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第五章 查阅、借用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允许查阅借用档案范围

(一)因员工入党、出国、任免、考察、审查、调动、组织处理和逝世后写悼词以及复查、甄别等需要了解员工情况时,可提供档案查阅。

(二)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志等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而当事人已死亡的可提供档案中的履历与自传内容查阅。

(三)其他情况下,确因需要利用人事档案时,可查阅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查阅档案人员须持有《中国华录申请查阅或借用干部档案报告表》,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因预备党员转正,可借用入党材料。借用档案需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限一星期内归还,若需继续借用要办理延借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第十六条 查阅及借用档案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除已办理借出审批手续外,其他一律不得将档案拿出档案室查阅。并只能查阅相关内容,不得随意翻阅其他材料更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开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查批准、核对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取走;严禁涂改、圈点、抽取、撤换、增加档案材料。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七条 人事档案转递,公司应出具《转递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并将其密封、加盖封章后,通过机要邮寄、人事干部送交及委托专人送交等形式转递。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代理人员申请办理调出、转出手续时需按如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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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提交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开具的商调函; (二)经审核同意后,先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出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八条 对于转出的人事档案,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在人事档案转出15日内,如没有收到转入单位的回执,应展开追查,以防档案丢失。

第十九条 对于转入的人事档案,应在收到之时7日内,将《转递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回执寄出。

第二十条 人事档案由集团总部负责管理的分子公司,需要调档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调档介绍信。

第二十一条 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办理人事档案调转的,从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后每月收取档案保管费20元,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华录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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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华录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

人事档案 序号 姓名 名称 时间 形成材料简述 数 页备注 注: 1)此移交单一式两份(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各保留一份)。

2)空白记录请用斜线划去。 移交单位:(盖章) 负责人: 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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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接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