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估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在提供服务期问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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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整体(部分)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整体(部分)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渝价[2001]119号) 档次 1 2 3 4 5 计费额度(万元) 100以下(含100) 100以上-1000(含1000) 1000以上-5000(含5000) 1000以上-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 注: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土地、房产、无形资产。 差额计费率(‰) 4.5 1.9 0.6 0.4 0.075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举例:
例如:某整体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4.5‰=0.45万元
(1000-100)万元×1.9‰=900万元×4.5‰=1.71万元 (5000-1000)万元×0.6‰=4000万元×0.6‰=2.4万元(10000-5000)万元×0.4‰=5000万元×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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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10000)万元×0.075‰=30000×0.075‰=2.25万元
合计收费:0.45+1.71+2.4+2+2.25=8.81万元
表2:
无形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无形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渝价[2001]119号) 档次 1 2 3 4 5 计费额度(万元) 100以下(含100) 100以上-1000(含1000) 1000以上-5000(含5000) 1000以上-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 注: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差额计费率(‰) 4.5 1.9 0.6 0.4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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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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