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质押人、被担保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授信合同规定事项的。 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篇二:保证金质押合同(青岛建行) 担保005 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
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
质押担保。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币 种) (金额大写)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开户银行 。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执行利率为 %的一年定期。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
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
息(包
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
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
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