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4.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中,编辑岗位和翻译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审(译审)一级岗位、编审(译审)二级岗位、编审(译审)三级岗位、编审(译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编审(副译审)一级岗位,副编审(副译审)二级岗位、副编审(副译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翻译)一级岗位、编辑(翻译)二级岗位、编辑(翻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翻译)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翻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技术编辑岗位和校对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一级岗位、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二级岗位、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一级岗位、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二级岗位、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一级岗位、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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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3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37.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8.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新闻出版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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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4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4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要求。
43.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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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50.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高等院校的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
5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臵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臵方案,填写《重庆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臵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臵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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