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与张阿姨签订《退休人员反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合同法》,不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
九、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案例:潘江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主管,在该单位工作了9年,经验丰富,2005年底与公司签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07年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美国定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强,陈强素与潘江不和,新领导陈强上任后不同意潘江继续担任业务主管的职务,因业务部是公司所有客户的服务中心,掌握公司的经济命脉,所以决定新设立一个拓展部,提出让潘江做拓展部主管,负责开拓新客户。潘江不同意称,我的合同还没到期呢,我要求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继续担任业务主管职务。而新领导称,你的劳动合同是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双方产生争议,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原订立合同的全部义务。
十、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案例:王刚是安顺货运公司的司机,2006年3月王刚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王刚的长途运输工作一般是根据单位的定单而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闲有时忙,有时去黑龙江较远的地方往返路途时间就要三四天,超过8小时工作公司也从不给加班费,王刚找到了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加班工
资,公司的答复是,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对负责长途运输的司机采用不定时工时,有时也存在几天没活的情况,拒绝了王刚的要求,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货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王刚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费的规定。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侵害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天天今年8岁零一个月,上小学二年级,同班的亮亮是天天的好朋友。一节体育课上,老师组织自由活动,天天、亮亮和班上另外四五名同学,以及大他们一届的三年级师哥一起踢足球。在抢球的过程中,亮亮不小心把对方队员的一个师哥绊了个跟斗,被绊倒的师哥不容分说爬起来就要打亮亮,天天一见亮亮要吃亏,站出来帮亮亮,事情的结果是天天和亮亮被三个三年级的师哥打了。亮亮和天天被送到医院包扎,医生诊断轻伤。在上述案件中,侵权人三年级的师哥也刚刚九岁,那么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到底怎样呢?天天和亮亮的医疗费谁来负担?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上述情况中,侵权者是三年级的小学生,由于刚刚九岁,尚不满十周岁,依据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天天和亮亮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与人发生争执,受到了人身伤害。学校在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做到维护其人身安全,尤其是对于中小学生,他们都是未成年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课期间,脱离了家长的监护,学校有代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而且,学生是在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属于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得由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与学校和侵权人的父母协商处理,或者通过诉讼的程序由法院裁判。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邻居串门发生动物侵权,责任谁承担?
案例:2012年9月2日上午,曹某到邻居黄某家串门,刚进院门,不小心碰响了立在门边的一个空油桶,结果惊动了黄某家买来不久的一只大黑狗。狗闻声狂叫起来,并挣脱了铁链直扑曹某。黄某闻声出来喝止时,曹某的手臂、小腿、脚腕等多处已被狗咬伤。黄某急忙把曹某送往就近的诊所包扎,注射狂犬疫苗,并支付了1200元的医药费。曹某在注射了一个星期的消炎针后伤口任然肿胀,又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了11天才康复,医疗费共计2300元。后来,曹某找到黄某,希望能够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但是被黄某一口回绝。黄某告诉曹某,过错不能全赖在狗身上,曹某是自己上门被狗咬伤的,作为成年人也有能力避免被咬伤,现在已经支付了上千元的医药费,仁至义尽,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该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黄某饲养的家犬将曹某咬伤的事实清楚,黄某仅以曹某动了门口的油桶惊动了狗而致伤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黄某在不能证明曹某有故意挑逗、招惹而致伤的行为的情况下,应对曹某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使用人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案例:金某和于某是同事,关系非常要好,二人经常到对方家里做客。某日,金某又到于某家做客,在于某家吃完晚饭后表示要回家。于某看天色很晚,就将
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借给金某,并让金某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开到公司还给他。金某驾车回家的路上,因为超速行驶,撞伤行人赵某,致使赵某遭受各项损失共计20多万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赵某无责,经检测赵某驾驶的桑塔纳车轿车制动不合格。后赵某将司机金某、车主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某认为,自己将车借给金某是出于好意,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金某超速驾驶所致,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就是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常见的车主具有过错的情形有:车辆本身在某些方面不合格,将车借给饮酒的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等等。因此上述案例中,于某将制动不合格的轿车借给金某,于某因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12万元,余下损失由金某赔偿80%,于某赔偿20%。
十四、免费娱乐区受伤,商场该担多大责任?
案例:某周日,机关公务员小张趁着假期有空闲时间,领着5岁的孩子来到一家设有淘气堡的商场买东西。进商场超市前,她让孩子脱掉鞋子,进入了淘气堡。看到孩子和其他孩子一起爬上滑梯玩耍,她就去超市购物了。没想到,从超市出来,看到孩子正在哭,管理人员说孩子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掉下来摔伤了胳膊,她急忙打车把孩子送到了医院,花了1万多元医药费。事后,她找商场要求赔偿,可商场说:娱乐区内设有的淘气堡设施是免费的,置有“家长看护好自己孩子”警示。孩子受伤是由于家长看护不力造成的,商场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商场设免费儿童娱乐区,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设置免费儿童娱乐区淘气堡是经营者的商业策略,是整个商场经营的一部分。淘气堡属于商场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