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方案办法 下载本文

-/

2014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各赛区(赛项)专家和裁判员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裁判人员的作用,规范赛项专家和裁判工作,确保大赛各赛项的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 (一)专家组组成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赛项执委会聘任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专家组成员为本赛项专业领域的业务专家,同一专家不得跨赛项兼任,个别专家需要同时兼任高职和中职赛项工作的,须报经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3.赛项专家组成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来自于企业的专家人数不低于1/3(同一赛项来自同一企业的专家不超过1人),专家组成员中须有一名来自赛项承办单位。

(二)专家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2.在专业领域有较深的理论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流程,在全国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

能在竞赛期间全身心投入专家工作。

(三)专家组职责

赛项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设备拟定、赛项裁判人员培训、赛项说明会组织、赛事咨询、教学成果展示体验、赛事观摩、赛事宣传方案设计、赛事技术评点、赛事成果转化以及赛项执委会安排的其他竞赛技术工作。

大赛专家不得同时参与不同赛项的专家工作。专家组成员可兼任裁判长,但不能负责具体的裁判工作。专家组组长所在单位不得参加本赛项比赛。

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赛题管理规定中的保密协议。不得透露与赛项有关的任何涉密信息,不得以专家身份私下接受参赛单位和个人聘请咨询讲课,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专家要积极指导支持裁判工作,但不得影响和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四)专家的管理

1.专家实行一赛一聘,每年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颁发聘书,专家仅对当年其所受聘的赛项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咨询。

2.为了保证专家公正公平参与大赛工作,保证赛项工作秩序,赛项执委会须要与专家签署承诺书。

3.大赛执委会每年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将授予优秀工作者称号,并优先考虑续聘。

4.对于发现有违反大赛纪律和比赛规定的专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专家资格,永不再聘,并通报所在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

-/

门及所在单位。

二、裁判

(一)裁判人员的主要任务 1. 赛前检查、鉴定赛场。 2. 进行现场执裁。 3. 评审比赛结果。

(二)裁判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 独立实施考评的权利。

2.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具有申诉的权利。

3. 裁判人员的人身及名誉受法律保护,不可侵犯。 4. 客观、公正执裁的义务。 5. 真实反映裁判工作情况的义务。 (三)裁判人员守则

1. 忠于职守,秉公执裁,作风严谨。 2. 科学规范,严肃赛纪,保证质量。 3. 认真总结,接受监督,积极建议。 (四)裁判工作原则

1. 公正性原则。贯彻竞赛基本原则,维护选手利益和赛事形象。

2. 程序化原则。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各环节相互衔接,有效防止出现差错。

3. 保密性原则。参与裁判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赛项的保密原则。

4. 制约性原则。裁判工作各环节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制约包括外部制约(即裁判工作过程公开)和内部约束(即行政

-/

与技术监督)两个方面。

5. 回避性原则。选用与比赛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作为裁判。

(五)裁判人员条件

1. 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赛项所涉及职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进行评判和评价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3. 热爱裁判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 自觉遵守裁判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原则性强。 5. 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在竞赛期间全身心投入执裁等工作。

(六)裁判的组成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应该按照以赛项为单位设立裁判组,裁判组在赛项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指委、教指委和行业学(协)会等机构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推荐。大赛执委会办公室对推荐的裁判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进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裁判员库。

3.赛项裁判组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委会根据赛项规模和赛项执委会确定裁判人数,于开赛前一周,在裁判员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抽取的裁判人员须经本人确认、赛项专家组培训通过、大赛执委会聘任后,承担赛项裁判工作。

4.裁判长由赛项执委会向大赛执委会推荐,由大赛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