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评估收费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1〕119号),评估收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表四、表五)的80%。
整体(部分)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表四)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整体(部分)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渝价[2001]119号) 档次 1 2 3 4 5 计费额度(万元) 100以下(含100) 100以上-1000(含1000) 1000以上-5000(含5000) 1000以上-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 注: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土地、房产、无形资产。 差额计费率(‰) 4.5 1.9 0.6 0.4 0.075 无形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表五)
(渝价[2001]119号) 档次 1 2 3 4 5 计费额度(万元) 100以下(含100) 100以上-1000(含1000) 1000以上-5000(含5000) 1000以上-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 差额计费率(‰) 4.5 1.9 0.6 0.4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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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详见附件6)。
附件: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号)
2.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0〕69号) 3.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计划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52号)
4.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55号)
5.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1〕119号)
6.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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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号)
二〇一一年三月 4275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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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联系人:王传渝,联系电话:
附件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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