包括:(1)时效免责。 (2)人道主义免责。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责任主体的财产状况,出于经济原因,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以保证责任人及家庭必要的生活条件,不能使之处于无法生活的状态。(3)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私法的意定免责条件包括:(1)自愿协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同意,免除责任。(2)受害人放弃,受害人不起诉,责任人的责任也就被免除。(3)有效补救,责任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可以免责,但严格地说这是责任的主动实现。

公法的免责条件中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超过时效,此外还有自首或立功。公法免责中也有当事人不诉免责,如轻微的自诉刑事案件,当事人不起诉的,责任人责任则被免除,行政机关违法行政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失的,当事人不起诉,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被免除。

第四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违法行为引起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导致法律制裁,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制裁。

当然,法律责任并不都一定导致法律制裁,也有的责任可以由责任人主动实现,责任主体自觉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介入国家强制力,如民事责任主体主动给受害人以赔偿,行政机关撤销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给受害人以赔偿,这种法律责任的主动实现,不能称之为法律制裁。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不同形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着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这三种制裁是由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确认并实施的。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根据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违宪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有撤消同宪法相抵触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